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中华文脉”下的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2026-03-20 15:37:42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司法学扎根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借鉴了中国司法传统中的智慧和经验,同时它又与中国当代的司法实践紧密呼应和渗透,体现了鲜明的古今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特点。
□崔永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根中国大地、赓续中华文脉、厚植学术根基,深入研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将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来要求,并特别强调了“赓续中华文脉”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将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与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从而为自主知识体系建设打下本土性、传承性和原创性的基础。
司法学是一门研究司法现象的学科,所谓司法现象包括司法观念、司法制度、司法实践、司法传统和司法文化等在内。司法学扎根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之中,借鉴了中国司法传统中的智慧和经验,同时它又与中国当代的司法实践紧密呼应和渗透,体现了鲜明的古今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特点。同时,它也积极回应了西方司法文化的挑战,并主动吸收其中的精华为我所用,因而又体现了“洋为中用”的特点。
司法学注重对司法传统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它是一个包括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在内的开放的知识体系,具有自主性、本土性、传承性和原创性的特质。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以中国实践为基础、以文化传承为特色、同时又兼具创新性的知识生态系统,这一体系强调摆脱对西方理论的依附,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经验和传统文化精髓,通过整合传统文化资源、外来文化资源和中国当代实践经验,构建能够解释中国式现代化的原创性理论体系。
司法学的本土化建构过程实际上就是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过程。所谓“自主性”就是以本土文化和实践为根基,发扬民族文化的主体性,创造出既有中国风格、又能为世界接受的知识体系。所谓“本土性”主要是指它与传统文化“源头活水”的接续,使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在现代司法实践中焕发出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用中国理论阐释中国实践,用中国实践升华中国理论。”显然,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不仅要厚植文化根脉,还要立足中国当代实际。要将自主知识体系打造成能够解释中国实际、引领中国实践的知识系统。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对传统法律文化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这是我们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我国自古以来就创造出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着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深刻的政治智慧。
近十余年以来,司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迅速引起关注。司法学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新兴学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大的理论意义及学科价值。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国家法治的重点从立法转向为司法是很自然的事情。因此,旨在研究司法问题的司法学理应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国家权力谱系之中,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与立法权相对应的学科有立法学,与行政权相对应的学科有行政法学,但与司法权相对应的学科——司法学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在当今建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司法现代化无疑是法治现代化的着力点和关键点。那么,专门研究司法现象的司法学对促进和引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天构建并完善司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可谓正当其时。
自主知识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司法领域,基于本土法治实践、文化传统和现实需求,独立构建并发展的系统性理论、方法和制度框架。其核心在于摆脱对域外知识理论的依赖,形成具有自主性、本土性和原创性的知识生态系统。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包括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在内的独立又开放的知识体系,它的构建必须坚持“两个结合”的原则,尤其是“第二个结合”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坚持“两创”原则,即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和效果导向原则;等等。对司法价值、司法原则、司法文化、司法伦理、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方法、司法管理、司法责任、司法评估及数字司法等进行学理研究,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和制度优化。
对司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应当遵循“三维路径”,即学术研究、对策研究和人才培养三个方面。学术研究是基础,对策研究是辅翼,人才培养是目标。学术研究旨在借鉴传统文化中的经典概念如“仁道”“中道”“和谐”及“信用”等,将其与人道司法、公正司法、和谐司法及信用司法等现代概念进行意义联结,并加以能动转化、推陈出新,创造出既能继承传统文化精华,又能顺应时代潮流的仁道司法论、中道司法论、和谐司法论以及信用司法论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仁道司法学、中道司法学、和谐司法学及信用司法学等“子学科群”,最终形成司法学学科体系。
另外一个维度是对策研究,这体现了司法学服务决策、服务社会的特色。司法学研究机构要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发挥对策研究的功能,积极为司法实践服务,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引领、制度优化和方法辅助。这样的学术机构一身二任,既是学术研究的基地,也是对策研究的智库,两种功能的发挥,将持续推进司法学的学术进步,并提高其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三个维度是人才培养,这是司法学学科建设的方向。司法学学科建设只有与人才培养结合起来,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力量。因此,有必要在一些条件成熟的高校设置司法学学科点,招收硕士生、博士生,培养司法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同时,应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在本科生、研究生中开设相关课程,做到让司法学“入脑入心入课堂”,为司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丰厚的人才资源,从而为建设现代化司法文明打下深厚的人力基础。
司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司法学强调运用理论与实践、思想与制度、中国与国外、传统与现实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将司法问题纳入宏阔的文化背景和理论维度内加以衡量、分析和评估,从而获得学理上的进步和理论上的完善。本文的写作意图之一是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背景下,着力坚持“两个结合”,尤其是注重现代司法学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结合,并对传统司法文化中的优秀内容进行现代转化和能动创新,为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在学科特征上,首先司法学具有交叉性,它融合了法学(诉讼法、实体法)、心理学(法官决策心理)、社会学(司法公信力)等多学科知识;其次具有实践性,直接服务于法庭审判、司法改革和裁判统一性需求;再次具有价值二元性,既追求程序正义(如非法证据排除),也追求实体正义(如量刑均衡)。司法学的发展直接反映司法文明的进步程度。在司法数字化、全球化背景下,其研究将更聚焦于平衡技术赋能与传统价值、本土实践与国际规则之间的张力。
就其交叉性来说,司法学与管理学交叉而形成司法管理学,与伦理学交叉而形成司法伦理学,与哲学交叉而形成司法哲学,与历史学交叉而形成司法史学,与社会学交叉而形成司法社会学,与行政学交叉而形成司法行政学,与文化学交叉而形成司法文化学,与行为学交叉而形成司法行为学;等等。同时,司法学也具有独立的学科属性,有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这主要表现于如下子学科上,如司法程序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理念学、司法证据学、司法实践学、司法革新学、民间司法学、国际司法学等。在研究方法上,司法学提倡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中国与国外相结合、制度与思想相结合。
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成熟取决于司法学学科体系的成熟,而学科体系的成熟又取决于理论体系的成熟,理论体系的成熟取决于概念体系的成熟。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司法学学科体系﹢理论体系﹢概念体系。在提倡“赓续中华文脉”、坚持“两个结合”的时代背景下构建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特别注意“第二个结合”即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结合问题,因为这种结合才能为司法学赋予“中国式”特色,使其具有了自主性、本土性和传承性的特征。换言之,就是要将司法学植入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母体中,并使其获得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基因。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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