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现状
2017-02-16 09:48:21 来源:本网讯
“律师调查令”近日频现各大媒体,律师调查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式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据律师的申请经审查而签发的向第三人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件,律师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
一、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必要性
1、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遇到存在当事人无法调取的证据,而该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时间上的安排又无法抽调时间亲自调取证据,又鉴于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为帮助委托调取于己有利的证据,又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通过司法机关出具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书调取证据,也是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个延生,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调查取证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律师调查令的出现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对于部分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及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由当事人及律师提供证据线索,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依法调取,人民法院现审理案件极多,在人员配置上往往不足,签发律师调查令让律师持令调取,这样有助于提供司法效率,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对于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时遇到的不予配合的情形,说明情况后人民法院再指派法官亲自取证,并就此情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以督促及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当然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围亦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以及可以直接调取的证据是不会签发律师调查令的,
2、在代理案件进行诉讼过程中,律师对律师调查令也有很多的看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诉讼实务中,律师代理的案件所需要证据往往掌握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第三人手中,而当事人及律师想要调取这些证据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接受调查人以内部规定等为由无视法律,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二是解释调查人无法确定调查人的身份及调查内容用途是否合法,害怕存在风险而不予与配合,因此律师调查令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理念,从设想慢慢变为了现实,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以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调查令的规范化将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二、律师调查令的现状
1、推行情况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自2006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律师调查令的指导意见,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就我省来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成都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印发《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试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了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调查令编号、案件编号、当事人名称、律师姓名、执业编号、所在律师事务所、接受调查人名称、调查内容、有效期、签发人、院印等信息。就目前来说,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依然是律师与法官的一个沟通过程,是否能成功申请更多的取决于法官的态度,法官整体上对律师调查令持谨慎态度,对于程序性质的律师调查令较为容易申请,但对于实体性质律师调查令实践中申请难度大。当然也有法官为查明事实,主动向律师提出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情形,对诉讼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件中,成都市法院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在发现被盗刷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有报案记录,可以开具律师调查令协助调取证据。
2、实施是否顺利
律师调查令制度目前尚在摸索之中,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下,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具体办法各不相同,依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完善,需要进一步统一实施方法。律师持律师调查令亦有较多碰壁的情形,接受调查人以调查人非公检法工作人员身份、内部规定等理由而不予配合调查屡见不鲜,甚至省内某些法院对本省其他法院的律师调查令都不予认可,导致律师调查令成为“废纸”一张,这种情形是对法律的无视,破坏了司法秩序,不利于我国司法改革。
3、律师实践中的感受
律师在申请律师调查令之前,应做好一定准备,要准确了解需要调查的证据名称、内容及保管人,条件允许的可以先行向有关机关的具体经办人联系,确定好调查内容,切不可概括性的描述需要调取的资料,可能导致被调查人提供的资料并非你想调查的,因此在申请调查令的内容上应尽量做到具体明确,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这样被调查人的配合程度也可以提高,在签发律师调查令后可以及时调取证据,否则在签发调查令后也可能发生推搡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需要通过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调取的证据在向法院申请及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时得到妥善的处理,无异于大大提供了司法效率,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对于拒绝调查的也时有发生,此情形可以要求其说明理由并签字,这也是提出由法官亲自调取证据的重要理由。确定被调查人主体信息也非常重要,律师调查令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对于不为接受调查的单位保管、占有、控制的证据,法院不签发律师调查令,即便是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也不可能调取证据,反而因此造成诸多的不便及误会,浪费司法资源。
三、专家意见
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涉及的接受调查人主体多样、类型复杂,也存在地域上、层级上问题,被调查对象经常不是签发律师调查令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加之各地关于律师调查令制度的不规范、不统一,导致实施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地方立法、修法的方式,建立完善、统一的律师调查令制度,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措施,才能真正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也更好的帮助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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