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的概念与基本属性揭示
2023-06-14 16:39:1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数据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进行利用(处理)、收益以及依法占有、处分的对世性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权利不得限制、干预、侵害他人数据财产权。数据财产权是一种与物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新型财产权利,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其一,数据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共性特征。与物权、知识产权相似,数据财产权属于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其保护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财产利益而不是人身权益。数据财产权保护的全部财产利益,最终都是可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市场实现,兑现为一定数额金钱的。
其二,数据财产权具有对世性。数据财产权的对世性是指对权利主体之外的其他任何民事主体均产生效力,使其负担不作为义务,而非仅对特定当事人发生效力。作为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数据财产权也同样具有公示公信的属性。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原则上是交付占有,不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主要是登记。知识产权的公示方式则具有多样性,如登记(商标权、专利权)、创作活动本身(著作权)和自身采取保护措施(商业秘密)等。数据财产权的公示方法也将是多样的,如登记、交易转移占有、保护与防范的技术措施之采用、区块链分布存储、权利人的声明与抽样访问验证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公示的方法会不断增多,而不同类型的数据所要求的公示方法也会有所区别。
其三,数据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支配性。与物权、知识产权相比,其支配性相对有限。财产权的支配性从物权(特别是所有权)到知识产权到数据财产权呈现递减的趋势。数据财产权的支配性表现为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数据具有物理上的管领和控制力,但是这种支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如查询、复制、删除、更正、转移等)。
其四,数据财产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数据财产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为排斥其他人的入侵、窃取、破坏等,爬取他人持有的数据为受到禁止的侵权行为,非法下载、复制、访问他人持有的数据为法律所禁止。权利主体设置的禁止性技术措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但是,其排他性具有一定的局限:不排斥其他主体以合法方式获得与其相同或者相似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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