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践进路

2026-04-30 13:47: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本文从基本思路、现实进路、保障机制三个层面展开,推动这一重要论述落地于司法实践。

□ 孙辙 赵凌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从文义上看,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是一个动态、开放、创造性表述,强调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彰显了新时代司法的人民立场,并指出要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还意在表明,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每一个司法案件”的法治意涵,不仅强调作为“司法产品”的裁判结果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还要求人民群众接触司法的每一个程序环节、每一位司法人员作风、每一种场景文化都要传递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其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均有赖于司法能力,衡量着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运行程序、耐心释法说理等方面能力,而感受公正寓于司法过程和结果之中,更需要严实作风作为保障,检验着法官是否践行为民宗旨,回应群众关切,传递司法温度。

一、“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思路

  1.人民群众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其他,要求司法人员的公平正义观与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相契合。主要从以下层次把握:第一个层次是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根植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以及从平等正当的诉讼程序中感受到尊严感。第二个层次是案外人和社会公众。案外人和社会公众,虽未参与诉讼,但通过旁听庭审、公开的裁判文书等途径了解情况,并基于朴素的正义观与社会经验,形成对司法公正的感受。

  2.结果公正是衡量公正的重要指标

  感受到结果公正是司法公平正义在裁判结果意义上的体现。中国传统的朴素正义观强调司法不仅要合乎国法,还要顺应人情、依循天理,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结果公正对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具有更强的冲击力。此外,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当事人总会为自己设定一个心理预期或关注类似案件,并以此作为参照,当判决结果作出后,如果裁判结果接近心理预期会觉得公正,反之则产生不公正感。这就要求,法官不能局限于“法条主义”一判了之,而应当秉持公正立场,充分把握社情民意,准确领会法律精神,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善于将公平正义融入裁判说理,增强司法裁判公众认同。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

  法官办案,涵盖诉前、诉中、诉后等各阶段,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从程序的规范执行到实体的精准裁判,从立案时的引导释明到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均有赖于过硬司法能力。

  4.司法作风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

  法官行为是司法作风的外在表现。动态系统论认为,司法系统与外部组织、个人的互动,最终需通过法官行为来实现,主要集中在司法过程场域。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程序正义关注程序参加者或观察者对程序的主观感受,以及基于此对程序的公正性的评断,特别强调程序的核心精神不在于“叠床架屋”,而在于对立面之间的对话、交涉、协商、博弈等行为。当司法过程赋予当事人充分参与感、尊重感时,即便司法结果未能满足当事人心理预期,过程公正亦能弥合结果落差,带来主观上的认同和公平感受。

二、“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路

  1.深化思想认识


  法官负有对公民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作出最后判决的责任,必须使其能力作风与责任相匹配。(1)强化治本之策。司法公正的可持续性源于法官的“内功”修炼,加强司法能力和作风建设是固本培元的治本之策,需以“工匠精神”锤炼法律适用、查明事实、证据审查、裁判文书说理等核心能力,同时以“同理心”涵养司法为民情怀,使每份裁判既合乎法理,又契合情理。(2)重视司法过程。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过程中各类主体的理性思考与情感体验相互交织,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判与他们所感受到的公正密切相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需将“用户体验”融入司法全过程,让司法过程成为传递温度、赢得信任的桥梁。(3)做实定分止争。坚持既要解决案件,更要解决纠纷,切实减少一审生二审、生效生再审以及动辄另案处理等“案生案”现象。强调“事心双解”,不仅满足于解开案件的“法结”,而且致力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2.提升综合司法能力

  一个案件,因裁判者的司法能力不同,细心耐心程度不同,审理的方向和重点会各呈倾向,以致案件展示出深度广度不同的事实、高低不一的结果、各有差异的感受效果。法感情是一种不仅在认知上而且在情感上更好地理解他人、理解社会的情感和思想的能力,能够指引法官摒弃司法冷漠和“法条主义”,把法理、事理、情理讲清、讲明、讲透,使当事人和普通公众知法明理、遵法循理,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其一,锻造高水平审判能力。司法能力最具特征的内容是司法审判能力,是审判体系、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的综合反映,具体表现为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把握社情民意能力、裁判说理能力、价值衡量能力等方面,是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基础。(1)就事实认定能力而言,法感情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比如,有的场合,基于口角、互殴、欺凌、家庭暴力、出轨、寻衅滋事、恶意欠债等义愤事实,导致暴力犯罪发生。此类事实需要在刑事法律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法律的确定性与刑事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之间“往返”考量,是体现运用法感情这一司法能力的重要领域。于此场合,应当从社会公众认同的角度,运用法感情,把单个、碎片化、不连贯的案件事实片段,依照司法逻辑,重现为连贯、系统、简明且符合事实演进逻辑,符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事实描述,然后按照裁判文书说理逻辑要求,再现真实的案件事实和场景。(2)就法律适用能力而言,深刻体会群众对法律上设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感情,从考虑民众感受角度去解释适用法律。比如,从词源上讲,“严重”“显著轻微”均涉及法感情判断,在对犯罪个体态度、个人情感、生活阅历、道德评价等方面,都可能对法官公正考量案件产生影响。(3)就庭审驾驭能力而言,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增加当事人有效参与程序的机会,使得当事人有机会发声,提升对司法机构及人员的满意感和信任度。(4)就裁判说理能力而言,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释法说理,既遵循法律条文,又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公众朴素正义观。(5)就利益衡量能力而言,将一般社会公众的法感情纳入视野,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综合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则等方式依法履职,通过沟通交涉,使得对立的个人变成对话的个人,不断增强司法裁判和纠纷解决的公众认同。

  其二,提升群众工作能力。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法院只有把面向群众融入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实践中,才能契合司法的人民属性。(1)践行“如我在诉”意识,秉持司法良知,设身处地体会当事人的难处,作出合乎情理法理的裁判,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传递正确价值导向,防止“案中生案,因案生访”。(2)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把个案司法裁判放置到时代、国情、文化等社会目标中实现,全面考量法、理、情因素,以公正裁判和以案释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3)把群众工作方法融入司法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确保程序规范的同时实质性解决问题,让法官的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同频共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群众语言、熟知群众诉求,说群众能听懂的语言、写群众能理解的文书、判群众能接受的案件、做群众能信任的法官,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

  3.严实司法作风

  司法作风对人民群众司法公平正义感受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一个长久的、自然的过程。(1)就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而言,要求在办案过程中,不能仅仅满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还要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办理案件,以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2)就公正司法的职业操守而言,法官应当遵循职业伦理和操守,在社会交往中维护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不能因其业内外行为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3)就务实严谨的工作态度而言,用绣花功夫打造精品案例、精品庭审、精品文书,努力争当办案高手、行家里手。(4)就廉洁自律的道德底线而言,要求司法人员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净化社交圈和生活圈,严守纪律规矩,永葆清正本色。(5)就文明规范的职业形象而言,不仅要守住不发生重大错案的底线,而且要防止因小瑕疵、小失误影响司法形象和权威,认真对待每一个“司法产品”,把好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关,持续规范庭审行为,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6)就高效便民的工作效率而言,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把相关争点、问题查清、理顺、妥处,降低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心理成本,缓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抗拒情绪,努力做到“事心双解”。

三、“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

  1.完善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培训


  改变传统“填鸭式”“照本宣科式”的培训模式,积极探索场景式、互动研讨式等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培训方法和课程体系,重塑真实庭审,着重考验现场指挥、效率与稳场能力;审查控辩证据,重点考查质证、合议与认证能力,赋予法官、法官助理更多的参与感和互动感,为法官、法官助理搭建“沉浸式”成长平台。组织庭审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研究梳理庭审规律,挖掘正反面典型事例,形成具备操作性的培训课程。法官个体既要加强对庭审程序的理论和方法技巧的学习研究,又要在一次又一次的实际庭审中总结经验,在学习实践中提升能力。

  2.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持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应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准确把握质量、效率、效果之间关系,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始终把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让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当三者发生冲突时,牺牲部分效率以确保案件质量与效果,既是必要之举,更是必然要求。司法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和定分止争的要求,决定了必须为法官留出足够时间用于耐心倾听、深入思考纠纷调解、裁判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更遑论修复受损社会关系更需投入时间细致工作。因此,只要法官依法在审限内办结案件,就不应在效率层面予以更高要求。

  3.加强以文塑人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中心场所,是传播法院文化、凝聚法治共识的核心场域,感受到公平正义构成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而法院向外界展示的文化取决于其内在文化的塑造,关键在于对人的塑造,强调德才兼备。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官选任也应当以德才兼备为理想标准,不仅要能力强、还需要作风正,两者缺一不可。加强以文塑人,重在修身正行、精进本领,让老百姓一走进法院,通过法院人身上展示出的精神气质,就能加深相互理解,增进互信认同,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学博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改调研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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