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巩、苏轼、苏辙对《刑赏忠厚之至论》的“一题多解”

2026-03-27 14:27:5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曾巩、苏轼、苏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阐发作答《刑赏忠厚之至论》一题,内容既各有侧重,又有共通之处,反映出三人对于刑赏关系的独到思考和治国理政的深刻见解,展现了他们扎实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
□ 王斌通 张南征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文坛领袖欧阳修主持礼部省试,德才兼备、见识超群者大量涌现,“唐宋八大家”中的曾巩、苏轼、苏辙一同应试,参加考试的还有张载、程颢、程颐等后来成为理学大家的“风云人物”,以及成为王安石变法骨干大臣的章惇、吕惠卿、曾布等,因而,这一次进士科考被誉为“千古第一龙虎榜”。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科考出了一道与法律相关的试题:《刑赏忠厚之至论》,题目源于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对儒家经典《尚书·大禹谟》中“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一句所做的注解:“刑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刑”与“赏”是古代治国理政中的一对重要关系,历来被视为治国之二柄,《商君书》更是将二者单独列为《赏刑》一篇。因此,这道试题凸显出强烈的实践导向,对国家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考生具有积极意义。曾巩、苏轼、苏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阐发题意、作答题目,内容既各有侧重,又有共通之处,反映出三人对于刑赏关系的独到思考和治国理政的深刻见解,展现了他们扎实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

曾巩:以“圣人之治”论“刑赏忠厚之至”

  曾巩将“刑赏”置于治国理政全局之中进行作答,强调各类主体相互配合、各项举措共同实施、各个阶段协同推进,从而达到“圣人之治”的理想境界。第一,刑赏存在于治国理政的已然阶段。曾巩将治国理政划分为已然和未然两个阶段。在已然阶段,一般情况下,对于有罪、有功的人,相关部门只需在“推其本末以考其迹,核其虚实以审其情”的基础上施加刑罚、实行奖赏即可;面对疑罪、疑功的特殊情况,应当秉持“不敢果其疑”的态度,有效避免“罪疑而过刑”“功疑而失赏”的弊端。在未然阶段,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有罪、有功之人,则应通过推行教化和法律来“率天下之善”“成天下之务”,使人从善远罪,以实现“有罪者寡,有功者众”的治理目标。第二,“圣人之治”下实施刑赏有一定条件。在“圣人之治”中,为君者应当具备“圣神渊懿之德”,为臣者应当选拔“道德修明之士”。君臣一体同心,做到“上下交修,公听并观”,广泛吸纳天下贤才良策、洞悉天下大事小情,这既是对理想政治的描述,也是对现实政治的建言。第三,要向“圣人之治”下实施刑赏的典范学习。皋陶提出的“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所反映的慎刑慎杀理念、西周时期的“三赦”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再曰赦老耄,三曰赦蠢愚。”)和“三宥”之法(《周礼·秋官·司刺》:“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所反映的矜老恤幼理念,都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为后世立法所吸收。汉文帝刑制改革后,刑罚大省,起到了正人心、厚风俗的作用。曾巩认为这些都是“好生之德洽于民心”的表现,需要认真学习。

苏轼:以“君子长者之道”论“刑赏忠厚之至”

  苏轼的作答立足于“为君之道”,强调统治者应当在治国理政中以“君子长者之道”运用刑赏。第一,以“君子长者之道”治国理政。苏轼指出,前代的尧、舜、禹、汤、周文王、周武王都做到了以“君子长者之道”治理天下,并以《诗经·小雅·巧言》中“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君子如怒,乱庶遄沮”两句支撑论证,这里的“君子”指的就是统治者。他强调,对于进谗言的小人应当加以斥责,即“君子如怒”;对于贤德之人应当加以赏赐,即“君子如祉”,只有将斥责与赏赐结合起来,做到“怒谗而福贤”,才能消弭祸乱。他尤其推崇以“仁”治国:“夫君子之已乱,岂有异术哉?时其喜怒,而无失乎仁而已矣。”第二,以“君子长者之道”施加刑赏。苏轼认为,在“刑赏”的制定上要突出“严”,在其适用上要突出“宽”,如此,才显得“忠厚之至”。正如《宋史·刑法志》所言:“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他还列举了尧与皋陶“三杀三宥”的对谈、周穆王命吕侯制刑的典故加以佐证。他还指出,面对疑罪,应当坚持“罚疑从去(罪疑惟轻)”,慎用刑罚;面对疑功,应当坚持“赏疑从与(功疑惟重)”,广布恩泽。第三,以“君子长者之道”收长效之功。苏轼认为,在对行善事的人实行奖赏时,应当“咏歌嗟叹之”。“嗟叹”和“咏歌”能够有效弥补语言的不足,起到“乐其始而勉其终”的激励作用。对行不善之事的人施加惩罚时,应当“哀矜惩创之”,即加以同情和怜悯,使得痛改前非、洗心革面,起到“弃其旧而开其新”的感化作用。这种做法使得刑赏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深远持久的影响。

苏辙:以“与民之道”论“刑赏忠厚之至”

  苏辙以君民关系为切入点,强调实施刑赏应当“顺天下之所欲从”,坚持“与民之道”,彰显出鲜明的民本立场。他开门见山地指出:“古之君子立于天下,非有求胜于斯民也。”第一,“与民之道”指导刑赏的制定和适用。苏辙指出,制定刑罚的目的虽然是“待天下之罪戾”,却又担心民众犯罪;设置奖赏的目的虽然是“待天下之贤才”,却又担心无人可奖。因而,在“刑赏”的适用上,需要“君子先天下,而后有不得已焉。”没有到非罚不可、非赏不可的时候,慎用刑赏。第二,贯彻“与民之道”应当做到“罪疑从轻”“功疑从重”。苏辙认为:“与其不屈吾法,孰若使民全其肌肤,保其首领,而无憾于其上;与其名器之不僭,孰若使民乐得为善之利,而无望望不足之意。”刑与赏本质上只是治国理政的工具,无论是否施加刑罚、实行奖赏,都要以天下为先,以民生为本。因此,对于疑罪、疑功的处理,决不能“伤于仁”“害于信”,决不能“残民”,而要以果断的行为取信于民。第三,“与民之道”包括“与民”和“劝民”两个方面。如果能做到“舍有罪而从无罪”“去轻赏而就重赏”,则在“与之”之外更起到了“劝之”的作用。《孟子·公孙丑上》有云:“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这种“以义劝之”“以耻劝之”的做法能够由内而外地使得天下之人从善远罪,是“忠厚之至”的表现。苏辙的论述紧扣“与民之道”,强调推行“忠厚之化”最重要的是“见于民”,方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这也是尧舜、三代时期的盛世得以成就的原因所在。

  法律是经世济民之学。通晓法律,可以启迪读书人更加精准地把握礼法关系,训练逻辑思维、法律思维,以智慧的眼光探析治国之策、理解安邦之道、洞察社会现象、平衡利害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宋史·刑法志》称:“士初试官,皆习律令。”苏轼曾言:“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可见,法律素养是当时选拔人才的一个重要标准。曾巩、苏轼、苏辙在行文落笔中以小见大,通过对法律领域刑赏关系的探讨上升到治国理政的建议,引经据典、追慕先贤,字里行间寄托了“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的政治理想,反映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家国情怀。最终,三人都顺利通过科举考试,登进士第,得以在政治舞台上大展身手,又以其文学造诣并列“唐宋八大家”,成为中国科举史、中国文学史上的一段佳话。曾巩、苏轼、苏辙对《刑赏忠厚之至论》的“一题多解”,对于我们理解宋代读书人的法律思想和政治主张具有重要价值,是研究宋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史料。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华法系基层治理的多元一体规范保障研究(22JJD820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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