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属争讼案看古代调解中寓教于讼的息讼智慧

2026-05-22 15:52:4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在处理诸如遗产争夺、赡养抚养此类发生在家庭亲属之间的纠纷时,古代司法官员往往会借助调解的方法,对处于纠纷中的双方进行道德教化。古代司法官员灵活运用调解这类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为相讼的父子兄弟留下了互相谅解的空间,同时对于卑幼教以孝悌之道,使其明白为人处世的道理。
□ 李德嘉 王润泽

  古人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父母子女兄弟之间的矛盾,要么因为争夺遗产,要么因为赡养抚养问题,而双方之间微妙的血缘亲情又很难让法官通过法律加以解决。在处理此类发生在家庭亲属之间的纠纷时,古代司法官员往往会借助调解的方法,对处于纠纷中的双方进行道德教化。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亲属双方认清事理,有时事情过去以后,大家冷静下来想一想,就能够认识到自己做的不对的地方,父子兄弟就可以互相谅解,矛盾自然得以化解。南宋的理学名臣胡颖曾在判词中这样说:“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古代司法官员灵活运用调解这类柔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为相讼的父子兄弟留下了互相谅解的空间,同时对于卑幼教以孝悌之道,使其明白为人处世的道理。

  在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的时候,曾经处理过一起父子相讼的案件。有一对父子因为琐事互相争执不下,最终诉讼到了孔子那里。孔子接到案子后,直接将父子二人关入了同一间牢房,对二人不理不睬,假装没这回事。鲁国执政季桓子听说了这件事,埋怨孔子说:“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季桓子认为孔子作为司法官员就应该依法办事,既然儿子敢状告父亲,如此忤逆不孝,自然应该依据法律判处刑罚,不能不作为。孔子回答:“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孔子认为,统治者平时不去教化百姓,让百姓知礼义明孝悌,等到百姓犯罪的时候对其施以刑罚,是不教而杀,属于陷民于罪。

  孔子的“冷处理”让处于矛盾激化状态的当事人平静下来,给争讼双方一个重新思考的“冷静期”。最终,“冷处理”让他们的关系“回暖”。父子二人在牢里朝夕相处,三个月后,父亲主动向孔子提出撤诉。孔子就把两个人都释放了。

  与孔子断父子争讼的案件类似,清代循吏蓝鼎元在任时也曾经运用这种“冷处理”的方法审理了一起兄弟争遗产的案件。雍正五年,阿明阿定兄弟因父亲留下的一块七亩农田到蓝鼎元这里打官司。蓝鼎元假装大怒,下令将两兄弟收押在同一间牢房,并且命衙役把两兄弟用铁索拴在一起,“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同时,蓝鼎元派人暗中观察两兄弟在狱中的表现。开始的时候,兄弟二人赌气不说话,背靠背坐着,过了两天,慢慢开始在狱中交谈。再过几天,兄弟俩开始互相帮助。这时,蓝鼎元知道二人的关系有了缓和,遂传命升堂,开始审案。蓝鼎元在公堂之上问两兄弟各有几个儿子?两兄弟说,各有两个儿子。蓝鼎元又假装大怒,斥责两个兄弟的矛盾尚且解决不了,何况每家还有两个儿子,干脆每家只留下一个儿子,另外一个送给乞丐算了,以免生后患。两兄弟悔悟蓝鼎元是在批评二人因争遗产而忘记了兄弟情谊,于是跪地叩首,说情愿把土地送给对方。蓝鼎元很清楚,兄弟俩一时和好不难,但是两妯娌将来恐怕还会在土地上生出事端。他告诉兄弟俩,如果真的想撤诉,得回家跟媳妇商量。第二天,兄弟二人领着媳妇、邀请了族长,来到堂上,请求息讼。兄弟二人达成协议,为了以后再不相争,情愿把这块地捐给寺庙斋僧。蓝鼎元听后教育兄弟二人,说二人守不住父亲的财产也是不孝。既然是父亲留下的土地,你们兄弟不要,那么不如还给父亲。于是,蓝鼎元建议兄弟二人把这块地作为祭田,由兄弟俩轮流收租,所得的收入用来祭祀自己的父亲,兄弟二人既没有损失,又不伤和气。阿明与阿定两兄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叩头谢恩,从此两家人和睦相处。

  通过以上两则案例,能够窥见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在处理亲属争讼案件时的教化策略,这些看似“冷处理”的解纷思路对于当代家事纠纷的处理依然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设法创设情境,妙用“冷处理”策略,唤起当事人之间的血缘亲情,全力维系亲属争议案件中的家庭关系。孔子和蓝鼎元不急于裁断是非,而是采取“冷处理”方式,通过将争讼双方安置于同一空间、令其朝夕相处,如孔子将相讼父子同囚一室、蓝鼎元将争产兄弟锁链共处,促使当事人在静默与共处中自然唤醒血缘亲情、消解一时的意气。在审判中,法官“冷”面无私地做“坏人”,为当事人双方创造反思和冷静的条件,唤起亲友之间的血脉之情,这时只需顺势而为,引导双方互谅互让,自发地修复情感,往往比一纸判决更“暖”人心。这启发我们,在审理亲属间发生的纠纷案件时,应始终以维护家庭关系为目的,不过度干预亲属之争,为当事人留出充足的冷静、反思时间,甚至争辩的空间,促进亲人之间的互动,以唤起亲情。

  因势利导,平衡争讼双方的利益诉求。古代的司法官员在调处纠纷时劝谕百姓遵守人伦秩序的同时,也很注重平衡双方的利益。在息讼解纷的过程中,通过抓住当事人“趋利避害”的心理特征,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到大体平衡,如此才能做到对矛盾的真正化解。这样的纠纷调处技巧,其核心正是对人性“趋利避害”的深刻把握和运用。蓝鼎元审理的兄弟争产案中,纷争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厚薄分配不均而引起。蓝鼎元不去判决分配土地,而是让两兄弟轮流收租,名义上租金用于祭祀父亲,其实为了使兄弟二人的利益诉求得到了满足与平衡。需要注意的是,古代调解中的利益平衡不是简单地和稀泥,而是在遵守儒家伦理原则基础上,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

  将纠纷解决寓于司法教化的过程之中,通过教化来平息诉讼。传统司法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司法过程使百姓得到教化,理解儒家人伦、人情之教。在此意义上讲,中国传统社会中司法的意义并非解决纠纷、定罪量刑这么简单,而是被赋予了重要的社会治理目标。通过道德教化来平息诉讼,不是简单地对着利益纠纷中的当事人进行道德说教,而是巧妙地运用熟人社会的乡里关系、宗族社会里的家族老人来充当化解矛盾的中间人。蓝鼎元在两兄弟初步达成土地轮流收租的调解意向之后,并没有直接作出判决,而是“邀其族长陈德俊、陈朝当堂求息,娣姒相扶携”,案件顺利解决后“兄弟媳相亲相爱,百倍曩时”,为整个家族做了榜样,民间礼让风尚随之盛行。我们可以看到,蓝鼎元在处理兄弟争产案时,不仅使其和解息讼,同时还追求“子孙世世永无争端,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的教化效果。族长参与司法调解,所发挥的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息讼和解所达成的协议进行见证;二是在调解结束后,当着族长和旁听乡里的面,对当事人进行教化。司法官员通过具体纠纷的息讼和解与公堂上的教谕,将儒家的伦理原则融入百姓父子兄弟的血缘亲情关系之中。

  中国古代司法中“寓教于讼”的息讼智慧,不仅是一种断案技巧,更是凝聚着儒家伦理理想与社会治理智慧的司法哲学。两起亲属争讼案体现的不仅是司法者的机智与耐心,更是一种将解决纠纷延伸为伦理教化、将个案调处升华为风尚引领的社会治理智慧。当下,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与司法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裁判的规范性与效率显著提升,古人的调解方式难以照搬。但在家事纠纷中,由于情感交织、血脉相连和社会交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难以通过一纸判决真正修复,办案过程更不能单以“效率”评价。在家事纠纷处理中,多一些“冷处理”的耐心、多一点“教化为先”的担当、多一份“情法交融”的细腻,方能在定分止争之外、在法治的框架下重建家庭的温度、维系社会的温情。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案例原文:


  孔子断父子争讼

  孔子为鲁大司寇,有父子讼者,夫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之焉。季孙闻之不悦,曰:“司寇欺余,曩告余曰:‘国家必先以孝’,余今戮一不孝以教民孝,不亦可乎?而又赦,何哉?”冉有以告孔子,子喟然叹曰:“呜呼!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夫慢令谨诛,贼也。征敛无时,暴也。不试责成,虐也。政无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

  (出自《孔子家语》,王国轩等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4页至第17页)

  蓝鼎元断兄弟讼田

  故民陈智有二子,长阿明,次阿定,少同学,壮同耕,两人相友爱也。娶后分产异居。父没,剩有余田七亩,兄弟互争,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阿明曰:“父与我也。”呈阄书阅之,内有老人百年后,此田付与长孙之语。阿定亦曰:“父与我也。”有临终批嘱为凭。余曰:“皆是也,曲在汝父,当取其棺斫之。”阿明阿定皆无言。余曰:“田土,细故也。弟兄争讼,大恶也。我不能断。汝两人各伸一足,合而夹之,能忍耐不言痛者,则田归之矣,但不知汝等左足痛乎?右足痛乎?左右惟汝自择,我不相强,汝两人各伸一不痛之足来。”阿明、阿定答曰:“皆痛也。”余曰:“噫!奇哉,汝两足无一不痛乎?汝之身犹汝父也,汝身之视左足犹汝父之视明也;汝身之视右足犹汝父之视定也。汝两足尚不忍舍其一,汝父两子肯舍其一乎?此事须他日再审。”命隶役以铁索一条,两挚之,封其钥口,不许私开,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联袂而食,并头而卧,行则同起,居则同止,便溺粪秽同蹲、同立,顷刻不能相离。更使人侦其举动词色,日来报。初悻悻不相语言,背面侧坐;至一二日,则渐渐相向;又三四日,则相对太息,俄而相与言矣。未几,又相与共饭而食矣。余知其有悔心也。问二人有子否?则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年龄亦不相上下,命拘其四子偕来,呼阿明、阿定谓之曰:“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向使汝止孑然一身,田宅皆为己有,何等快乐。今汝等又不幸皆有二子,他日相争相夺,欲割欲杀,无有已时,深为汝等忧之今代汝思患预防,汝两人各留一子足矣,明居长,留长子,去少者可也;定居次,留次子,去长者可也。命差役将阿明少子、阿定长子押交养济院,赏与丐首为亲男,取具收管存案,彼丐家无田可争,他日得免于祸患。”阿明、阿定皆叩头号哭曰:“今不敢矣!”余曰:“不敢何也?”阿明曰:“我知罪矣,愿让田与弟,至死不复争。”阿定曰:“我不受也,愿让田与兄,终身无怨悔。”余曰:“汝二人皆非实心,我不敢信。”二人叩首曰:“实矣,如有悔心,神明殛之。”余曰:“汝二人即有此心,二人之妻亦未必肯,且归与妇计之,三日来定议。”越翼日,阿明妻郭氏,阿定妻林氏,邀其族长陈德俊、陈朝义当堂求息。娣姒相扶携,伏地涕泣请:“自今以后,永相和好,皆不爱田。”阿明、阿定皆泣曰:“我兄弟蠢愚,不知义理,致费仁心。今如梦初醒,惭愧欲绝,悔之晚矣。我兄弟皆不愿得此田,请舍入佛寺斋僧可乎?”余曰:“噫!此不孝之甚者也。言及舍寺斋僧,便当大板扑死矣。汝父汗血辛勤,创兹产业,汝兄弟鹬蚌相持,使秃子收渔人之利,汝父九泉之下能瞑目乎?为兄则让弟,为弟则让兄,交让不得则还汝父。今以此田为汝父祭产,汝弟兄轮年收租备祭,子孙世世永无争端,此一举而数善备者也。”于是族长陈德俊、陈朝义皆叩首称善教;阿明、阿定、郭氏、林氏悉欢欣感激,当堂七八拜致谢而去,兄弟妯娌相亲相爱,百倍曩时。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

  此案若寻常断法,弟兄各责三十板,将田均分,便可片言了事。令君偏委婉化导,使之自动天良,至于涕泣相让,此时兄弟妯娌友恭亲爱,岂三代以下风俗哉。必如此,吏治乃称循良。

  (出自[清]蓝鼎元:《鹿洲公案》,刘鹏云、陈方明注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页至第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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