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宽大政策的司法实践
2026-07-31 12:17:10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晋冀鲁豫边区成立于抗战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华北地区建立的最大的边区。晋冀鲁豫边区的宽大政策是在特定环境下孕育而成的红色司法文化,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的司法智慧,值得传承创新。
□ 夏新华 朱琪晋冀鲁豫边区成立于抗战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华北地区建立的最大的边区。晋冀鲁豫边区的宽大政策是在特定环境下孕育而成的红色司法文化,蕴含着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的司法智慧,值得传承创新。
宽大政策的形成和发展
晋冀鲁豫边区不同时期出现过多个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达:如有罪必罚的除奸政策、宽大政策等,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演变,官方文件对刑事司法政策的说辞逐渐统一为宽大政策。宽大政策的沿革反映了在战争与革命背景下司法理念的逐步演变,这一政策的形成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从无到有的法制初创期(1937年至1941年)。抗日战争初期,司法工作面临战争爆发和旧法不适应的挑战。这一阶段,由于敌后环境动荡,犯罪现象激增,尤其是汉奸、特务和盗匪案件较多,司法工作更多依赖惩罚手段来维持秩序,强调严刑峻法,以快速镇压犯罪。然而,随着战争频繁和群众运动兴起,对犯罪行为单纯惩罚的局限性逐渐暴露,促使司法部门开始探索宽大政策的适用。尽管此时法律惩罚仍是主导政策,但人们已初步意识到教育感化的必要性。
旧司法向新司法的发展过渡期(1941年至1943年)。进入抗日战争中期,随着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成立和群众运动的深入,司法政策更偏重于教育,并且正式转向宽大与教育相结合。由于抗战环境恶化,加上连续灾荒导致盗窃和离婚案件增多,迫使司法工作从对单纯法律条文的关注转向社会根源。对罪行严重者依法严惩,但对大多数胁从分子则通过教育争取其转变,同时利用群众公审和巡回审判等方式,将惩罚过程转化为教育群众的契机,初步实现了惩罚的惩戒作用与教育的改造功能的平衡。这一阶段,边区政法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令强调宽大政策,如《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对汉奸特务分子以教育感化为主,镇压为辅。
主流司法政策的确定期(1943年至1945年)。这一阶段进入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大整风运动和群众减租减息运动的开展,边区社会秩序逐步稳定,刑事案件下降,司法工作重心从镇压转向巩固团结,司法政策进一步明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大政策更加制度化。一方面,对顽固分子和重大犯罪给予必要惩罚以维护法治权威;另一方面,通过生产劳动、思想教育和民主管理使惩罚成为教育的手段。这一阶段,整风运动促进了干部思想改造,司法工作更加强调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同时,惩罚不再孤立进行,而是与群众监督结合。
战后司法的整顿治理期(1945年至1949年)。战后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司法政策在清理积案和重建秩序中进一步完善和巩固。新解放区需要快速稳定社会,司法政策更注重法治与教育的统一,惩罚侧重于维护新政权威严,而教育则通过劳动改造和群众参与,帮助罪犯回归社会。这一阶段,随着和平局面的初步实现和土地改革完成,司法工作面临处理战犯、汉奸和普通刑事积案的任务。对战犯采用易科罚金、回村服役等方式,结合群众监督进行改造;在清理积案上,注重犯人的悔改表现,推行减刑和假释制度。这一阶段实现了惩罚与教育的高度融合,司法工作不仅强调刑期无刑的理想,更通过实践将法律惩罚转化为社会教育的一部分,这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建设奠定了基础。
宽大政策的司法理念
教育为主。晋冀鲁豫边区一直秉持着以教育为主的理念。无论是在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中提到的“抗战期间一向施行教育为主、镇压为辅的宽大政策”,还是在1946年《太行区司法工作概况》中讲到的“从整风运动后刑事上开始运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方针”,以教育为主始终是宽大政策的侧重主题。晋冀鲁豫边区将对罪犯的教育及改造一直称为治病救人,边区对罪犯施加刑罚的目标其实并不在于惩罚罪犯,而在于通过教育改造革除犯罪的思想根源,以期达到刑期无刑的效果。从边区政策以教育为主在具体制度中的运用来看:一是刑事调解制度。刑事调解主要针对轻微犯罪,如杨小寿买卖土地伤人案,该案在区村公所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后达到教育的目的;二是自新人改造制度。对于教育自新人方面的关注,为惩罚犯罪带来了良好的效果。行署教育所赵明刚受教育坦白后,引起全组的自新人争先恐后的坦白。
惩罚为辅。法律惩罚为辅主要体现在对有罪必罚除奸政策的官方表达上:1941年中共中央公布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其中一大点就是坚决镇压死心塌地的汉奸。1946年太行行署出版的《太行区司法工作概况-徐处长在太行区司法会议上之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中也提到,在群众反恶霸、反贪污、反奸的运动中,应当首先掌握有罪必罚的除奸政策原则。边区侧重法律惩罚的一面,其一是适用于直接威胁边区群众安全、破坏敌后稳定秩序的汉奸、贪污、毒品、破坏土改等刑事犯罪上,即属于社会危害性大、手段与情节恶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如张丑孩汉奸案,张丑孩抢夺军粮、杀害老百姓、抢夺财物并帮助日军进行清乡运动,最终他被判处死刑并没收财产。其二是在量刑上,对持续性犯罪、主观上不愿悔改者,从重处罚。如孙国俊汉奸案,孙国俊长期参与并组织敌特团体、协助敌方实施经济掠夺等,最终被判处死刑。
对罪犯区别对待。宽大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对适用对象进行区别化处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分首恶与胁从、盲从分子,明确宽大政策更应用在胁从犯身上。第二,对边区劳动力予以倾斜。第三,对真心表示悔改,主动坦白的认罪伏法者加强改造。在史家山杀人案中,共犯王天保参与捆绑、殴打岳冬至,尽管未直接致死,但作为共犯被追究责任。但他刚年满18岁又愿意改正,最终判刑四年。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兼顾了对青少年以及对边区劳动力资源的保护。这体现出宽大以悔过为前提的实践逻辑,为悔罪者留出了改造的空间。
坚持走群众路线。宽大政策的贯彻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边区司法工作强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让群众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将群众参与作为宽大政策落地的重要保障。其一,通过公开审判和轮回公审,使宽大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如武安特务案,该案组织了14次轮回公审,参加群众达一万人以上,既让群众辨明汉奸罪行,也使宽大处理的决定获得群众认同,避免了单纯宽大释放引发的民意不满。其二,在量刑和执行环节倾听群众意见。处理战犯必须通过群众路线,对群众痛恨的战犯,必须科以适当法律处分,“给群众顺一口气”。其三,依靠群众改造自新人。边区推行自新人回村服役制度,由村民监督、教育、帮助其劳动生产,实现群众监督与改造相结合。
宽大政策的实施效果
改造罪犯成效显著,降低再犯风险。以教育为主使大批罪犯自悔自新,接受生产教育,在监狱从事正常的劳动,减少了再犯机会。经过教育,罪犯出狱后,也能够回归社会投入正常生活生产。从破坏者转变为建设者,实现改造一人、挽救一家、团结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教育的同时强调法律惩罚,在犯罪控制效果上,犯罪率降低,再犯率低,累犯少。从《总结报告》中的太行区刑事案件统计表来看,除了汉奸案在1945年数字增加外,其余均显示下降趋势。
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抗日政权。区别对待罪犯,严厉打击严重犯罪,有效遏制汉奸、特务、盗匪活动,1943年至1945年太行区盗窃、烟毒、贪污等案件明显下降,为抗战胜利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凝聚群众力量,夯实执政根基。群众参与司法,司法公开透明,极大地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权的信任与拥护,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民众安全感增加,群众满意度上升,树立起边区司法公信力。由于刑事案件的减少,边区社会秩序空前稳定,在处于战争的大环境下,老解放区甚至出现夜不闭户的景况。
积累红色司法经验,奠定制度基础。晋冀鲁豫边区宽大政策的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刑事司法理念、制度与实践体系,边区宽大政策所蕴含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新中国刑事立法有较大的借鉴作用;自新人改造制度中的劳动教育与思想改造相结合模式,为现代监狱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本土实践范本;公开审判、群众参与等司法民主化机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现行法律中得到了制度化延续。晋冀鲁豫边区的刑事司法经验,不仅是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当代中国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历史参照。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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