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流黄龙溪政府当被告 法庭上拒交证据成都中院没办法?
2016-08-16 12:06:33 来源:摘要: 成都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状告黄龙溪镇政府不讲诚信,涉嫌违规违纪违法使用土地。目前,此案已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庭上法官要求黄龙溪政府递交镇政府与
成都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状告黄龙溪镇政府不讲诚信,涉嫌违规违纪违法使用土地。目前,此案已在成都市中院开庭,庭上法官要求黄龙溪政府递交镇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合同,黄龙溪镇政府拒绝提交并声称没有签订合同。几个亿的开发项目没有签订合同,没有任何报建手续?难以置信当下有这样的开发公司和政府。法官感到“束手无策”,此案开庭后未能及时判决,留下诸多的疑问。
不讲诚信开发商状告黄龙溪政府
2015年9月,房产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流县黄龙溪政府赔偿此前因旧城改造协议未能实际履约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在这起要求赔偿的诉讼背后,黄龙溪政府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用地:在国有土地没有经过“招、拍、挂”的情况下,直接交给双流县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公司)开发,并打造完成“上河衢”田园水村商业项目。
目前,此案已多次开庭。庭审上,黄龙溪政府一直拒绝提交披露和水投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建规手续水投公司也没有出具。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河衢”开发实际另有其人,此人为时任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岳父,政府不愿提供开发合同,或将涉更大隐情。法院迟迟未下判决,或也和其有关。
黄龙溪开发房产公司和镇政府签订旧城改造协议
2005年,双流县委、双流县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黄龙溪镇建设发展的意见》(双委发【2005】第65号)有关,意见要求加快黄龙溪风景区建设。黄龙溪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决定引进房产公司对黄龙溪镇部分旧城进行改造。同年底,双方签订旧城改造协议书。
随后,房产公司开始进场,并按照合同约定和黄龙溪镇政府的要求及时履行了相应义务,按期支付了土地整理费用;同时该公司还接受黄龙溪政府的委托,出资编制了项目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等。
政府违约水投公司“半路杀出”
土地整理过程中,黄龙溪由“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升格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2008年10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了修编的《黄龙溪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相应的规划和建设重新修编调整。
2009年2月,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出具了该宗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这标志着该宗土地已经具备出让条件,可以上市交易。
同年8月,黄龙溪政府根据双流县规划管理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将重新编制的该宗土地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报双流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房产公司和双流县另一家政府平台公司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了此次的《概念性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的编写。
但是,该宗土地根本就没有进入市场,而是由黄龙溪政府直接交给了双流县水务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开发成“上河衢”田园水村。
对此,该公司毫不知情,根本不知道水投公司是如何拿地的,按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必须经过招拍挂程序,黄龙溪政府始终没有将此事实告诉该公司,也没有宣布与该公司解除合同,也没有向该公司偿还一分钱的投资款。不知道黄龙溪政府是出于什么目的。
目前,该宗土地上被建成17栋明清风格的临水房屋。由于违规开发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上河衢已经烂尾,成为黄龙溪景区的一道疤痕。因其是违规违纪违法建筑,更是没人愿意购买或租用。
黄龙溪政府拒不提交相关证据
在得知该宗土地被开发成“上河衢”田园水村项目后,房产公司加紧和黄龙溪政府交涉,要求退还投资款以及赔偿损失。
该公司多次找到黄龙溪政府,要求解决退款和赔偿问题,但是黄龙溪镇镇政府一直敷衍、推诿,完全不想负责任。后来黄龙溪政府直接要求房产公司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房产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问题得到解决。
黄龙溪政府完全是肆意违反国家法律关于国有土地“招、拍、挂”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房产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就擅自将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授予第三人,恶意违反和房产公司所签合同的有关约定,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房产公司在法庭上多次要求黄龙溪政府提交披露和水投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他们一直不愿意提供,而连最基本的开发建设的建规合同,黄龙溪政府也没有提供。
法庭上,法官也提过类似要求,但依然被黄龙溪政府拒绝。黄龙溪政府主动要求公司起诉到法院,现在却不予配合,据不提交披露和水投公司合作开发的任何信息,影响该案进展。
一位接近成都中院的人士告诉记者,类似这种状告政府违约的官司,法院都感到棘手,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政府的强势地位。
难道说,政府不配合,法院就没有办法了!
事实上,作为一级政府,更应该积极配合法院,公开透明的解决问题。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川高法【2016】149号)指出,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应当树立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惩戒恶意违约方的价值取向,秉承合同严守、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原则。
现在是法制社会,不管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都应该守法诚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例外,更没有特殊可讲。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希望此案能在依法保护诚信守约方的原则下,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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