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级广告刷爆朋友圈!BUT,明星“云集”背后深陷侵权门!

2017-05-12 11:14:39    来源:法制网

摘要: 老上海摩登女郎“谋杀”时间,借以咏志青春常驻,这两天,百雀羚与时间作对的这则《一九三一》“神广告”在朋友圈被疯狂转发。网友

       老上海摩登女郎“谋杀”时间,借以咏志青春常驻——这两天,百雀羚与时间作对的这则《一九三一》“神广告”在朋友圈被疯狂转发。网友都惊呼“脑洞太大”,“老奶奶都不扶就服百雀羚。”

  
  相信大家都看过,在这里也就不放长图与大家的流量作对了。笔者在第一次看到这篇广告的时候,除了被一镜到底的故事形式和清新的广告震撼以外,还有一个很大疑问,那就是:素材从何而来?
  
  找人拍?成本太高耗时太久。手绘?某些人物、场景却感觉似曾相识。
  
  于是在强烈好奇之下于各个平台进行搜索,发现竟有同业发文称百雀羚广告涉嫌侵权。
  
  5月9日,公号“罗盘邦compass”发文《致百雀羚:您如此大胆地侵权郑爽、刘诗诗等明星,不怕被告么?》,该文截取广告中人物形象,并与原图进行对比,同时指出,百雀羚创意广告中,多处人物形象来自明星剧照、淘宝模特,涉及郑爽、李东学、刘诗诗、董洁、茅子俊等多人,涉嫌侵权。
  
  上几张细节对比图,泥萌感受一下:
  
  首先楼梯上坐着的小朋友的脸疑似韩国着名表情包“民国”,看五官非常相似。
  
  广告中,民国女子走在街头,被指形象来自《决战黎明》中刘诗诗的造型。
  
  男子骑单车载女子从街道驶过,被指素材来自《抓住彩虹的男人》剧照,并进行镜像翻转。
  
  百雀羚回应:
  
  面对争议和指责,百雀羚团队回应称:广告系外包,品牌方负责提出要求,制作团队对文案创意负责,至于涉嫌侵权问题,将与制作团队进行沟通。
  
  移花接木虽常见,但不合法
  
  看完了所有对比图,相信大家对这篇“神广告”有了一个全新的见解。不少业内人士对百雀羚广告中PS、换脸行为的看法是:利用现有的素材,比如照片、剧照“移花接木”,进行再加工是广告业界常用的方式,这种情况颇为普遍。就此可以看出,百雀羚的广告制作涉及的问题具有较为普遍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广告作品中的素材应当原创,或者征得相应权利人的同意。
  
  该制作团队并没有直接使用影视剧形象和明星个人形象,而是巧妙地进行镜像反转、换脸术、服装加工术、巧妙切割法、配饰修饰法等,企图瞒天过海。可见,这属于明知故犯。
  
  广告涉嫌侵犯多个影视剧制作方的着作权和明星肖像权
  
  广告中,使用明星及模特的面部,即便进行了艺术加工,但主要识别部分仍比较明显,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
  
  在考虑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看《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使用明星的面部,百雀羚创意广告中,也有内容来自影视剧照,并对剧照进行“PS”或镜像翻转,但即便经过这些步骤调整,依然涉嫌侵犯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本身的着作权。根据《着作权法》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制君有话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移花接木”成为一个常见动作的前提下,百雀羚或许觉得板子打在自己身上很冤。但就像有媒体评论的那样,不能因为你侵权侵得“漂亮”,就可以完成“颜值即正义”的逻辑自洽。如此这般,还叫法治社会吗?
  
  综合当下的自媒体时代,由于“取材”的便易和规范的缺失,类似的侵权,已经屡见不鲜。之前有媒体就曝光,有公号团队靠“复制粘贴+少量加工”的流水线式操作,赚得盆满钵满。这次,《一九三一》中,制作团队敢对那么多明星的肖像信手拈来,又何尝不是寄生在这样的生态之上?
  
  就该则广告来说,无论是百雀羚企业还是制作团队,对侵权行为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最后背锅担责的很可能是制作团队,这起个例也为国内的创意营销行业的从业者提了个醒,创意虽好,但却不能侵权,否则再好的创意也不会得到同行的尊重,甚至会引发法律诉讼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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