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推介——赵建平
2016-01-25 10:21:20 来源:赵建平一拿到案子,就发现之前律师在执行处理上就出现了问题,之前的律师诉求的是终止执行和不予执行。如果是终止执行的话就要求到当地法院起诉,即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临沂法院,不予执行的话才为驳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赵建平认为,如果同时申请终止执行和不予执行的话,很大的可能就是为了减少麻烦,法院支持终止执行的可能性较大,这样就要到山东打官司,恐怕更麻烦。所以,赵建平认为只能提出不予执行的诉求。
同时,赵建平分析了合同,认为仲裁的管辖权有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是在守约方所在地申请仲裁,但对守约方具体要求没有提出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此时应在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进行仲裁,即在龙泉,而不是原告所在的山东临沂。而原告提出谁先提出谁就是守约方,这在赵建平看来,完全就是强盗逻辑,后来成都中院也驳回了原告的仲裁决定。
解决了这些程序上的问题之后,赵建平仔细梳理了案件实体,发现也存在诸多漏洞。后来,在法庭上,赵建平根据这些漏洞对原告一一反击。最后,成都中院做出了全部不予执行的判决。
此时,赵建平意识到自己选择做律师可能是特别正确的一件事情:既告别了过去的老来清闲,同时还是在运用法律的知识帮助别人,这其实不是在告别,而是在继续前进。
其实在很多年前,赵建平的法律意识就特别敏锐,在他主持蓬安法院的审判工作时,当时蓬安法院的一位助审员曾经就一起婚姻债务纠纷案件征询他的意见:一起离婚案件,当时财产和债务已经分割完毕,但后来,债权人把男方告上法院,但当时举债时双方并没有离婚。助审员当时和赵建平商量是否将女方也列为债务人,赵建平认为应该列入,他当时看来,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和财产分割只是对内,但对外的债务他们仍应共同承担。十多年后,新的婚姻法解释而他当时的判法不谋而合。而当时的助审员也如今成为了西充法院的院长了。
赵建平说当时法律很多都是按照原则和政策来执行,当时没有侵权法、没有物权法、没有现在意义上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也没有现在的多,很多理念还比较模糊和混乱。如此一来,对法官更是一种考验,如何掌握天平,这同时考验智慧和道德素质。
这一点,赵建平认为同样适用于律师,无论如何,都不能成为助纣为虐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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