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整体性视角理解数字平台治理

——评《监管“大科技”——对数字主导力量的政策响应》

2026-10-10 17:32:10    来源:四川法治报

摘要:数字经济下,数字平台已成组织交易、分配资源的重要力量,加强监管成为全球共识,但采取何种策略仍是核心议题。英国学者马丁·摩尔与达米安·坦比尼主编的《监管“大科技”》一书,汇集竞争政策、新闻传播、数据治理等多领域成果,多角度探讨数字平台治理的愿景、战略与政策工具,为优化数字平台生态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 卢丹韵



资料图片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平台已突破传统商事主体的边界,成为组织交易、分配资源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力量;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监管,以规制日益强大的数字平台权力,也因此成为全球共识。然而,对数字平台究竟采取何种监管策略、塑造何种数字秩序,当下仍是数字平台治理的核心议题。英国学者马丁·摩尔与达米安·坦比尼主编的《监管“大科技”——对数字主导力量的政策响应》一书(果铭、谢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26年版),正是围绕这一议题展开探讨的重要著作之一。全书立足于数字平台权力扩张的现象,汇集了竞争政策、新闻传播、数据治理、公共政策等多个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多角度探讨了数字平台治理的愿景、战略及政策工具,为我们寻求数字平台生态系统优化之策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思路。

数字主导力量的整体认知

  近年来,以数字平台呈现的科技巨头依托数据、算法、资本及平台规则优势,在搜索引擎、网络广告、网络基础设施、社交媒体、即时通信和手机系统等领域占据着显赫位置。更为关键的是,数字平台的优势并未局限于市场份额上,而是在向数据利用、公共表达、信息分发等领域延伸。数字平台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行为关乎个人隐私、用户管理和内容审核行为影响到公共表达,对搜索排序、流量分配的控制则左右着信息传播格局。从这一意义上讲,传统竞争法框架下主要基于市场份额认定市场支配力的路径,已不足以揭示数字平台的实际影响力,一定程度上无视了其作用于经济运行、社会生活和公共治理的数字主导力量。

  观察视角的片面化,使得平台治理策略长期处于碎片化的状态:经济学家关注消费者福利和竞争秩序,对隐私和其他权利的保护却有所忽略;隐私法专家强调数据控制,但对言论自由考量不足;言论自由的秉持者聚焦网络言论自由的机遇和威胁,而较少涉及安全议题。本书汇集多领域的研究成果,为超越这种“孤岛化”的研究格局提供了可贵的素材。书中通过“加强竞争”“强化责任”“保障隐私”“维护民主”和“治理改革”五个各有侧重又紧密衔接的部分,将数字平台定位为具有多维度重大影响力的治理对象,将数字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公共责任、数据治理、隐私保护、信息公共传播等原本分散于不同制度领域的议题串联起来,以整体性视角进行审视并建构数字治理秩序。这种对数字平台治理理念的认知,契合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的实际角色,也构成了本书阐释数字平台治理政策工具箱和治理战略的逻辑起点。

数字社会愿景与政策工具

  不同的数字社会愿景塑造着各异的治理逻辑,并进一步指向差异化的政策工具组合。本书勾勒了数字经济的三种未来愿景:一是由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但竞争更强的数字世界,其治理逻辑是依靠强有力的反垄断和竞争政策约束大型数字平台的支配力量,通过数据共享等规则降低市场进入壁垒、恢复市场竞争。二是承认大型数字平台的基础设施属性,并借鉴公共事业的监管思路对其施以监管,这一思路指向通过更为严格的法定义务督促平台履行公共服务责任,同时防止平台权力的滥用。三是由大型技术公司、中小企业以及其他主体并存的多元数字生态系统,这一愿景需要依靠竞争法、税收、自我监管、社会共治等多种制度手段协同实现。本书强调,三种愿景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代表了数字平台治理的不同目标和制度重心。从取向上看,本书更关注混合数字生态系统,因为这一愿景更加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和制度工具的综合运用,也更能体现以整体性思维应对数字平台治理复杂性的基本理念。

  本书将平台治理工具形象地概括为“工具包”,其中包括的“工具”主要有拆分、并购限制一类改变市场结构的“锤子、斧子和凿子”;持续校准平台行为的“砝码和称量”;治理滥用行为负面影响的“拖把和水桶”;为用户提供风险防护的“安全口罩和手套”;配置技术和金融基础设施的“脚手架和梯子”;提升公众数字能力和媒介素养的“用户手册”;针对选举等特定风险实施精准干预的“剪刀和手术刀”;以全球共同准则、区域和全球协调为代表的“通用和多功能工具”。应当说,“工具包”的意义,并不限于清单化地罗列所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对政策工具做出功能上的系统分类,才是它所潜在的价值之所在。数字平台治理的关键,也并不在于重新打造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工具”,而是如何围绕所追求的数字社会愿景,对竞争政策、数据治理、税收制度、自律机制和社会共治等既有的政策工具进行合理配置与协调衔接。

数字平台治理的整体战略

  拥有功能完备的政策“工具箱”,并不当然意味着数字平台治理能力的提升。既有政策工具往往循着各自的制度逻辑分别展开,它们虽可在各自的细分领域取得治理成效,但若缺乏系统性统筹,则整体治理效果必然不尽如人意。就这一问题,本书提出应当树立整体战略观,统筹各个制度领域的建设性思路。整体战略的重点,不在于增加新的制度工具,而是强调围绕数字社会愿景下的治理目标,对不同制度工具进行协调配置,形成相互衔接、功能互补的制度组合。以整体战略观为旨规,本书还进一步探讨了数字时代的“新社会契约”,即要求数字平台在获得巨大的公共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情况下,通过更为科学的制度安排重新界定国家、平台企业与公民之间的权利、责任和问责关系,使平台权力与公共责任相匹配。由此可见,本书所倡导的整体战略观,不仅意味着政策工具箱的统筹协调,更意味着重塑数字时代国家、平台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治理关系,从而推动平台治理秩序的整体重构。

  从片面认知视角切换至整体认知视角,由碎片化的制度工具回应走向制度工具的统筹协调,由单一平台监管迈向平台治理关系与治理秩序的整体重构,或许正是本书对于我国当下数字平台治理最为关键的启发。本书的价值,也不止于提供域外的平台治理经验,更在于贡献了一套以整体性视角审视数字平台、重塑治理秩序的分析框架。在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战略部署下,数字平台不再仅仅是规制的对象,更是数据资源配置、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载体。平台治理问题也不宜再被窄化为竞争法、网络安全法、数据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部门法视域下的课题,而应置于数字经济基础制度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进行系统考察和统筹谋划。唯此,方能塑造安全与发展相统一的数字经济秩序。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