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院发布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2017-06-21 10:12:45    来源:法制网

摘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全省法院惩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二庭庭长莫红、刑二庭副庭长马雪晴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全省法院惩治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二庭庭长莫红、刑二庭副庭长马雪晴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

  村主任贪污“农家书屋”项目资金

  2012年4月,乐山市扶贫开发协会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小凉山”扶贫工程“圆梦行动”示范项目,将马边县三河口乡白岩子村等五个贫困村列入该项目,并向每个村捐助2万元用于“农家书屋”建设,时任白岩子村村主任的被告人吉牛石铁按照要求协助三河口乡人民政府对该项目资金进行管理、使用等工作。2012年8月8日,吉牛石铁代表白岩子村领取了该2万元的捐款。因白岩子村已建有图书室,该笔款项无需再用于“农家书屋”建设。吉牛石铁明知该款项应纳入村委会集体账目,但其领款后不入账,将款项交由其母亲存入银行予以侵吞。案发后,吉牛石铁于2015年1月6日将侵吞款退还给白岩子村委会。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吉牛石铁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乐山市扶贫开发协会在马边实施“小凉山”扶贫工程“圆梦行动”是该地的示范项目,该村的“农家书屋”建设也是惠及民生的扶贫工程。被告人吉牛石铁的贪污数额虽然没有达到贪污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由于其所贪污的是扶贫特定款物,属于“其他较重情节”,依照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关于“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扶贫等特定款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其他情节较重”,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依法对其定罪处刑。

  县民政局低保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胡永勇在担任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负责人期间,在低保金审核、发放、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审查低保户申请增加低保金的情况,致使筠连县筠连镇部分社区内的90余户没有申请调增低保金的低保户,每月低保金被调增了数百元不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万余元;在接到相关乡镇对上报的27户低保户低保金的取消和减发材料后,未及时在发放表上对上报取消和减发低保金的低保户予以取消、减发,造成国家损失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永勇作为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审查管理职责,共造成国家经济损失53万余元。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胡永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城乡低保工作是民政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筠连县是四川重点贫困县之一,低保群众的生活改善对扶贫工作有着重大意义。被告人作为筠连县民政局低保股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履行相应职责,做好低保金的核准和发放工作,切实按照规定确保低保金专款专用,保障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但其却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低保资金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

  村党支部书记挪用公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008年,四川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扶贫工作重点村开展“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项目工作。同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洪华以泸桥镇押卓庄子村名义,虚列会员、虚设社团负责人,申请成立村级社区互助社,向泸定县扶贫办、泸定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国家财政配套资金150,000元并转入互助社账户。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朱洪华利用担任该互助社理事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五次挪用互助社公款20余万元用于其个人投资的养猪场和养牛场的经营。

  2011年,朱洪华在参与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康崇线输电线路项目施工协调过程中,利用担任泸桥镇押卓庄子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以青苗补偿费、牛羊看护费等名义向陕西送变电工程公司负责人索要财物,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予以帮助,在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后,收受该公司25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洪华有自首、归还所挪用本金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挪用扶贫款物、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朱洪华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255,000元。

  “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项目是四川省为贫困村发展所设立的重点项目。作为全省脱贫攻坚的重点区域,甘孜藏族自治州部分县、村深度贫困,扶贫攻坚形势更为严峻,任务更为繁重。本案被告人朱洪华作为贫困村党支部书记,多次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挪作私用,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影响了扶贫政策的落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依法应予以严惩。

  县委党校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培训费用

  2012年至2013年,古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古蔺县财政局就古蔺县委党校劳务扶贫培训项目分配扶贫培训专项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42.4万元。2013年9月和2014年10月,古蔺县委党校在组织实施劳务扶贫培训过程中,在时任古蔺县委党校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钟少岩的授意下,进行变通操作,大大减少实际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钟少岩安排、指使时任古蔺县委党校办公室主任兼出纳的被告人楼碧波等人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将该42.4万元全部报出,其中虚报套取扶贫培训专项补助资金34万余元。该资金由古蔺县委党校作为工作经费陆续支取使用后,每次余额存入以楼碧波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由单位支配。

  2014年至2015年期间,钟少岩先后四次在楼碧波管理的扶贫培训资金中借款共12万元用于个人挥霍,为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钟少岩在第四次借款时按事先许诺,以“辛苦费”名义从3万元借款中分予楼碧波1万元。

  案发后,钟少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退缴赃款7万元。楼碧波退缴全部赃款。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钟少岩有期徒刑一年;以贪污罪,判处钟少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楼碧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推进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是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四川全省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战。劳务扶贫培训针对广大贫困群众的实际需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知识技能培训,是群众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的重要保障,也是“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一环。古蔺县作为全省重点贫困县,脱贫摘帽形势严峻,任务繁重。被告人钟少岩作为古蔺县委党校党支部书记,主管劳务培训的相关工作,不但不按规定组织培训,甚至还安排、指使他人虚报套取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挥霍,不仅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县国土资源局五干部侵吞国有资产

  2003年2月,阿坝州小金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被告人陈兴忠在单位设立小金库,将景区补偿专户等资金套出后存入其中。2007年6月,陈兴忠伙同该局原副局长马军力、吴勇,原资源规划、开发管理股股长兼任出纳张燕、原办公室主任兼会计吴燕将小金库结余的人民币30万元予以共同侵吞,每人分得6万元。

  2010年10月,小金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马军力伙同他人在双柏乡开展周家山滑坡体整治工程征地工作中,以签订虚假占用耕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形式,套取耕地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94 510元,马军力分得3万元。2012年,马军力三次授意他人虚造农户资料申报搬迁资金骗取地质灾害防治避险搬迁资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马军力分得4万元。

  在办案机关尚未了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之前,陈兴忠、吴勇、吴燕、张燕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马军力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前后,各被告人退清了涉案赃款。

  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马军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兴忠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勇、吴燕、张燕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川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地和水源涵养地,国土资源保护和整治工作至关重要。各被告人作为国土资源局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破坏国土资源保护和整治工作,谋取一己私利。鉴于本案属于涉及扶贫开发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对该类犯罪,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