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的政绩观

2026-07-10 13:06: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于成龙的政绩观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沃土,在清代严苛的官员考核体系中淬炼升华,终成“清端”美名,为后世为官者立起不朽标杆。
□ 王政超

  清代初年,官场贪腐积弊未除,黎民百姓仍在流离困顿中挣扎。于成龙以四十五岁之龄,告别乡野,躬身入仕,从广西罗城知县的微末之职起步,辗转六省七地,终至总督之位。二十余载宦海浮沉,他将清正廉洁、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信念刻进履职每一步,三获清代官员考核最高殊荣“卓异”,被康熙帝盛赞为“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的政绩观深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沃土,在清代严苛的官员考核体系中淬炼升华,终成“清端”美名,为后世为官者立起不朽标杆。

清正廉洁,戒奢尚俭

  于成龙的政绩观,以清正廉洁为安身立命根基,既是他个人修身立德的终生坚守,也是对清代官员考核“操守”标准的极致践行,更与其著作中“绝贿赂”“崇节俭”的思想内核高度契合。清代初期就建立起完备的官员考核体系,根据《清会典·吏部八·考功清吏司》,其考核核心为“四格”,即守(操守)、才(才干)、政(政绩)、年(年龄)。其中“守”居首位,分清、谨、平三等,而“卓异”作为最高荣誉,明确要求官员廉洁自律、无苛政、无亏空,廉洁便是获评“卓异”的首要前提。于成龙一生践行廉以律己的为政之道,完美诠释了“守清”的最高境界。

  于成龙始终以严格标准约束自身,他的廉洁思想精髓凝结于《于清端公政书》,尤以《示亲民官自省六戒》为要,其中将“绝贿赂”“崇节俭”列为核心戒律。于成龙家境贫寒,赴罗城任职时东挪西凑才凑齐盘缠。他不畏艰苦,常日二食或一食,即便窘迫至此,仍坚守不取民一钱的底线,这份纯粹与坚定,正是廉吏风骨的生动写照。清代官员俸禄微薄,但于成龙始终坚守本心,拒绝馈赠,甚至以俸禄补贴百姓。升任两江总督后,于成龙依旧布衣蔬食,每日三餐仅粗米和青菜,被百姓唤作“于青菜”。他既重视自身清白,更注重家风廉洁。《于氏族规家训》中勤俭戒奢的要求,让家风与官德相融共生。正因如此,他在历次大计中均以“守清”获评优等,三获“卓异”,成为清代廉吏典范。

以人为本,心怀苍生

  于成龙的政绩观,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要义,将民生为要的情怀贯穿履职全过程,既是对传统“民为邦本”思想的传承,也是对清代考核“政勤”“民生得所”核心要求的深刻践行。清代“卓异”标准明确包含“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强调官员既要廉洁,更要务实为民。于成龙“勤抚恤”的执政思想与之高度契合,渗透在他的日常治理细节中。

  在罗城,面对“盛瘴疠”“遍地榛莽”的绝境,于成龙以“与民相爱如家人父子”的赤诚,安抚流民、明确保甲制度、废除苛捐、安定治安,更亲自带领百姓建学宫、创设养济院。离任时,百姓遮道呼号,追送数百里。在合州,于成龙上任后目睹地方荒残,遗民只有百余人,立即“请革宿弊,招民垦田,贷以牛种”,使“期月户增至千”。在黄州,黄冈岐亭盗贼“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于成龙招抚盗贼首领,令其捕盗自赎,确保社会安定;黄安灾荒严重,于成龙上奏请求免除赋税、赈灾济民,并劝谕乡保户首设法赈救,借银买谷以积存备用,解百姓燃眉之急。在直隶,于成龙严查苛捐杂税、废除“火耗”(明清时期官府征收赋税时,借口弥补银两熔铸等损耗而加征的附加税)陋规,兴修水利改善民生。于成龙以安民富民为要务,一心护佑百姓安居乐业。这些为民实践,是其政绩的最好诠释。

公正司法,慎刑明辨

  于成龙的政绩观,以公正司法为履职底线,将“慎刑法”作为核心准则,这既是对哀敬折狱传统的传承,也是对清代考核“无滥刑”要求的生动实践。于成龙在《示亲民官自省六戒》中强调:“人不幸而涉词讼,又不幸而于词讼中受刑罚,虽十分不可宽,必须求一分稍可宽处。”其《简讼省刑檄》也明确提出:“讼狱为民命攸关,听断谳决,务合情罪,使民无冤,然后能使民无犯。”

  于成龙在办案过程中注重轻刑息讼、慎刑恤刑,力求情法两尽、明刑弼教。在冯婉姑抗婚伤人案中,钱万青与冯婉姑已有婚约。吕豹变恃财仗势,冯父听信谗言、贪财毁约,逼迫女儿嫁于他。迎亲之日,冯婉姑在情急之下刺伤吕豹变。于成龙坚持慎刑明辨,细致核查案情,对于遭受逼迫的冯婉姑,于成龙精准区分蓄意行凶与绝境自卫,认为她守贞不二、志不可夺,判她与钱万青恢复婚约,并免予刑罚,使有情人终成眷属;冯父“贪富嫌贫”“利欲熏其良知”,他贪财悔婚,本应受罚,但考虑到冯婉姑为父泣请,于成龙判决暂免他杖笞之刑,实现了法律与人伦情理的衡平;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被依法处以杖责。

  在赵廖两姓宗族械斗案中,赵廖两姓因田地纠纷爆发大规模宗族械斗,造成数十人伤亡、民居焚毁,依照清代律法“应各抵罪”,若机械司法、从严追责,势必牵连大量人员,导致“两姓死亡枕藉之后,而又杀戮数十人以相抵,几使全村为墟,两姓嗣斩”。于成龙本着“仁心为怀”、坚持慎刑恤刑,仅对四名酿成巨祸的宗族族长依法斩首,对其他参与斗殴的普通乡民一律免罪释放,以慎刑之道化解宗族积怨,将“慎刑法”落到实处。

  此外,于成龙注重司法长效建设,整顿司法秩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惩徇私舞弊,确保公正司法。于成龙强调“一切民词”“系正印官之事”,“佐贰等官不许干预”,要求道府发现“正印官不稽查,佐贰滥准词讼、差役拘提滋扰”,须“据实揭报”,若包庇违规下属,则与犯事官吏一同弹劾治罪,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属官权力。在他的努力下,任职之地的司法风气明显好转。

  于成龙的政绩观,是清正廉洁、以人为本、公正司法的有机统一,既在清代考核体系中得到检验,更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三获“卓异”并非偶然,而是一生坚守初心、廉洁务实的必然结果。清代“四格”考核既重操守,也重政绩,既求公正,也求为民,于成龙便是这一体系下最具代表性的典范。纵观二十余载宦海生涯,于成龙以“不要钱,不怕死”的担当,用清正守护官德、用人本彰显初心、用慎刑维护公正,诠释了廉吏的真正内涵,留下“清端”美名。其《于清端公政书》中“勤抚恤”“慎刑法”“绝贿赂”“崇节俭”思想,穿越百年仍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基地重点项目“中华传统‘良法善治’观念资源及其在‘两个结合’中的转化应用”(25SKJD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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