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理论逻辑与当代实践
2026-05-22 15:5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夯实法治建设的传统文化根基。
□ 高长永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夯实法治建设的传统文化根基。然而,在涉外法治领域,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阐释仍略显不足,难以支撑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涉外法律文化传统价值和规范的统一体,经过长久积累沉淀已形成一套独具中国特色的思想实践,即以“和”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以“礼”作为主要规范载体,将注重“关系治理”作为内在运作逻辑。在当前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涉外法治实践中,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不仅得到了有效传承,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
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以和为贵”的价值底色
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关系中,有一个贯穿始终的鲜明特征:无论朝代如何兴衰更迭,“和”是始终不变的主基调。《论语·学而》记载了经典的理论表达:“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经过后世思想家的演绎阐释深化,“以和为贵”成为儒家传统中连续的思想谱系。在传统文化的实践转化方面,“以和为贵”的内涵外延极其广阔,可以适用于人际交往、法律诉讼、社会治理、朝贡关系等方方面面。它的价值取向不是退让的表现,而是蕴含着极为深厚且精妙的法律智慧与政治哲学。
回望历史,就对外交往而言,早在春秋时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就已产生了“亲仁善邻,国之宝也”的邦交理念。它是一种和邻国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友好相处的模式,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睦邻智慧与处世之道。汉代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陆上“丝绸之路”,其目的是以卑辞厚礼的方式与沿途国家建立友好通商关系,而非进行武力征服。班超在西域苦心经营三十余载,始终致力于保障陆上丝绸之路的安全畅通,最终促成了“五十余国悉纳质内属”的和平局面。在唐朝的长安,来自不同国家、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汇聚一堂,交流思想、传播文化、开展贸易活动。日本在历史上曾先后19次派出遣唐使来到大唐,学习其先进制度、文化、技术。高僧鉴真也历尽艰辛东渡日本,传播中国佛教思想、医药知识、建筑技艺。到了明朝时期,郑和率领庞大船队七次下西洋,开拓了连接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不仅繁荣了往来贸易,还大大促进了中外文化技术交流。
从先秦“亲仁善邻”的邦交理念,到汉代“德化远人”的交往实践,再到唐代“天下一家”局面的打开,“以和为贵”始终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对外关系交往之中。“以和为贵”这一古老而经典的哲学命题,自古以来就彰显了邦国相交的至善原则。其中,“和”既彰显和平相待的规范性要求,也强调和睦相处的日常约束以及和谐共生的价值追求,由此塑造了中华文明突出的和平性特征。
在新的历史时期,从国际交往和全球治理的宏观视角来看,“以和为贵”也为我国推进涉外法治厚植了传统文化根基,体现了中华文明对国际秩序与国际关系一以贯之的理念主张。它既承认各大文明体系的独立自主,又提倡通过协商一致构建彼此可接受的交往框架,在维护基本秩序的同时,实现“和而不同”,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源泉之一。
以“礼”为根基的“通贡体系”国际秩序观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最初提出了“朝贡体系”的概念。西方学界在解读中国传统“朝贡体系”时,多将其置于等级秩序的框架中予以阐释。这一视角强加了西方帝国文化中的强权思维,错误理解了中国古代的对外交往实质。较之“朝贡”,“通贡”的表述更为准确,它强调的是平等互惠。
“通贡体系”的核心不是等级秩序,而是一套以“礼”为基础、以“关系治理”为模式的国际秩序观。最有力的证明是历代“通贡”事务是由主管礼仪教化的礼部负责。《周礼》倡导的“以宾礼亲邦国”观念,成为礼仪的重要文化渊源。《礼记·曲礼》中写道:“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这种价值取向,也能深刻解释“通贡”制度蕴含的互惠性本质。在实际运作中,“通贡”回馈物品的价值往往远超所谓的“贡品”。尽管以经济理性的角度难以解释“薄来厚往”,然而,将其置于“礼治”规范框架中便顺理成章。它追求的是关系网络中的对等与互惠,而非物质上的等量交换,进而形成与传统西方“条约体系”截然不同的国际秩序建构路径。
换言之,“通贡”制度运作是以邦国之礼为纽带的涉外关系治理,通过周期性、程序化的礼仪互动,不断积累信任、稳定预期,最终塑造互相遵守的制度惯例。这使得古代国家间的分歧与矛盾,往往能够在“修礼”“正仪”等一系列共同规范而得以化解。由此可见,以“礼”为根基的“通贡体系”不是赤裸裸的“权力博弈”与“零和竞争”,它的内在逻辑与精神实质与当代涉外法治体系构建中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理念异曲同工。这种将区域乃至国际秩序的长久维系,牢固建立在深厚的文化互信、伦理规范之上,正是“大国礼治”能够成为国际秩序历史典范的魅力所在。
以“化外人相犯”为代表的涉外管辖历史智慧
如果说“以和为贵”是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价值底色,那么《唐律疏议》中“化外人相犯”条款就是传统涉外法律文化在制度实践上的集中体现。“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规定只有短短二十余字,却以其精练的表述构建起了一套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涉外管辖规则:同一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纠纷,适用唐律。前者确立了属人管辖的原则,后者确立了属地管辖的补充地位。从现代涉外法理来看,“化外人相犯”体现出将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有机结合的冲突规范设计。
在公元七世纪的古代中国,就已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基本的涉外管辖规则,充分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制度生命力。纵观世界法制史,在古代法律实践中,统治者面对“外来者”管理时通常选择两条路径:一是以其“文明程度不足”为由强制适用本国法,实现法律上的同化;二是将其完全排斥在本国法律秩序之外,视为法外之民,使其无法得到基本的法律保护。唐律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尊重和承认外国人所属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在本国法律秩序中为外来法适用留出空间。
这种引领性的制度设计,植根于中华文明深处的文化自觉与自信。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生命力,取决于它能否与特定历史传统、社会文化环境达成深度契合,而不是完全采用单一标准或外部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多元法律文化之间构建一种兼容并蓄、协调共存的秩序框架。“化外人相犯”条款的涉外实践,生动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尊重差异、追求多元一体的博大胸襟。
在当今“一带一路”等高水平对外开放合作的纵深推进过程中,这种包容性优势再次彰显。中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跨境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等领域的制度实践,正是在尊重承认多样性的前提下构建规则化的合作框架。
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当代实践
价值底色、国际秩序观和制度典范,三者有机结合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将其置于“一带一路”倡议这一当代语境中进行审视,便能清晰地发现,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的价值追求与制度实践,正在被创造性地激活与发展。
在价值理念层面,“一带一路”倡议所倡导和践行的“共商、共建、共享”核心原则,与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中的“以和为贵”“礼尚往来”等精神内核一脉相承。二者都强调,在面对复杂多元的涉外交往合作时,参与各方必须相互尊重主权平等,通过对话协商凝聚广泛共识,有效地化解潜在分歧和现实矛盾,从而形成互利互惠与合作共赢的良好格局。
在国际秩序观层面,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长期以来形成的“礼治”等对外关系理念,提供了一种有别于西方传统零和博弈思维的交往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合作框架下,中国与沿线国家伙伴关系的建立,不仅依赖于国际条约、双边协定的刚性法律约束,同样重视通过长期、稳定、可持续的务实经济合作与项目共建,逐步积累深化政治互信,促进广泛而深入的人文交流,从而在各方面塑造有助于共同发展、共享未来的集体认同与稳定预期。
在制度实践层面,“一带一路”倡议覆盖的众多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传统与文化背景。在这一进程中,中国并未也无意输出某种单一排他的法律或治理模式,而是注重通过平等协商、共建合作机制与平台等方式,建立完善能够满足不同发展需求、有效包容法律文化差异的法治合作框架。这种尊重多样性、注重协商的路径选择,与中华法系中的涉外理念呈现出高度的契合。
回顾漫长的人类文明演进历程,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回应的,正是那些关乎人类共同命运的根本性问题:不同文明形态之间如何实现持久和平与和谐共处,不同法律体系与规范如何在互动中实现有序对接与良性协同,国际秩序如何才能建立在普遍共识与共同合作的基础之上。在新的时代征程上,应当深度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涉外法律文化精华,立足“两个结合”,坚持守正创新,将中华法系的传统法理底蕴与现代涉外法治理念相融、互鉴,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筑牢历史文化根基。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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