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预判与纾解

2026-09-29 11:53:3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简称BCI),是指连接人或动物大脑与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实现脑与设备信息交互的新型信息技术。从最初的侵入式脑机接口(有创),继而发展为介入式(微创),再到非侵入式(无创),最终追求的是无感式脑机接口。尽管脑机接口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但在生命、伦理、安全等方面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这是当前法学界与科技界亟须联袂解决的重大课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英才教授 刘霜

  当今世界,新一代数字技术蓬勃发展并获得深度应用,脑机接口作为人机交互的“神经高速公路”,帮助人类实现从“手到擒来”到“心想物来”,开启一场前所未有的认知革命。2026年,脑机接口技术正式列入我国“十五五”规划纲要,与第六代移动通信、具身智能、量子科技等并列六大未来产业。

  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
⁃terface,简称BCI),是指连接人或动物大脑与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实现脑与设备信息交互的新型信息技术。当前脑机接口呈现三大发展态势:一是双向赋能:从人工智能到人机智能。人工智能和人脑智能,机器智能和生物智能,互相启发又互相作用,从人工智能到人机智能实现双向赋能,共同演进推动未来发展。二是临床应用:从“试验室”到“应用场”。脑机发展的迅猛速度世所罕见,已经从动物实验走向人体实验,从实验探索走向临床应用,从医疗康复走向全面商用,从科学幻想走向现实世界。三是未来场景:从人机交互到脑机交互。脑机接口的出现标志着信息交互进入到人类大脑与数字世界直接融合的崭新纪元。从最初的侵入式脑机接口(有创),继而发展为介入式(微创),再到非侵入式(无创),最终追求的是无感式脑机接口。科技工作者追求的脑机接口的未来场景,是人类在无感的前提下进行自然的人机交互,也就是未来自然的脑机交互。

一、脑机接口的刑事风险预判

  尽管脑机接口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但在生命、伦理、安全等方面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这是当前法学界与科技界亟须联袂解决的重大课题。

  第一,主体性危机的显现。脑机接口引发的主体性危机是学者必须直面的首要难题,该技术对人类身体的深度嵌入、对神经系统的规模重塑以及对人类情绪的机械调控,终会威胁人类主体地位。脑机接口促使人机交互深度融合,生物人与机器人的界限日趋接近,一旦脑机系统产生思维与意识,可能会对人类主体进行主导,甚至反向操控,如果任其发展将会给人类和社会造成严重威胁。

  第二,行为理论的彻底颠覆。借助脑机接口技术的加持,人类主体一动念,可能直接就付诸行动并产生相应的后果,“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的法律格言受到巨大挑战。脑机接口促使人类行为模式发生根本变革,人类原有的行为模式是“大脑—身体”的交互,而脑机接口的本质是人机交互,也就是“大脑—机器—身体”的交互,打破了大脑与身体的直接交互活动。脑机接口促使行为外延扩展,行为不再局限于身体动静,思想可能直接构成犯罪。

  第三,刑事归责难题。当人类主体变成技术主体,人类可能会在思维、意识、行为、情绪等层面被机器所操控,会引发刑事归责危机。一方面,人类主体不是脑机交互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因而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虽然脑机接口及其外部联结设备是脑机交互活动的直接实施者,但其作为非人类主体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就产生了责任割裂,继而产生了责任分配问题。若未来脑机接口技术实现机器操控人类主体的意志和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需要追溯到脑机接口设计者、生产者、使用者抑或利益关联者,也是需要提前预判且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应对理念

  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理念,面对脑机技术等新型科技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坚持“以人为本”,意指脑机接口发展应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以保障社会安全、尊重人类权益为前提,技术开发者、设计者、使用者必须承担起不容推卸的责任,确保以人为本、技术善用。坚持“智能向善”,意在规范脑机接口在法律、伦理和人道主义层面的价值取向,确保技术发展安全可控。应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共同防范脑机技术被恐怖主义、极端势力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所利用,实现脑机接口的智能向善,科技向善和发展向善。

  脑机接口发展应当因应安全发展理论。安全是发展的保障,发展是安全的条件,安全与发展深度融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与高质量发展战略之中。原有“安全发展”的范畴也逐步从安全生产扩展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其他领域,成为指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坚持“发展要安全、安全促发展”双向驱动,深化“统筹发展和安全”理论实践,通过制度设计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既要促进脑机接口的快速发展,也要把安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因噎废食,为了发展而放弃安全,忽视人类主体的自身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

三、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纾解路径

  第一,主体性危机的消解。脑机接口作为一种延展认知系统,对人类主体进行新的赋能,通过脑机接口装置使得人类大脑与技术元素相互调节,也即脑机融合的“赛博智能”。人类的主体性危机虽然潜在存在,但并不会丧失真正的自主性。具体分析如下:其一,基于延展实践理论,人类主体的自主意志不会消弭。延展实践与传统实践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交互方式上,人不再与造物系统直接交互,实践的物质变换过程脱离人的身体而(离体)运作;在行为方式上,人只从事信息行为而不再从事包括动力行为和操作行为在内的物能行为;在工具系统上,信息技术的嵌入使得实践的工具系统具有一定程度的(人工)智能性,可以相对独立地进行造物活动。人类主体虽然被植入设备装置,但仍然具有发生实际认知行为的功能,且这种功能不能离开人脑而独立作用,因而人类主体仍然是“完成”认知任务的主体。其二,脑机接口的目的在于加强人脑功能,而非真正取代人类。脑机接口技术的突破实现了人类意念与物质世界的直接互动,使得自然人突破传统工具使用的局限,以更为直接和本能的方式,将外部客体纳入自我意识的支配范围。脑机接口的功能在于恢复大脑功能,而非被脑机接口所操控。其三,人类主体的“具身认知”仍然存在。哲学家坦纳特认为,脑机接口技术绕开身体运动而实现从思想到行动的转化,由此创造了一种人类以“非具身”的方式改变或者控制世界的全新通道。传统认知以肢体为中心展开,通过肢体和外延肢体直接感受外部物质世界的实在性,同时客观世界通过对肢体或延长肢体产生直接或间接反馈,使人形成自主认知,并且这种自主认知也会因感觉器官反馈形式的层次性而产生差别,俗话说的“百闻不如一见”即如此。而脑机接口直接通过大脑与外部世界产生交互,对长期从未有过这种交互方式的使用者产生极大的陌生感和疏离感,也可能产生认知“违背主观意愿”的情况。但是,人类主体不可能将自己的认知完全“让渡”给人工智能,脑机接口技术也尚未达到完全取代人类主体认知的水平。截至目前,人类的主体性地位还未面临根本性威胁。

  第二,行为理论的时代重塑。借助于脑机接口技术,可实现由“手到擒来”到“心想物来”再进化为真正的“心想事成”。但即便是脑机时代,“思想不受处罚”的法律格言也不容侵犯。其一,脑机介导行为不属于身体延展。若将脑机接口装置视为身体延展,将会在刑法上出现行为定性难题而难以自洽:若将脑机接口外部装置视为身体延展,当该装置成为被伤害之对象时,则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的犯罪,但这样的结果实在匪夷所思,因为此类行为与实践中破坏假肢的行为并无区别,因而以脑机接口装置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构成财产类犯罪似乎更为妥帖。其二,脑机介导行为不属于心灵延展。心灵延展理论主张,“当认知延展到外部之时,心灵也将延展到外部世界。干扰某人的环境可能与干扰某人具有相同的道德意义。”外国学者拉普和斯蒂格勒甚至提出,“技术是人的器官投影”或“技术是人的体外器官”。但心灵延展的观点值得商榷。若将心灵延展贯彻到底,就会得到“世界即心灵,我即世界”的结论。从刑法视角来看,如若将“起延展认知作用的外部设备”认为属于心灵之延展,刑法不处罚思想犯这一定论将被彻底打破。其三,脑机介导行为应属于延展认知行为。延展认知理论认为,人类的认知是可延展的,认知过程可以跨越身体的边界,例如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等就是人类的认知延展。如果认为脑机介导行为属于延展认知,前述的疑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脑机接口属于人脑外部装置协助人类认识世界的工具,无论是认知增强功能,还是治疗功能,都属于延展认知。也就是说,人类与脑机接口装置应当是“人与工具”“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脑机接口这种客体性,在整体法律体系上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正是由于其工具有用性,这种工具本身便成为人的一种“财产”或“利益”。另一方面,通过脑机接口装置对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侵犯,并不会引发对工具本身的处罚,而是由其主体即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承担责任。其四,脑机介导行为被称为“人类与世界之间无与伦比的互动形式”,促使行为理论进行时代重塑。传统意义的行为主要体现行为主体的“动手做事”能力,而脑机介导中行动主体的功能为“意念控物”。因而,人的行为能力由传统的身体能力转变为脑控能力。传统意义的行为能力主要体现为动手做事的能力,而脑机介导行为需要新的行动主体对自己的脑回路有良好的控制。因而,脑控性、脑机交互等特征给行为增添了新的内涵。基于此,行为可以重新定性为:是由人脑的意图所驱动、引起并能实施控制外部客观世界的运动。这既符合行动的本质(行动不只是在头脑中发生的事情)要求,也符合因果律(由头脑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外部事件)。

  脑机接口技术的创新发展,会引发科林格里奇困境,即过早管控会扼杀技术创新的潜力与价值释放,过晚干预则面临技术深度嵌入后的失控风险。因而,在面对脑机接口刑事风险时,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的安全发展理念:一方面,由于脑机接口对人类主体的自主性干预,因而保障脑机技术的安全发展是重中之重。另一方面,脑机接口在医疗康复甚至军事、运动、娱乐等多领域均是跨时代创新,刑法应为科技发展保驾护航,不得过度干预和过早介入,以实现科技的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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