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的逻辑展开
2026-05-29 12:02:46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要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既要立足预防为主、教育优先,不能“一罚了之”;也要把握低龄并非“免罪金牌”,做到“当罚则罚”,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模式的整体升级,完善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贞会
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犯罪预防治理的各项要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要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既要立足预防为主、教育优先,不能“一罚了之”;也要把握低龄并非“免罪金牌”,做到“当罚则罚”,从制度层面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模式的整体升级,完善符合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一、树立预防为主、教育优先理念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一罚了之”。要将预防为主、教育优先的理念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整个过程,特别是重视作为前端预防的家庭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
1.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单元,对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教育负有主体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在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基础上,详细列举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不得实施的行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违法犯罪防治方面的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文件对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督促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作了详细规定。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综合履职办案,提升司法延伸效能,积极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丰富家庭教育指导形式,增强监护人的家庭监护、教育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方法技能;落实司法办案环节的责令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做好程序适用上的衔接,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监护和教育责任。
2.优化法治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环节,未成年人是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司法文件也对未成年人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作了规定。
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承担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一是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采用容易接受、多元化的方式开展日常一般性的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在未成年人心中埋下法治的种子。二是结合实践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实现特定时段、特定地区多发易发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的定向预防和治理。三是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组织开展情景式、体验式、互动式的法治实践活动,将法治课堂搬到现实场景、具体案例中进行,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
二、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
寓教于审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经验中总结提炼的一项重要工作原则和方法,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也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落实,应当严格遵守。惩罚从来不是目的,仅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的方式,服从于挽救的目的。实践中,既要防止寓教于审流于形式,也要避免以教代惩、罪责失衡。
1.完善寓教于审的体系化。寓教于审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具有延续性、持续性,是一项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完善的重要原则。《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纪要》(法〔1995〕112号)强调,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是少年法庭工作的主要特点,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对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一司法工作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意见》第十六条也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坚持“寓教于审”。在制度上,应当完善审判前社会调查、审判中法庭教育和审判后回访帮教,夯实寓教于审原则的制度基础,贯通寓教于审原则的程序路径。在内容上,既要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原因和教训,使其能够认识错误、改过自新,也要对其进行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意识,还应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或为其提供职业教育,促其回归社会。在手段上,不能停留于面上的说教,应当突出心理辅导和矫治,可以吸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法庭教育,提升教育专业化水平。
2.加强审判程序的宽缓化。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要尽量采用相对和缓、非正式的审理程序。坚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落实圆桌审判、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等体现儿童友好度的特色化方法,营造相对宽松的庭审氛围,减少未成年人接受审判的内心压力,让未成年人在庭审中有回到课堂受教育般的感觉。在处理上,应当坚持惩教结合,对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宽缓处理的精神,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尽可能减少监禁刑,以示区别对待。
三、完善分级干预、综合矫治制度
提前预防、分级干预、治早治小,可以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及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构建了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防治体制机制;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上升为“国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具有指导作用。当前,应做好制度衔接,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和综合矫治制度体系。
1.做好矫治教育等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的衔接。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不处罚并非不教育,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以矫正其违法行为和偏常心理,使其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2.完善专门教育制度。对于难管难教或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能进行专门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体验式教学。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刑行反向衔接进行专门教育。要健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评估规则,引入听证程序,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研究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化。专门矫治教育是针对实施犯罪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非刑罚处遇和特别保护处分措施,对促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提前干预、临界预防和综合治理等均具有积极作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专门矫治教育的行政化适用程序,这种立法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效果。但由于专门矫治教育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造成较长时间的限制,行政化的适用程序也可能造成恣意与侵权风险,且涉及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容易造成衔接不畅、效果不佳等问题。笔者认为,应以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对专门矫治教育进行司法化改造,推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体化治理的制度贯通衔接。可以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后增加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条件、申请与决定、审理与救济、解除与监督等内容。
4.完善社会化衔接制度。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扩大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转处和非监禁刑适用。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完善未管所教育管理制度,在刑罚执行的同时,为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打好基础。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应当立足教育改造,加强对刑罚执行行动中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监督,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严格把握查询条件,做好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障,减少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消极影响。
四、深化协同共治、源头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才能产生实效,实现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1.推动专门队伍建设,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加大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如定期开展多部门同堂培训,加大教育学、心理学等培训,提升办案人员沟通技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推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体化治理。公检法司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2.加强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监管治理。各职能部门加大社会面巡查监管力度,综合施策,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相关重点领域和场所的监管和治理。例如,加大对KTV、酒吧、网吧、酒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管检查力度;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或受网络影响实施犯罪的情况,加大对互联网企业或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3.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未成年人,司法机关要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未成年人高发犯罪、恶性犯罪作出有力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还要坚持惩教并举,做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做好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衔接,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
4.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引入数字技术,推进数据共享,完善数据建模,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数字化转型。例如,通过信息库筛选,梳理发现类案线索,推动类案治理;通过大数据碰撞对比分析评估,预测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实现精准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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