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与规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法
2025-08-08 14:53:38 来源:人民法院报在新形势下,民营经济发展遇到平等保护、公平竞争、创新融资、账款拖欠、人才用工以及对外投资贸易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些转型中的问题,提升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下,司法部等1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组成了工作专班,研究、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批示与讲话精神,研究拟定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法律化表达。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营经济促进法,成为政策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拟定政策、执行法律和解决纠纷中的基本遵循。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都非常强。总体而言,在贯彻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时,须牢牢把握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中“平等保护”和“规范促进”这两项法治要义。
一、把握“平等保护”的法治要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整体体现了“平等保护”的法治要义。
首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以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平等对待、同等保护、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是贯彻执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重大方针政策的基本法律原则。因此,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民营经济组织的政策利益得以权利化、法治化。
最后,多处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和平等发展权。例如,第十条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二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开发平台开放共享,民营经济组织有权获得技术创新方面的平等服务。同时,第七章“权益保护”系统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构建了更明确、更便利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机制。
二、把握“规范促进”的法治要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在此定位下,民营经济促进法整体体现了“规范促进”的法治要义。
首先,第一条明确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其次,第五章“规范经营”从加强民营经济组织中党组织作用、服务大局、守法经营、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控防腐、强化会计制度、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海外投资经营的守法尊俗责任等方面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政府和社会监督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诚信、守德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民营经济组织诚信经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才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政府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义务、责任得到全面强化。在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有义务持续完善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在整体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在公平竞争上,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妨碍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隐性壁垒”等。在促进投资融资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项目推介对接、前期工作和报建审批事项办理、要素获取和政府投资支持等方面,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便利的服务等。在服务保障上,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等。在权益保护上,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等。在法律责任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该法规定造成民营经济组织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且,该法以法律框架形式,构建了尚需配套的各项政策制度措施,为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留出了空间。
三、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三个层面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和国家基本政策的适法性表达,是将基本政策适合法治化的内容进行立法表达,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原则,实现了政策的有效法治化。一方面,该法确立的整体法律制度表达了党和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目的;另一方面,党和国家基本政策适合、有必要以立法方式表达的内容,均在该法中得到了体现。在该法施行中,需从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三个层面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提高政治站位。
从政治性上观察,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瞻远瞩,搞活民营经济,提高就业和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而为改革这场革命提供经济活力和民意支持。在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统筹抓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所以,在贯彻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制度和配套政策。
从政策性上观察,党和国家基本政策通过立法法治化后,还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以更好地保障法律实施和实现。相对于基本政策,配套政策具有弥补法律灵活性不足的功能,以明确可执行的政策举措实现法律目的。譬如,对于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融资促进、政策优惠、科技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亟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照民营经济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出台配套政策,切切实实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从专业性上观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市场准入,民营经济组织融资信用的评价与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拖欠账款追收,民营经济组织经济纠纷的化解与经济犯罪的治理,纠正对民营经济组织以及经营者的不当执法做法,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机制的建立健全等均是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亟须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程序机制,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最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配套法律制度和程序机制制定出台非常及时,将有力助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施行、落地落实。
(作者:北方工业大学教授 王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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