买商铺为啥被收高额服务费
2019-05-08 11:46:15 来源:消费质量报
记者 张可
舆情回顾
5月3日,据媒体报道,成都的巫女士于2018年购入两间一层商铺,合同总价200余万元,但购房时,除了按揭贷款100万元外,还支付了150余万元包括首付在内的各项钱款。巫女士手中的收据显示,多出合同价的该笔52万元经两次刷卡支付,“收款事由”为“服务费”,且并未在购房合同中呈现。目前,巫女士已将此情况向开发商进行反馈,希望得到解释和退款。对此,销售人员解释称,这笔钱是“工程款”。开发商回应,将与购房者直接沟通。
5月5日,成都市温江区建设局官方微博“温江建设”回应称,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全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舆情背景
2018年4月,消费者黄先生在购买重庆一间总价180多万元的商铺时,被收取了71万元的“服务费”。
同月,消费者兰女士在购买德阳一处总价52万余元的商铺时,被收取了26万余元的“服务费”。
6月,有消费者在花费125万元购买简阳一套商铺后发现,有15.7万元为“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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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小军:房地产经纪公司一般会让购房者签订高于开发商实际销售额的认购书,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产经纪公司则向购房者收取所谓的“顾问费”或“工程款”等,账目上则并不会载入合同。而购房者多少则会在认购过程中被误导或被隐瞒欺骗。如房地产经纪公司隐瞒购房者、收取“服务费”“工程款”,涉嫌违法。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这笔“服务费”。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如果开发商与销售公司是代销关系,销售公司仅是开发商的代理人,其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合同价款,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并未建立居间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销售公司无权向购房者收取“服务费”等其他费用。若销售公司与购房者之间建立居间关系,其也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居间合同,明码标价,否则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额“服务费”。
网友声音
@瑞蓉的日常:这多出来的服务费都是中间商赚的,找个名目,明目张胆刮油。
@无难事肯放弃:希望有关部门能出相关明确规定,毕竟消费者的钱来得都不容易。舆情分析
近年来,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国家层面曾多次发文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然而,全国各地消费者“被收服务费”的新闻依然屡见报端。
当消费者的合同房款低于实际支付金额时,开发商通常会解释是为业主避税。一旦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消费者将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开发商只认合同金额。而当房屋进行二次交易时,消费者也会被征收更多的增值税。
服务费高于房款明显不合理,甚至涉嫌违法犯罪。《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关于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规定,即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即使是小额的服务费,消费者也应当要求房地产销售方开具正规发票。如果开发商拆分房款涉嫌隐瞒收入、偷税逃税,消费者可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重新签订与实际价格相符的合同。同时,建议有类似遭遇的业主及时向当地消协、住建部门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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