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院发布2015年公诉典型案例
2016-01-13 10:30:45 来源:案例四
交通肇事量刑畸重被抗诉
2012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胜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渠县与一辆大货车会车时,因避让不及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撞倒。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渠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渠县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郭某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10年。
渠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案发时天色已晚,案发地点较偏僻,行人较少,郭某胜主观上没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在事故发生时采取了避让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继续冲撞,并积极施救,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依法提出抗诉。
达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达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郭某胜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句话点评 对轻罪重判案件坚决抗诉,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非法占用农地抗诉改判有罪
2011年,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在申请临时占用林地未获批前,该公司即通知两施工单位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两施工单位未索要施工图纸等资料,就随意修建探矿公路和机台场地。
攀枝花仁和区检察院以3单位和主管人员刘某兵等5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一审以被告单位缺乏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林地上原有道路面积无法确认致无法准确认定非法占有林地面积为由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无罪。
仁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3家单位对于施工占用土地不仅有合同等书面约定,而且在具体施工中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意图达成共识、交换意见,分别发挥决策、指挥、组织等作用,应当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本案非法占有林地面积能够计算,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攀枝花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支持抗诉决定,攀枝花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3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一句话点评 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错判无罪案件坚决抗诉,切实保护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六
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牛肉
基本案情:2012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彬在未取得屠宰资质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乳牛,与其父黄某发私自屠宰,并送至成都等地进行销售,销售数量超过9000余公斤。被告人曾某全、刘某富等人明知黄某彬销售的乳牛肉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多次购买销售。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同年7月,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温江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彬和黄某发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一句话点评 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七
持枪抢劫杀人 二审改判死刑
2009年,陈某全与人共谋抢劫钱财,将陈某某、陈某带至都江堰市某地后,持枪向陈某头部射击,持刀捅刺陈某某胸部一刀,抢走被害人的面包车和现金18.9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全犯抢劫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全犯抢劫罪,死刑缓期2年执行,限制减刑。
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省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支持抗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陈某全死刑立即执行。2015年5月,最高法予以核准。
一句话点评 准确把握死刑政策,严惩恶性暴力犯罪。
案例八
为被害人亲属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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