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妇女患病无人管 法律援助帮维权
2017-05-15 10:16:37 来源:四川法制报摘要: 案情简介: 蒙某,女,49岁,盐亭县石牛庙乡人。王某,男49岁,盐亭县石牛庙乡人。二人系再婚,两人于2005年8月11日在盐亭县石牛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王某系丧偶
案情简介:
蒙某,女,49岁,盐亭县石牛庙乡人。王某,男49岁,盐亭县石牛庙乡人。二人系再婚,两人于2005年8月11日在盐亭县石牛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王某系丧偶,与前妻育有一女,现已成家。蒙某与王某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曾在新疆等地务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008年蒙某与王某共同为王与前妻的女儿置办了婚事,同时,也将王某原有房屋进行了改建、装修。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家中经济主要由王某掌管,生活还算幸福。但2014年5月二人在新疆工地上做工时,蒙某因工受伤后,王某对蒙某未尽照顾义务,丢下蒙某一人自己到山东务工。无奈之下,蒙某只得在当地初步治疗后便回老家养伤。但由于长期劳累,加上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导致蒙某现在身体状况特别不好。期间,蒙某为治疗用完了身上所有现金,因家中经济由王某管控,加上蒙某现无法工作无收入来源,导致现在蒙某生活举步维艰。虽然,蒙曾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其尽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现在蒙某“孤家寡人”,生活上无人救济,情感上无所寄托,对生活感到绝望。后在一次法律宣传上,了解到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免费帮助其打官司,又燃起了生活的希望。
办案过程:
根据蒙某的请求,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审查后立即指派了富驿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敬礼帮助其依法维权。
敬礼接案后,立即展开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11月年9月依法代理蒙某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王某依法承担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在审理过程中,为证明被告赵某的经济状况较好,而原告王某体弱多病、生活极端困难、需要扶持,代理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法庭辩论中,代理人以《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据,指出赵某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判令赵某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起每月支付蒙某扶养费500元。判决的结果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王某的生活困难,但却解了她的燃眉之急,蒙某对援助的结果十分满意。
办案思考:
1.维护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我国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虽然大大提高,但由于先天的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还是比较容易受到侵害。这就要求法律援助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认真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问题,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妇女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办理类似案件时,承办人员不仅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更要在办案过程中对受援对象进行心理疏导。作为弱势群众的妇女往往在收入上相对较少、精神上较为脆弱、情绪较为极端,为避免出现各种意外事情的发生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承办人员与援助机构应关注受援助对象,使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情与社会的温暖,让“法律援助”不仅“治标”(案件办结,事情办了)更“治本”(恢复生活热情)。(盐亭县司法局法律援助股 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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