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母讼其子』案看宋代家事调解技巧
2026-08-21 14:14:37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作为一起典型的家事纠纷,“母讼其子”案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思路对当前处理家事纠纷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家庭矛盾的化解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 马聪《名公书判清明集》大体编纂于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汇集了49位南宋各级官员的判词(其中可考者19人)。纵观全书,“先教后刑”思想贯穿始终,体现了理学家试图建立德礼政刑一体化法制体系的努力。书中对民间细故纠纷的判决兼顾法律适用和道德教化,在律法规定较为粗略之处,由民间习惯、礼俗加以补充,同时,以儒家的纲常伦理为核心的道德教化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对其中胡石壁所作的一篇题为“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判词进行解读,以此来探讨宋代地方官员在处理家事案件过程中所展现的调解技巧和方法。
该案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母子类》,基本案情如下:马圭的母亲向官府告发他的不孝行为。在县官胡石壁面前,母亲历数了他的诸多恶行,如变卖父母分给他的田地、悖逆父母的意愿而且赌博成性等等。十年前他曾被父亲告发,因此被处以杖刑并记录在案。如今他不仅毫无悔改之心,反而心怀怨恨。鉴于此种情形,胡石壁认为马圭生性顽劣、屡教不改,根据他母亲的请求,准备在街市对他公开行刑,让他被世人唾弃。可第二天,马圭母亲又拿着他父亲生前的遗嘱来到官府,“恻然动念”,流露出难以割舍的舐犊之情。遗嘱中“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堕泪”,而且亡父在遗嘱中有请求官府免予追究的言辞。胡石壁不禁感慨,天下没有不慈爱的父母,只有不孝顺的子女。本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理念,他决定不再追究马圭的罪责,而是将其押送回家,恳请邻居、亲戚带他拜谢母亲、友爱兄弟。同时,警告他如果再敢对母亲有丝毫冒犯,必定以不孝之罪惩处,命令他将遗嘱抄录一份附入案卷,另一份带回家中时常诵读。为了修复母子间的亲情,胡石壁特意拨付官府钱款二十贯,外加四份酒肉,让他们回家置办酒食,邀请亲戚、乡邻前来相聚,促成邻里亲友和睦相处的良善风气。
作为一起典型的家事纠纷,“母讼其子”案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思路对当前处理家事纠纷尤其是直系亲属之间家庭矛盾的化解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具体而言,本案中地方官员所运用的调解技巧和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善察人情,以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为调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本案中,面对母亲对其种种不孝行径的指控和以往的处罚记录,胡石壁认为马圭“真为恶人”,决定对他施以严惩,作出了“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的裁决。但次日读了马圭母亲拿来的马圭亡父的遗嘱,进而观察到马圭母亲态度的转变,尤其考虑到遗嘱中马圭父亲表达的愿望,胡石壁心生感慨之下改变了主意,转而通过调解结案。这种转变的发生源于他对为人父母对子女难以割舍之常情的体察,也是对马圭母亲希望官府介入帮助马圭悔过自新而非简单惩处的真实诉求的尊重,更是对家庭矛盾复杂性的充分洞察。在本案中,如果胡石壁对马圭直接以“不孝罪”一判了之,马圭因公开行刑遭受众人指责和唾弃,他未必会改过自新,母亲也可能落入无人赡养的境地,这样只会进一步加剧马圭母子关系的紧张和疏远,无益于马圭对家庭的回归和亲情的修复。因此胡石壁转而采取了调解的处理方式,而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更为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情感需求。考虑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身份、情感联系和生活上的相互依赖,胡石壁将法律的惩戒作用和伦理教化相结合,把实质性处罚变成严厉的警告,在调解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做到了以理服人与以情感人,避免了“机械司法”或“和稀泥”。
二、充分调动“社会支持系统”在调解中的作用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员流动较少,构成了典型的熟人社会,同时传承着伦理社会的德治理性。德治理性是中国古人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践行“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体现。有别于法治理性,德治理性是基于“耻感文化”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模式,周围人的评价会对当事人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也是胡石壁对本案作出上述裁决的社会文化基础。在传统社会的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合作是非常必要的。胡石壁在对本案进行调解的过程中,请本家、邻舍、亲戚帮忙,责令他们带领马圭向母亲谢罪悔过,与弟弟和睦友爱。通过这种方式,发挥亲属邻里对当事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能够让当事人更好地接受判决。同时也为避免马圭被社会孤立、重新被周围亲友接纳提供了途径和帮助。他还另外特意拨付“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给马圭,让他带回家招待宗族亲戚邻里,以此和睦宗亲。这一行为既是地方官员对宗族邻里参与监督劝诫马圭的行为表示感谢,也是对发挥熟人社会邻里监督作用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上述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褒奖。相对于严厉的刑事制裁,胡石壁在本案中采取了一种柔性的处理方式。古代司法调解中重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化解矛盾,为当事人构建长期的行为约束与情感支撑网络的做法,对当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依然具有启示意义。在处理家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以及家庭内部成员的作用,通过教育、引导、监督,多方共同协作,以实现实质解纷。
三、以家庭和睦、社会安定作为调解的价值追求
如果说胡石壁对马圭直接依法作出判决只是解决了马圭母亲的表面诉求,那么通过上文所述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则是从根源上化解了家庭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判词开始部分,胡石壁面对母亲对马圭不孝的控诉,表现出“为之惊愕羞愧,引咎思过”,认为自己身为地方长官,实在辜负了为官教化百姓的职责。在判词中,胡石壁还引用了东汉时期仇香担任蒲亭长时调解陈元和他母亲之间纠纷的案例,对仇香亲自到陈元家中,与母子二人一同对坐饮酒,为他们宣讲人伦道理的行为大力褒扬,对陈元深受感化、最终成为孝子的结果极为认同。早在《尚书·吕刑》中就有“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的记载,其指出用刑不是目的,只是实行教化的手段,政刑规范人们的行为,德礼则规范人们的内心。胡石壁借由本案反躬自省,想到“恐亦是教化未明之所致”,后续在本案的处理中,不论是通过调解结案,加强邻里亲戚的监督作用,还是让马圭将亡父遗嘱“归家时时诵读”,都是希望通过道德教化,使马圭能够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通过自我反思幡然悔悟,“则天理或者油然而生”,最终做到守法循礼。作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官员,积极宣讲儒家伦理,实现当地百姓的道德教化是其重要职能。地方官员的政绩不是看他完成了多少案件的审判,而是以社会治安是否稳定、百姓是否安居乐业作为衡量标准。因此,在本案中胡石壁并没有一味地按照法律规范对当事人作出惩处,而是将“厚人伦,美教化”作为为官一方的主要目标。这就启示我们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应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和单纯追求快速结案,而是要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在法律和情理之间寻求平衡,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秩序稳定作为目标追求,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5年10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原有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然而传统儒家伦理的影响依然存在。这也启示我们在调解家庭纠纷的过程中,要兼顾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从维护社会安定、家庭和睦的高度作出裁决。法律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社会的有效治理,在于“以民为本”底层逻辑的遵循,在于刑措安民、“天下无讼”和谐秩序的构建。这就要求我们今天的法官不仅应关注当事人当下的诉求,也应从促进家庭和谐和老有所养的高度寻求更有效的解决办法,发动家庭、邻里、社区的力量,共同维护家庭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推动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治理格局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判词原文:
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
胡石壁
当职承乏于兹,初无善政可以及民,区区此心,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以孝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于亲戚,族党,邻里之间,则劝以睦姻任恤。委曲开譬,至再至三,不敢少有一毫忿疾于顽之意。剽闻道路之论,咸谓士民颇知感悟,隐然有迁善远罪之风,虽素来狠傲无知,不孝不友者,亦复为之革心易虑。
当职方窃自幸,忽阿周以不孝讼其子,为之惊愕羞愧,引咎思过,谓我为邑长于斯,近而闾里乃有此等悖逆之子,宁不负师帅之任哉!因思昔仇香为蒲亭长,民有陈元者,以不孝为母所讼,香惊曰:近过仇舍,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此非恶人,当是教化未至耳!遂亲至其家,与其母子共饮,为陈说人伦,谕以祸福,元大感悟,卒为孝子。乡人为之谚曰:父母何在在我庭,化我鸣鸱哺所生。至今载之青史,为万世美谈。
今马圭之见讼于其母,与此事适相似,恐亦是教化未明之所致。亟呼其母至前,询问其状,乃备陈马圭不肖之迹,父母与之以田,则鬻之,勉其营生,则悖之,戒其赌博,则违之。十年之前,已尝为父所讼,而挞以记之矣,今不惟罔有悛心,而且以为怨。其间更有当职之所不忍闻者。观其所为若此,则是真为恶人,非复如陈元之可化矣。当职心实忿焉,从其母之所请,刑之于市,与众弃之矣。早间其母又执至其父遗嘱,哀矜恻怛之情,备见于词意间,读之几欲堕泪,益信天下无不慈之父母,只有不孝之子。罔极之恩,马圭虽粉骨碎身,其将何以报哉!但其父既有乞免官行遣之词,而其母亦复恻然动念,不胜舐犊之爱,当职方此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亦何幸其遂为母子如初欤!今更不欲坐马圭之罪,押归本家,恳告邻舍、亲戚,引领去拜谢乃母,友爱乃弟,如再有分毫干犯,乃母有词,定当科以不孝之罪。所有马早遗嘱,录白一纸入案,更以一纸付马圭,归家时时诵读,使之知乃父爱之如此其至,则天理或者油然而生尔。仍特支官会二十贯,酒肉四瓶付马圭,仰将归家,以为诸召亲戚邻舍之用。
(出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十·人伦门·母子·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63页)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