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违法减持 依法责令改正并罚600万

2017-07-04 14:01:53    来源:法制日报

摘要: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四川证监局近日依法对上市公司四川成都红旗连锁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

   记者从证监会获悉,四川证监局近日依法对上市公司四川成都红旗连锁公司(以下简称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减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同被处罚的还有股东四川三新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三新)及前总经理徐健。

  
  据四川证监局介绍,曹世如作为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股份的股东,在2016年5月10日和6月15日,两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红旗连锁13%的股票。曹世如在减持股份过程中,违反证券法第86条关于“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在减持过程中,未按照上述规定在报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依据证券法第204条关于“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0万元罚款。
  
  据红旗连锁6月28日发布的公告,四川证监局还查实,2016年6月15日,股东四川三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88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1%。
  
  在此之前,四川三新未持有红旗连锁股票,按照证券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四川三新持股达到5%后,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四川三新6月15日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总股本12.41%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行为违法。
  
  四川证监局依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责令四川三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徐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四川证监局称,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在股份减持等交易活动中,必须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及股份转让期限的交易,特别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关于依法发行的证券在特定期限内的转让限制。这些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证券法第86条、第98条以及公司法第141条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转让限制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在通报中强调,对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及四川三新的行政处罚,是通过具体案件的执法保证证券法实施的。本案中,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与四川三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四川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204条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是违反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则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处理。
  
  据《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解,红旗连锁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股东四川三新此前分别于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告同时声明,公司控股股东曹世如、股东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表示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还表示,此次处罚不是对公司的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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