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建构与实务完善

——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综述

2026-09-24 14:28: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2026年9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论坛立足深化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聚焦税收行政执法、税务司法审判、涉税刑行衔接等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
□人民法院报记者 唐亚南

  2026年9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联合主办的第十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税务征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涉税法律服务机构的专家学者、法官、税务干部与实务工作者近400人参加研讨。论坛立足深化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聚焦税收行政执法、税务司法审判、涉税刑行衔接等领域的前沿疑难问题。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跨境经贸往来日趋频繁、新型业态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传统税收规则与现实征管场景的适配性矛盾持续凸显,涉税疑难争议呈现复杂化、专业化、新型化特征。论坛围绕跨境税收协定适用、地方税种征管规范、平台经济涉税治理、欠税追缴法律路径、税务司法专业化建设、涉税刑事规制与刑行衔接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梳理当前税收法治运行中的制度短板与实践困境,提炼符合法治精神、适配征管现实、兼顾公共利益与纳税人权益的完善路径,为推动新时代税收司法规范化、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理论支撑与实务指引。

一、跨境税收协定适用规范完善与受益所有人认定标准细化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持续深化,跨境股权投资、跨境利润分配、离岸架构投资等商事活动日益常态化,区际及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频率大幅提升,与之相伴的跨境涉税争议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作为跨境税收优惠适用的核心前置要件,是当前跨境税务行政争议、司法审判审查的重难点问题,直接关系税收协定落地实效与跨境税源监管秩序。本次论坛结合典型跨境股权涉税争议案件,系统梳理税收协定适用规则的适用逻辑、审查标准与制度缺陷,明确司法审查的裁判导向与完善方向。

  依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相关安排,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香港地区持股主体分配股息时,常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符合法定优惠要件的主体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优惠适用的核心审查要件包含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合规、税收居民身份真实、持股主体具备实质性经营能力与收益支配权三项核心内容。司法审判实践始终坚守税法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原则,穿透审查多层嵌套的持股架构,重点核查境外主体是否存在真实办公场所、专职从业人员、实际经营业务、独立资金支配权限,严格甄别无实质经营、仅用于规避税负的导管公司、空壳公司。

  研讨过程中明确,当前跨境税收协定适用领域存在多重制度性与实务性矛盾。其一,税收协定体系与国内配套立法衔接不足。我国尚未形成专门、高位阶的税收协定立法体系,协定落地执行主要依靠税务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告及操作指引,法律层级较低,存在规则稳定性不足、效力层级错位、司法审查依据不统一等问题,难以适配涉外税收法治规范化建设的长远需求。其二,现行协定待遇备案制度存在监管漏洞。当前实行的“纳税人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模式,将实质性审查义务完全前置至纳税人端,忽视了跨境涉税业务专业性极强、普通市场主体专业能力不足的现实情况,极易出现合规性判断偏差,引发税源流失风险与纳税人合规风险双重问题。其三,跨境涉税行政执法程序仍需规范。部分跨境涉税案件处理中,存在上级机关内部批复指导执法、一线机关直接依据内部文件作出行政决定、听证程序流于形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不足等程序瑕疵,导致涉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面临司法质疑。同时,滞纳金适用规则僵化问题突出,对于无主观逃税故意、无恶意规避税负行为,仅因架构合规瑕疵、程序性失误引发的税款补缴情形,机械适用惩罚性滞纳金规则,违背比例原则与过罚相当原则,亟须通过制度细化实现差异化、精细化适用。

  研讨形成共识,未来需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完善跨境税收协定适用体系。立法层面补齐高位阶制度短板,统一协定适用的法定标准;执法层面优化备案审查机制,强化重点主体、复杂架构的事中事后核查;司法层面细化受益所有人穿透审查标准,区分恶意避税架构与正常跨境投资架构,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实现对外开放引资需求与国家税源安全的平衡。

二、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程序规范与实质法治落地路径

  土地增值税作为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地方税种,因其计税规则复杂、成本分摊方式多元、配套规则细碎、地域执行标准不统一,长期属于税企争议高发领域。尤其在房地产项目尾盘清算、地下附属设施计税、公共配套成本分摊、可售面积认定等实务场景中,税务机关裁量空间较大,极易引发大额税款争议。本次研讨结合典型土地增值税行政争议案件,聚焦计税标准冲突、执法程序瑕疵、行政诚信原则适用等核心问题,厘清地方税种征管的法治边界。

  本次研讨案例的核心争议集中于地下车位的计税核算标准,税务机关依据产权专有面积核定计税基数,企业主张将相关面积纳入公共公摊范围统一核算,两种核算方式产生巨大税款差额,集中暴露当前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共性问题。从制度根源来看,土地增值税尚未完成正式立法,征管依据多为暂行条例、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实施细则,规则层级偏低、更新滞后,难以适配当前房地产行业精细化监管需求。各地税务机关对成本合理分摊、扣除项目认定、清算时点选择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罚、同情形不同处理的现象频发,损害税收执法的统一性与公信力。

  从执法实践来看,基层征管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合理裁量边界模糊,法定的“合理分配”原则在地方执法中被异化为可随意选择的裁量方式,执法随意性增大,纳税人预期不稳定。二是重大涉税处理程序缺失,针对涉及数千万元税款的重大清算事项,部分税务机关仅通过案头审核完成核查,未开展实地核查、专项取证、充分听证,未充分保障纳税人举证、申辩、补正材料的权利,形式合规但实质违背正当程序原则。

  研讨认为,土地增值税征管规范化建设需双向发力。一方面加快推进税种立法进程,统一全国计税、分摊、清算标准,压缩地方不当裁量空间;另一方面完善重大涉税事项执法程序,建立大额税款争议前置听证、实地核查、证据公示制度,平衡税收征管秩序与纳税人合法财产权益,实现形式合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三、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经济涉税治理与偷税认定标准重塑

  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即时零售等平台经济新业态的快速崛起,彻底改变了传统劳务提供、收益分配、资金流转模式,呈现主体多元化、交易碎片化、收入隐蔽化、流程线上化的特征,对传统税收征管规则、所得定性标准、偷税认定体系形成强烈冲击。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庞大、交易模式新颖、平台规则复杂,多层分成、阶梯返利、流量刷单、公私账户混同的交易结构,导致应税收入核定、真实交易甄别、主观过错认定难度大幅增加,是当前税收治理的前沿难点。本次研讨结合直播电商典型涉税案件,系统拆解平台经济三方主体的涉税权责边界,重点研究虚假交易剔除、真实收入核定、偷税主观故意认定、多方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相关案件涉及主播、MCN机构、网络平台三方主体,因平台存在常态化流量返点、刷单冲量机制,产生大量非真实交易流水,直接影响应税所得核算,引发税款核定争议与偷税认定争议。

  研讨梳理出平台经济涉税治理三大核心困境。第一,所得定性规则滞后于业态创新。新业态收入兼具劳务报酬、经营所得双重特征,现行个税分类体系难以精准适配,不同定性方式税率差异巨大,极易引发合规争议与不当税收筹划行为。第二,真实应税收入核定难度大。多层平台分成、跨账户资金流转、大量虚假刷单交易混杂真实收入,传统据实征收模式难以适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行业比例核定法虽具备实操性,但缺乏统一法定标准,裁量空间过大。第三,偷税认定存在客观归责误区。实务中部分案件仅依据少缴税款结果直接认定偷税,忽视行为人主观认知、平台规则诱导、行业普遍惯例等客观因素,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

  研讨提出,新时代平台涉税治理需要构建适配数字经济的全新规则体系。一是细化新业态所得分类标准,厘清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的边界;二是统一虚假交易甄别、收入核定的司法与执法标准;三是坚守主客观统一原则,严格区分合规瑕疵、无意错报与主观恶意偷税;四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异常交易监管、违法联动追责机制,实现对数字经济税收的精准、规范、公平治理。

四、企业欠税追缴的多元法律路径与民行衔接机制优化

  企业恶意逃税、失联空转、虚假注销、资产转移是长期困扰税收征管的实务难题。部分企业通过抽逃出资、无偿划转资产、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简易注销清算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大量税款长期无法入库,损害国家税收债权与公共财政利益。本次研讨系统梳理税收代位权、法人人格否认穿透追责、检察公益诉讼三类欠税追缴路径,对比三类机制的适用边界、程序规则、优势短板,完善民行交叉、检税联动的税款追缴体系。

  税收代位权民事诉讼是当前追缴股东抽逃出资、企业怠于主张债权最常规的私法救济路径。税务机关通过代位诉讼,替代欠税企业向股东、第三方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返还抽逃资本、清偿到期债权,有效填补了行政追缴的短板。该路径司法适配性强、举证规则清晰、追责效果稳定,但存在诉讼周期长、管辖权争议多、依赖司法协作、程序成本高等问题。

  行政穿透追责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法理基础,针对企业恶意注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空壳化经营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直接穿透企业主体,将实际控制人、恶意股东列为追缴对象。该模式效率更高、适配恶意逃税场景,但存在明显制度冲突,现行税法复议前置、清税前置规则与行政穿透追责程序难以衔接,容易导致当事人救济渠道不畅,存在程序合法性争议。研讨总结完善多元追缴机制的适用规则:普通怠于行权、抽逃出资案件优先适用民事代位权;恶意规避税负、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案件须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应审慎适用行政穿透追责;长期悬而未决、履职不到位案件启用检察公益诉讼兜底。同时需理顺民行证据转化、复议诉讼衔接、责任主体认定规则,消除制度冲突,提升欠税追缴质效。

五、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实践困境与提质路径

  税务审判是保障税法统一实施、规范税收行政权力、平衡税权与私权的最后防线。涉税案件专业性极强,融合财税规则、行政法理、民商事交易逻辑,对审判人员专业素养、裁判规则积累、专业化机制建设提出极高要求。近年来,各地法院持续推进税务法庭、专业合议庭、专家辅助人制度试点,税务司法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但仍存在诸多结构性困境。

  当前税务司法建设的突出短板集中在四个方面。其一,案件基数偏小、审判经验积累缓慢。涉税争议前置清税、复议程序复杂,最终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有限,法官难以形成常态化、体系化的审判经验储备,专业认知迭代滞后于征管规则更新。其二,全国裁判尺度不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对同类涉税问题的法律适用、裁量标准存在差异,影响税法权威性与市场主体预期稳定性。其三,纠纷化解方式偏于保守,过度依赖调解撤诉,标志性、规则创设性典型判决偏少,难以发挥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规范指引作用。其四,专业支撑体系不足,涉税财务核算、专业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行政机关,司法实质性审查力度偏弱。

  针对上述问题,研讨提出系统性提质增效方案。一是构建跨部门税收法治协同机制,打通立法、执法、司法、学界的交流渠道,实现规则共享、案例互通、培训共建。二是深化专业化法庭试点建设,依托涉税案件高发地区,打造专业化审判示范基地,依托智能化手段梳理裁判规则,形成标准化审判指引。三是强化司法实质审查功能,平衡个案化解与规则创设的关系,通过权威裁判来统一行业标准、规范行政裁量、填补制度空白。四是完善专家辅助人、专业陪审员制度,补强司法专业能力,提升涉税案件审判的精准度与公信力。

六、涉税刑事司法规范与行刑衔接一体化治理

  在金税四期全面落地、数电发票全覆盖、大数据精准监管的背景下,涉税违法犯罪的隐蔽性、链条化、新型化特征显著增强,虚开发票、变造交易、恶意筹划、团伙式涉税犯罪多发,对刑事司法规制与行刑衔接机制提出更高要求。研讨围绕涉税刑事案件出罪边界、罪名区分标准、量刑尺度、行刑证据转化、合规从宽制度适用等重点问题,统一新时代涉税刑事司法裁判理念。

  研讨着重强调涉税刑事审判必须严守三大法治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决摒弃唯结果归责的传统思维。针对实务中最易混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明确核心区分标准:以骗取国家税款、非法抵扣税款为目的,无真实交易基础、造成国家税收净损失的,依法认定虚开犯罪;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仅因合规瑕疵、申报失误、筹划不当导致少缴税款的,优先评价为行政违法,审慎入刑。

  针对新型涉税案件,研讨明确多项出罪与从轻裁判规则:对于无主观骗税目的、未造成税款实质损失、仅存在交易架构瑕疵、财务操作不规范的行为,通过目的性限缩解释予以出罪;区分开票链条各方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禁止全链条、无差别追责;区分行业经营特性,对因行业惯例、制度滞后引发的合规问题,秉持审慎刑法介入理念。

  在刑行衔接治理层面,当前存在证据标准不统一、证据转化不规范、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脱节、不起诉反向移送机制不畅、双重惩戒失衡等突出问题。研讨建议构建检、税、警、法四方联动机制,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会商研判制度;完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层级区分标准,细化案件移送阈值;健全不起诉、无罪案件反向行政核查处罚闭环;对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整改合规的企业依法从宽处理,实现惩治犯罪、挽回损失、修复秩序的多元治理目标。

  综上所述,本次论坛立足税收法治现代化建设全局,覆盖跨境税收、地方税种、数字经济、欠税追缴、司法建设、刑事规制六大核心领域,全面复盘当前税收理论研究与实务运行中的突出矛盾。研讨成果既厘清了多项长期争议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明确了未来税收立法完善、执法规范、司法提质、行刑协同的改革方向,对统一涉税裁判尺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公平透明、规范有序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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