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略性上诉与留所服刑的异化:刑事执行漏洞的系统性反思与重构

2025-08-14 19:15:25    来源:四川法治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留所服刑”制度,本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设,却因“余刑三个月以下”的模糊性规定,成为部分罪犯通过策略性上诉规避监狱改造的灰色通道。本文基于对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揭示“上诉拖延—余刑压缩—留所服刑”的异化路径,提出通过刑期计算规则修正、上诉审查实质化与大数据技术赋能的综合治理方案,以阻断程序滥用,实现刑事执行制度的公平性与功能性相统一。

 □钟常 苗力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留所服刑”制度,本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设,却因“余刑三个月以下”的模糊性规定,成为部分罪犯通过策略性上诉规避监狱改造的灰色通道。本文基于对裁判文书网相关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揭示“上诉拖延—余刑压缩—留所服刑”的异化路径,提出通过刑期计算规则修正、上诉审查实质化与大数据技术赋能的综合治理方案,以阻断程序滥用,实现刑事执行制度的公平性与功能性相统一。
 【关键词】留所服刑 策略性上诉 余刑 计算程序异化

  引言:从效率工具到制度漏洞

  留所服刑制度设计初衷在于降低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成本,但其适用条件中“余刑三个月以下”的刚性门槛,在实践当中被异化为部分罪犯规避监狱改造的“法律后门”。D市看守所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5年留所服刑率逐年上升,其中,约35%的案件经上诉后余刑恰好低于3个月。这一现象暴露了刑事执行程序中的深层矛盾:诉讼权利保障与刑事执行公正性的失衡。

  一、策略性上诉的操作逻辑与法律漏洞

  (一)余刑压缩的技术路径

  诉讼周期的时间套利。典型操作: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以上,通过上诉后二审终审生效后加上刑期折抵导致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最终达到被告人留所服刑目的。D市法院2022年审结刑事案件442件,上诉案件15件,上诉率为3.4%;2023年审结刑事案件529件,上诉案件18件,上诉率为3.4%;2024年审结刑事案件574件,上诉案件35件,上诉率为6.1%;2025年1月至3月审结刑事案件141件,上诉案件42件,上诉率为29.8%。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上诉期间是否可以计入刑期,实践中,法院普遍将诉讼周期折抵刑期,再加上上诉不加刑原则,被告人上诉无任何风险负担,导致此类问题频出,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司法审查的形式化困境

  1.上诉权滥用的放任

  上诉权属于请求权和救济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具有保障被告人救济途径、实现上级法院监督的双重功能,被告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被告人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来维护自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告人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上述规定明确表示,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被告人被赋予绝对的上诉权,也表明了国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充分保障的立场。也正是由于上诉权是对弱势被告人二审诉讼权利的最大保障,即使存在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情况,国家也不会用法律制度去阻止其上诉,导致现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已经在一审判决前认罪认罚,但是还是提出上诉,笔者将其称为违约性上诉。违约性上诉的上诉理由通常为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等,违约性上诉一般并非真正对原判决有异议,只是为了达成其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前文提到的D市法院近几年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数据变化相当异常。

  2.程序正义的异化

  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异化为“刑期管理工具”,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纠正错误裁判”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权利本应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性权利,却出现了被异化为“刑期管理工具”的扭曲现象。诉讼权利的异化暴露出了三大问题:其一,刑事诉讼法对“合理上诉理由”的认定标准模糊,导致策略性上诉难以被程序过滤;其二,刑期折抵规则采取“全有或全无”的机械计算模式,未能区分实质维权与程序滥用;其三,司法机关对诉讼拖延行为缺乏有效的程序性制裁措施。

  二、实证分析:

  裁判文书中的异化证据

  (一)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样本范围: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至2024年涉及有期徒刑的刑事二审案件),共检索到2122篇裁判文书。

  研究方法:聚焦于“上诉理由”“余刑计算”等关键词。

  (二)核心发现

  上诉理由的虚置化

  约70%的上诉理由仅泛称“量刑过重”,未提交新证据或法律依据,而上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其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实质性内容或者真实性,其目的往往并非基于对判决的异议,而是利用程序漏洞实现其他利益,比如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上诉拖延诉讼周期达到其留所服刑的目的。

  案例:王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便自愿认罪认罚,在一审时对其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无异议,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接受,但仍然在一审宣判后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三、制度重构:

  阻断异化路径的三大机制

  (一)刑期计算规则的立法修正

  明确上诉期间不计入刑期。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上诉期间不计入已执行刑期”条款,消除时间套利空间。刑罚执行应以生效裁判为依据,上诉期间裁判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九条“执行中止”制度,上诉具有当然停止执行效力,我国若将上诉期间排除在刑期计算外,符合“未经生效判决的执行刑罚”的基本法理。

  (二)上诉审查的实质化改造

  阶梯式审查标准。区分上诉类型,如事实争议、法律适用争议、程序问题,对无实质理由的上诉适用听证审查。对提出新证据或法律适用争议的上诉,经法院裁定可将上诉期间折抵刑期,针对无实质理由的上诉进行听证,法院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裁定是否将上诉期间折抵刑期。

  滥用上诉权惩戒机制。对滥用上诉权的被告,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建议取消认罪认罚从宽待遇。检察机关对滥用上诉权的抗诉,应当在保障诉讼权利与维护司法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可通过立法细化抗诉标准、优化审查程序,确保能遏制抗诉权的滥用,又不会不当压缩被告人的合法救济空间。

  (三)大数据技术赋能

  动态余刑预警系统。“公检法”办案系统内开发司法办案系统嵌入模块,自动计算被告人上诉后的可能余刑,对接近3个月阈值的案件触发审查提示。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构建动态余刑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在押人员的剩余刑期变化,对上诉案件进行智能化预警。

  四、结论

  策略性上诉引发的留所服刑异化,本质是短期自由刑执行规则与诉讼权利保障的机制性冲突。本文提出的“规则修正—审查强化—技术监管”三重治理框架,既可堵塞现有法律漏洞,亦能维护被告人正当上诉权。

  (作者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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