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解志勇:代孕中的胚胎为伦理人,享有某些潜在的权利

2017-12-20 14:16:58    来源:本网讯

摘要: 解志勇 中华文明源源不断延续至今,与严格遵守传统伦理秩序密不可分。由于传统的伦理道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限制等原因,代孕目前虽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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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志勇

       中华文明源源不断延续至今,与严格遵守传统伦理秩序密不可分。由于传统的伦理道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限制等原因,代孕目前虽然没有被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但在原卫生部的《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中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以至于有些人任务代孕行业在我国“处于灰色地带”。

  
  《人类生殖辅助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禁止一切形式的代孕”,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代孕,可能是代孕行业“灰色存在”的主因。
  
  原卫生部颁布过关于人类辅助生殖的系列行政规章,强调了必须是基于医疗的目的,在现有婚姻前提之下,由于不孕不育造成的情况,可以进行人类辅助生殖,实施手术。规章禁止代孕,但却没有明确解释什么是代孕,代孕包括哪些内容、与人类辅助生殖的关系等,容易滋生灰色地带,此问题亟需解决
  
  代孕中的胚胎为伦理人
  
  伦理学、社会大众对代孕技术的看法有一些争议,主要涉及到人的自主权、尊严权、人身权这几个方面,认识非常不同。有民法学者认为,从孕母角度看,借用其身体生育孩子,是对公民身体权的一个践踏;但也有支持者认为这恰恰反映了孕母的自主权。
  
  有些研究者可能会忽略代孕所指向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物,在以人为本的现代法律上,特别强调如果一个对象存在潜在的发展成人的潜力的话,我们就不宜把它看作一个物。
  
  江苏无锡冷冻胚胎案中,大多数学者支持了法院的判决,认为那个冷冻胚胎是“伦理物”,基本落脚点还是物。在这点上,我持不同的观点,应该视其为“伦理人”,虽然不具备民法上或者我们国家赋予民事主体的全部的权利,但是其享有许多潜在的权利,而一个物是不可能享有这些权利的。
  
  质言之,冷冻胚胎不是伦理物,而是伦理人。事实上,法律上采取谨慎的态度,也在于很多潜在的人的权利需要保护。民法总则、继承法、婚姻法都充分考虑了胎儿的未来权利问题。但是,受精卵、胚胎、胎儿的之间是否应该有一个时间节点的区分,尚不够明确。法律在对于胎儿、胚胎、受精卵在法律上的保护,不仅仅体现了我们作为人的一种人文关怀,实际上也反映了我们对人类作为一个“过程性”生命体的肯定,对人类自身的延续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冷冻胚胎,所谓的伦理人,我认为将来所具有的法律权利要次于胎儿。
  
  代孕朝放开的方向走,但不会迅速合法化
  
  我国禁止代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人口规模和计划生育的考虑。我国的人口政策目前是稳定人口规模为目标。2016年以后,国家人口压力很大,所以下一步,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类的东西可以朝着一个放开的方向发展,但这并不意味这我们会把代孕立马合法化。这是指的以医疗为目的,符合计划生育的政策的事项。
  
  法律对公民的界定,什么时候算是一个人,我们采取的是娩出主义,从谁的母体里诞生出来,就认可他是谁的生理学上母亲,那么未来的可能还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母亲、伦理上的母亲、生物学意义上的母亲等。对中国这样一个传统国家而言,不可轻率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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