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明年起施行 发挥科技作用 提高保护实效

2025-10-10 20:36:18    来源:四川法治报

摘要:近日,《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近日,《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审议中,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提高了古籍保护的实效。在加强预防性保护方面,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建设古籍专业库房,配备保护设备与监测系统,通过杀虫、防霉、防酸化等综合性保护手段保护古籍”。在加强抢救性保护方面,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通过修复、数字化、再造等手段,加强对濒危、珍贵、特色古籍的抢救性保护”。在强化分级保护方面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古籍的保护需要,制定古籍分级保护具体措施”,“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古籍,应当按照古籍定级标准定级建档,并报主管部门及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备案”。
  
  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发挥了科技在古籍保护利用中的作用。一方面,鼓励开展与古籍修复有关的技术研究,规定“加强古籍修复过程的规范管理与记录,建立修复档案并长期保存;鼓励对修复原材料、修复技艺进行同步研究”。另一方面,支持古籍保护利用科学研究,规定“鼓励开展古籍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和设备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在古籍普查、保管、修复、整理、研究、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发挥科技对古籍保护利用的支撑作用”。同时,注重加强古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古籍修复材料、数字资源、文化创意产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条例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关于古籍交流的协作。在鼓励开展古籍展览研究方面,规定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出借给古籍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同时,支持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交流协作,规定“鼓励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加强交流,促进协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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