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草案仍存三大争议待解

2019-03-01 11:23:29    来源:法制晚报

摘要: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莹)本周六(28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将截止,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议仍在继续发酵。

    法制晚报讯(记者 张莹)本周六(28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将截止,围绕这部法律的争议仍在继续发酵。

  这部法律自2013年立项至今已有5年时间,尽管已经进行完三审,但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在电商定义、监管责任等核心条款上仍有诸多不同声音。
  电商法为何如此受关注?它不仅与每个“剁手党”有关,最近公布的“中国经济半年报”显示,网购和跨界消费场景于一体的新零售业态,是促进消费的重要力量,助力国民经济稳中向好。
  法晚记者梳理了学界与业界关于电商法的核心观点。不少专家表示,在数字经济时代全面到来的背景下,电商法的出台还需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争议
  焦点1:何为“电商”已经日益模糊?
  根据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三审稿,“微商”被纳入监管范围,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但有专家认为,电商法规范的是近年来中国发展最迅速,迭代最快的领域,电商经营者的范畴正在不断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称,电商发展将经历四个阶段:1.0阶段是传统经济的门户化;2.0阶段商家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广泛连接;3.0阶段借助大数据技术配置社会资源;尚未来临的4.0阶段则是平台化+智能化的一种新经济形态。
  周汉华认为,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仍然只聚焦于网络商品交易方面,覆盖面不够广。在目前最需要规范、争议最多的领域,即网络餐饮、社交电商等3.0阶段的平台经济,三审稿“提供不了解决方案”;而对2.0阶段的平台经济,新规则可能会和已有规则发生重叠、冲突。例如,网购食品如果出现安全问题,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电子商务法》存在两难。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认为,“互联网的玩法有很多,现在的概念界定能否涵盖未来的新模式?电商法切忌一出来就过时。”
  “要以未来的眼光理解商业变革。”在傅蔚冈看来,电子商务法虽然无法预见完全一致的商业模式创新,但可以进一步思考和论证如何让其相关法律规定,可涵盖已经被看见的未来,为行业创新创业提供最有利的政策发展空间。
  焦点二:平台承担了原属于政府的监管责任?
  三审稿显着强化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与责任。这也是三审稿征求意见以来,较为集中的争议点。有学者和企业认为,加重平台义务和责任虽回应了社会关切,但是否矫枉过正应重新考虑。
  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网约车为例,在无法掌握司机个人犯罪记录等历史数据情况下,约车平台不太可能做到有效的资质审查。”在清华大学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举例说。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认为,让平台承担过多责任,但同时却没有授予其相应的权利,这种权责不平衡,将责任泛化的做法,将对整个电商经济造成显着冲击。
  还有专家认为,三审稿高估了电子商务平台预见、管控线下安全风险的能力,对于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和大数据使用限制过于严苛,使平台实质上承担了辅助履行原属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不仅会导致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困难加大,降低交易效率,而且存在削弱法律执行效力的风险。
  焦点三:强化市场准入登记阻碍创业创新?
  三审稿草案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对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则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王健提出,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更多鼓励创新。“比如包括工商的登记制度,现在网上的商业行为都可以被记录下来,而且身份的认定都有很强的链条,现在再去强化原来实体的登记制度,实际上已经阻碍了电子商务或是未来这些企业的创新。”
  众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
  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注重“平衡”、“前瞻”和“效果”。草案三审稿欠缺前瞻性,对于社交电商、打车、跑腿等新型数字经济平台没有提供解决方案,部分条款与已有法律产生冲突,可能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
  电商法从一审到三审的部分改动很大程度上是回应了社会各方关切的。中国是制定这项综合性地调整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法律的开创者、先行者,国外就此给予中国很多期待。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钟鸿钧——
  出台电商法规应该考虑企业的监管适应能力,大企业有大量资源和能力适应政策、规避政策风险,小企业是没有这么多资源和强大的适应能力的,但往往小企业是创新者。因此电商法的规定不宜太细,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
  阿里巴巴政策研究室主任朱卫国——
  “数字经济”会进一步模糊电子商务和传统商业的概念边界,目前草案对“电子商务”“平台”等概念的界定,会随着新业态的迭代而面临“刻舟求剑”的尴尬。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
  平台并不是一个执法机构,三审稿在规范平台监管责任方面应该再修改完善。
  银泰商业助理总裁江志雄——
  草案部分规定对于加大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无疑是好的,但是却过重地加大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甚至超过了规范实体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力度。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电子商务万众创新的局面,最终影响消费者群体的权益,不利于线下零售企业的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和尝试。
  立法进程
  ●2013年12月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
  ●2016年3月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透露,电子商务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将尽早提请审议。
  ●2016年12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立法进行一审。
  ●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全国人大向全国公开电子商务立法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
  ●2018年6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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