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与个案公正

2026-07-17 15:40:0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法治是制度文明的最高形式。不同于封建等级与资本霸权,社会主义法治根植于人民主体地位。随着良法体系发展,当前司法核心任务是通过善治将文本价值化为现实,以公正执法司法彰显制度文明,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宏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对标党的初心使命、彰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重要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不断努力、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公平正义,古已有之。但是,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公平正义,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底色与本质立场。封建社会也讲公正,但它本质上基于等级秩序、维护阶级特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尊卑有别、贵贱分野。资本主义社会同样讲公正,但它本质上服从资本逻辑、依附资本力量,表面规则均等、实则强者通吃。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和现代社会的基石,它既是制度文明的重要内涵,更是制度文明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自产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公平正义的期待,良法更是承载法治价值理念的制度载体。新时代以来,随着承载法治价值目标、坚持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法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法治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通过善治为良法注入运行活力,通过一次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个个公正司法案件,让法治价值从文本变为现实,已成为司法机关的首要任务。因此,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彰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就是司法工作最核心的实践。

一、制度文明是个案公正的根本保障

  国无制度,无以定天下;法无公正,无以安民心。制度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无需多言。当前,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更多体现在制度优越性的竞争。具体而言,不以维护人的利益为核心、脱离国情实际、残缺滞后的制度,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可能做到定国安民。我国既能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又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关键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把公平正义视作法治的生命线,从人民立场出发正确处理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安全与发展等关系,不断增强全面依法治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可以说,新时代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制度文明不断趋近公平正义的过程,这为司法实践努力实现个案公正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人平等的问题。当今不少国家都以法治、民主、人权、平等为标签,但口号趋同不等于本质一致。不能忽略的一点是,一些国家根深蒂固的种姓制度、人种歧视、阶层固化,可以说从制度层面就缺失平等。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人平等的问题。权利公平是前提,回答了“享有什么”的问题。在我国,任何人不分民族、宗教、性别、年龄、出身、职业等差异,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如果制度把人分成三六九等、设置差别待遇、搞身份壁垒,人人平等就无从谈起,公平正义也只能沦为一句空话。机会公平是关键,回答了“能争取什么”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每个人都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深刻阐释的正是机会公平的重要内涵。只有机会公平,人人有参与竞争和实现发展的机会,才可能有人的全面发展。规则公平是保障,回答了“按什么标准行事”的问题。任何人都在同一规则下参与竞争、在同一标准下接受评判,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规则之上的特权。规则一旦被特权绑架,那必定是一种摆设。我国是法治统一的国家,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到诉讼法都一致规定,审理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司法裁判规则的平等。司法实践中突出强调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防止特权和人情侵蚀规则公平,确保个案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公正裁判。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实质公正的问题。公正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它不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从来没有固定的标准答案,更不会一成不变,而是与国情社情、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深度绑定、不断演进的。如果脱离实际去谈论公正,生搬硬套固有的、僵化的标准,不仅难以实现实质公正,反而会不断制造对立、加剧不公。因此,我们一定要历史地、辩证地看待公平正义,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运行的内在逻辑。我们始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公正需求。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正义观。讲公平正义绝不能离开经济基础,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我们始终强调,生存权、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我们更加重视保护人格尊严等更高层次需求,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就体现了这种变化。我们始终立足历史文化传统,回应人民群众最朴素的公正期盼。不同国家由于历史文化、价值观念不同,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认知和感受也不同,相应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存在差异。我国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明德慎刑、扶老恤幼、援法断罪、以和为贵等传统法律文化,全方位、多层次地融入法律制度和执法司法实践中,特别讲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就体现了这种传统。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法治保障的问题。公正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和价值认同,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所以更需要法治以“最大公约数”的形式实现正义法定。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当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311件,还有大量的法规规章,法律已经覆盖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同时有各个层级党内法规3000多部,为依规管党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应当说,“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局面已经从根本上改变,统筹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格局已经形成并不断深化。同时,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高度重视法治统一、宽严相济、立改废释等问题,确保法律制度系统完备、科学适中、务实管用,始终跟上时代步伐。法治实施和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更加重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等问题,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法治实施和监督效能不断提升。就拿法院来说,全国各级法院2025年受理审判执行案件3748.6万件、审结执结3620万件。每年3000多万件的案件,体量庞大、类型繁杂、覆盖面广,能够实现规范办理、高效流转、有序审结,依托的是我国系统完备、上下贯通、协同联动的法治实施和监督体系,充分展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二、个案公正是制度文明的有力注脚

  历史和实践一再证明,制度文明并不必然带来公平正义。如果法律得不到很好地实施,那就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公平正义,毫无实际意义!个案公正是普遍公正的落地检验,制度文明最终要靠一件件个案来体现法治价值。正如我们都知道的,法律就是一般的规则,执法司法或者说法律的适用,就是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就是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活的法律的过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主要就来源于这一过程。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守护人,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办好每一个案件,守住公正底线,为制度文明写下最有力的注脚。

  个案公正点滴汇聚制度文明。个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肌体细胞”,也是公平正义落地的最小单元。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往往是通过自身或身边的经历来感受公平正义,一旦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又不能通过执法司法途径得到解决,那么这种不公正的感受就会刻骨铭心。并且,人们不会认为这仅是个例,会质疑法律不公、制度不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早在浙江工作期间他就强调“不要忽视一个微小的案件,一个人一生很可能只接触一件案件、进一次法院,但会影响一个人对整个司法机关的认识,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个案公正是“点”、制度文明是“面”,每个案件的点滴公正,最终汇聚成制度文明的浩瀚星空。只有普遍地实现个案公正,才能筑牢制度文明的基石。作为法官,每天都在办案,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案件有大小、难易之分,但公平正义没有厚薄之别!一定要秉持个案公正要求,把每一个案件办成制度文明的“加号”,而不是“减号”。

  个案公正支撑筑牢法治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这是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根基。迄今为止,我国已接续开展八个五年普法规划,普遍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特别是唤醒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人民群众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已成常态。应当说,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我们要看到,法治信仰不仅要求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还要求从内心真正尊崇、敬仰法治权威。如果选择性、有条件地看待法治,比如对待法院的生效裁判,合意就认为是公平的,不合意就认为不公平,甚至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就不是真正的信仰法治。当前,执行难、涉诉信访仍然是执法司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深层次地反映出法治信仰的培育任重道远。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不仅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损害法律的权威和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个案的公正,是对法治最直接的守护,也是对法治信仰最有效的支撑。必须更加重视个案公正,更加重视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通过自身或身边的案件,既感受到法律的刚性权威,也感受到法律的善意文明,切实将法治内化为人们的价值理念和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法治信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没有捷径可走,需要执法司法的具体实践特别是个案公正的不断积累。

  个案公正直接推动社会进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个案特别是典型案例的重要价值。个案公正直接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漏洞、冲突不可能完全避免。作为法院,不管有没有法律、是否存在漏洞,都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法院基于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司法审判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补缺和化解,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中通过解释法律、形成规则,为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丰沛的养分,用丰富的司法实践反哺立法。2023年以来,人民法院除发布指导性案例外,还建立了人民法院案例库,目前收录了5500余个案例,主要的功能就是对一些法律适用疑难特别是新类型案件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要么是法律的细化延伸,要么是法律漏洞的填补,不仅指导司法,还指导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近年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个案公正直接推动社会文明的进程。每年都会有一些案件引发网络热议,特别是一些法律判断和公众认知差异较大的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上众说纷纭的案件,处理好了不仅能平息价值纷争,还能直接推动法治的进程、社会的进步。如电影《第二十条》向社会鲜明地传导“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让全社会正义感上升。又如知假买假、彩礼纠纷、“救不救”“扶不扶”等一系列案件的公正裁判,清晰地界定了是非对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了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这些无不源于个案,甚至很多是小案,却展现了大道理。所以,作为法官,切不可妄自菲薄,当办案机器,要有时代视野、人民情怀、工匠精神,学会发现典型案件,用个案公正去推动社会进步。

三、让个案公正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重要论述,确立了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价值标尺,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以个案公正为基础,兼顾群众直观感受,让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个案的裁判结果里,更传递到人民群众心坎上。人民法院紧扣这一目标,通过强化个案公正理念,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司法权力运行,科学优化审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建设应用全国法院“一张网”等,切实提升了司法公正的能力水平,上诉率、申诉率逐年下降,直接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获得感在不断上升。去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作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重要部署,指引人民法院不仅要在具体的个案中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发自内心认可接受公平正义,必将引领司法理念的再深化、司法实践的更深入。作为人民法院,必须对标这一新要求,让司法公正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

  要坚守法律公正。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是法院、法官的政治使命和职责所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最基本的要求。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就是法治及司法的核心要义。因此,严格依法办案是个案公正的基础。离开法律,司法就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公正更无从谈起。任何超越、曲解、违背法律的裁判都背离司法公正,人民群众不可能感受得到公平正义。法官必须忠诚守护、公正适用法律,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都要坚决做到“依法办”“依法判”,决不能将法律“束之高阁”,偏离甚至脱离法治的轨道。对法律规定不那么清晰的,特别是在新类型案件中,更要坚守法治精神,恪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出于法有据、于理相符的公正裁决。

  要注重程序公正。司法之所以成本高,因其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必须全程严守法定程序,天然需要更高的制度运行成本。可以说,在司法活动中,程序既是公正的载体,也是权力的笼子,还是公信力的根基。法律当中,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都有专门的程序法,而其他权力的行使,虽有程序的要求,但很少有上升为法律的。司法权力的行使,均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裁判有效,这就是程序的独立价值。司法实践中,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倾向,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简化、变通,让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真正能行使,让司法公正真正看得见。特别在刑事审判领域,程序公正更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的关键。坚持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才能够最大限度守住不发生冤假错案的底线。同样,在民事、行政诉讼当中,基于提高办案效率的要求,我们建立了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的制度机制,却始终强调简化程序但不减损权利,确保程序公正。作为法官,必须增强程序公正意识,恪守法定程序办案,让程序既成为司法权威的有效支撑,更成为司法走好群众路线的基本路径,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要追求社会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逻辑。如果司法不公,人民群众就会对通过正当渠道维护权益失去信心,甚至会对法治价值失去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明明是依法依程序办的,但裁判结果一经作出,不仅当事人不满意,而且社会效果也不好,甚至还爆发严重的负面舆情。这反映出,司法审判仅仅做到法律公正、程序公正是不够的,还必须引领社会公正。人民群众到法院来,不仅看法律怎么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更在意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社会层面看待一个案件公不公正,也不只看是否依法依程序办,更看是否契合社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所以,司法必须追求社会公正,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避免程序空转、形式主义,让司法更加贴近社会、贴合民心。要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法理情有机统一,着力解决法官自我感觉与群众感受、司法理性与朴素正义、职业视角与群众立场、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落差、偏差,做有方向、有灵魂、有价值观引领的裁判,切实让司法公正兼具政治高度、法律尺度、社会广度和民生温度。

  要做实案结事了。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甚至是为了“争口气”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如果我们眼里只有案子,看不到案子背后的症结,心里面只想着判案,没有考虑群众的感受,矛盾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当事人就很难服判息诉,往往是“一案结、多案生”。所以,司法的公正从来不仅仅是裁判公正,还要再深入一层、延伸一步,追根溯源、维护民生,厘清情理、理顺人心,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当前司法审判之所以难,不是定分难、裁判难,难就难在止争难、事了难。作为法官,要强化“如我在诉”、实质解纷的意识,善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结合群众的困难、诉求、情感,充分依托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充分运用调判结合的司法手段,既把案子办出去、也把问题解决好,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用心用情把司法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要树好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取信于民的重要一环。司法审判的本质是居中裁判,人民群众把问题诉诸法院,就是相信法院会以中立的立场作出公正的裁决。任何有损中立、破坏公正形象的言行举止,都会受到质疑,损害司法公信力。形象公正是赢得司法公信的第一道门槛,司法不公污染了水源,司法作风不纯、行为不廉则更污染了源头的源头。一个法官的作风形象存在偏差,特别是廉洁司法出了问题,没有人会相信他是公正的,甚至会质疑这个法官办理的所有案件。有的法官干警违纪违法被查处后,以所谓“徇私不枉法”、自由裁量等理由辩解,从根本上就没有弄清形象公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做到形象公正,要坚持法官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始终坚持秉公办案,摒弃偏私偏见,做到严格规范、善意文明司法,特别要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抵制司法腐败,杜绝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树立公正廉洁司法形象,让群众相信裁判是干净的、结果是公正的。

  要解决突出问题。实现个案公正,不仅要从办好每一个案件着眼,也要从解决突出问题、纠治顽瘴痼疾入手,让司法公正在一个个问题的解决中得到彰显。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立案诉服不够顺畅、办案效率不够高、司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还有一些反映,特别是对胜诉权益难兑现、极少数案件长期未结等问题反映强烈。这些问题,看似是一个办案环节或者个别案件,但却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个案公正是一个整体,更是办案的一次接待、一次调解、一次庭审、一次执行。作为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评价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全流程、系统地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将其作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重要切入口,有针对性地推动重点环节更加规范高效、重点案件得到清理整治、疑难顽症得到不断根治,带动提升整体司法公正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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