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首次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6-12-08 10:59:29 来源:昨(6)日,“四川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在成都召开,会议首次发布了涉及我省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人身权利、就业权益、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和儿童监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封存、性侵儿童犯罪等十个典型案例。“这十大典型性案例的发布,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指引。”省妇联主席吴旭表示。
据了解,十大案例由省妇联、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共同推选得出,主要反映目前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体现了各级司法机关与妇联组织的协调配合,展示了近年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创新发展。本报特选取其中6个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老师性侵女生 被判17年
刘某在某镇小学任教。自2012年起,他利用自己教师身份,以“关心”学生学习、生活为由,多次单独找在校女学生12岁的红红,到教学楼楼顶、教师宿舍内谈话,利用谈话之机对红红进行强奸和猥亵。不仅如此,自2013年起,刘某还多次以同样的理由,在教室和办公室内对其他多名女生实施猥亵。鉴于刘某利用教师的身份对多名女学生实施强奸、猥亵行为,情节恶劣,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对刘某从重处罚。最终,刘某因强奸、猥亵儿童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个案出发,关怀被侵害的儿童,严惩施暴凶手,但并不止步于此,而是深挖犯罪根源,延伸检察职能,本案的办理,在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帮助被害未成年人走出困境,及全面净化校园环境上工作细致,效果良好,为这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板。
案例2 孕妻被家暴 申请保护令
内江的王某与丈夫王某某均系再婚,婚后王某长期遭受丈夫谩骂殴打。今年3月,怀孕四个月的王某再次遭到丈夫殴打,前来劝说的岳母也被打。在受到警察教育告诫后,王某某仍不知悔改,深夜赶到岳母家又对王某和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被民警带离现场。5月16日,王某在生产前,在隆昌县妇联帮助下,向县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隆昌法院支持了王某的申请,5月17日发出了内江市第一张人身保护令,禁止王某某威胁、殴打王某及其父母;禁止王某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如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体现了人身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家暴的范围,从而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案例3 男子杀害女友 检方抗诉改判死缓
邓某与被害人余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的一天,因余某和他人短信聊天引发邓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和抓扯,邓某持水果刀捅刺余某胸、背部,用榔头打击余某头部,致余某当场死亡。2015年9月23日,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绵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随后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经开庭审理,省高院依法改判邓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发生后,省检察院了解到被害人余某系家中独女,身后留有一子和年迈多病的父母,经济状况困难。而被告人邓某无力赔偿,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无法执行。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依法为被害人家属申请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已全数发放至被害人家属手中。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案件大量存在,检察机关主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被害人亲属争取救助款,不仅解决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困难,让他们感受到国家的温情,减轻了因犯罪行为给他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4 3岁男童被拐 民警跨省解救
2014年4月26日,蓬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蓬南镇一名3岁男童小磊被一名年龄约50岁的男子带走。公安机关经初查认为小磊被拐属实,立即启动立案侦查。在大量情报分析工作后,遂宁公安机关逐渐串并数起省内拐卖案件,摸清了一个跨四川、广东的拐卖儿童团伙。经过细致侦查、周密部署,于2014年7月底对该团伙进行集中抓捕。为避免被拐儿童被藏匿,专案组民警不分昼夜,持续推进,历时130多天,成功抓捕嫌疑人5人,解救被拐儿童3名。典型意义>>>
此案的成功破获,对打拐工作有着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一要通过立法、宣传等手段,提高群众的打拐防拐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打拐工作,让“买方、卖方、中介市场”没有生存的土壤。二要建立公、检、法在打拐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和妇联等多个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实行统一指挥领导,切实抓好如实立案、打击犯罪和及时解救工作,堵塞拐卖漏洞,形成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的社会综合力量。
案例5 离婚女起诉 获得土地补偿款
张某与罗某结婚,随后将户口从娘家迁至罗某所在的村社,在该村分得了承包地。后来张某与罗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回到娘家居住,但户口仍然在婆家。从2011年开始,前夫所在村的土地陆续被征用,自从张某再婚后,该村就不给她分配土地补偿款了。为了分得土地补偿款,张某先后多次找该村,要求享受与其他村民平等的财产分配权,都遭到拒绝。最终,张某找到律师帮助维权。代理律师多次与村委会、村小组协商沟通无果后,向南充市妇联通报了案情,南充市妇联、高坪区妇联向南充市高坪区法院提出建议,该院依法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律师出示了张某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证据。最终,法官判令该村集体支付张某10338元,该村集体也未上诉。典型意义>>>
本案首先保障了农村妇女关于权益的诉权,再依法对某村分配方案的违法性加以认定和纠正,对依法维护“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6 儿子不养父母 法院判每月探望两次
80岁的青爷爷和68岁的刘奶奶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儿子,青大系长子。两老人要求青大承担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慰藉等赡养义务,但青大以老人未归还其承包地、宅基地等为由拒绝。无奈,老夫妇向绵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青大每个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夫妇俩医疗费由青大承担四分之一,同时,青大每月探望父母两次。绵竹市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终,绵竹市法院依法判决,青大每月向父母支付生活费200元,老夫妇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由青大凭票承担四分之一,青大每月探望父母两次。典型意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版)第十一条规定了赡养人有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该案例判决被告人每月探望父母两次,体现了要求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的要求,对化解赡养纠纷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记者 宋锫培 实习生 徐毓蔚)
(文中受害人均系化名)
打印本页编辑:scf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