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呼之欲出 刑辩大状们怎么看

2017-07-07 14:23:36    来源:法制网

摘要: 钱列阳:新规将威胁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一大进步    法制网见习记者马越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钱列阳:新规将威胁等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是一大进步

  
  法制网见习记者马越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就此规定,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
  
  该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侦查机关没有采取足够的、必要的、完整的刑事强制措施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逼供,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在基层侦查机关比比皆是,所以这一规定及时、明确地指出,这种变相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而通过这种违法行为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排除。
  
  钱列阳律师指出,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威胁、引诱、欺骗这些方式获得的证据也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是我国办理刑事案件对排除非法证据的一大进步。因为以前的刑讯逼供只限于肉刑,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人员人身的伤害,对于以威胁、引诱、欺骗这些方式获得的证据被认为是一种预审策略。除此以外,新规还将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进行威胁,来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招供的情形也纳入其中。
  
  不过,钱列阳律师还认为,该规定还存在一些可改进之处。比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以及证明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他谈到,很多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事实上那些常见的刑讯逼供的手段,几天几夜不让睡觉,晒、烤、冻、饿、被威胁等等,是无法留下来再到法庭上面逐一呈现的,所以让被告人举证自己被刑讯逼供往往是相当困难的。再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律师、辩护人看到的笔录的内容和播放出来的录音录像的内容是不相同的,两个内容并没有达到真正的同步,以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录像之前被刑讯逼供,在正式录像的时候也无法展现出来的情况等等,该规定并没有对这些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困扰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大障碍,即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的客观事实如何证明,如何将这种客观情况从事实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些都是今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钱列阳律师说道,再次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排除非法证据这一方面的重视,而刑辩律师们的未来则任重而道远。
  
  韩嘉毅:非法证据的排除 任重而道远
  
  法制网 见习记者买园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在此之前,2010年“两高三部”就曾出台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它开启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进程。这两个在名字上几乎一致的规定,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出台后,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哪些问题,新出台的《规定》和以往相比又有哪些不同?为了厘清上述法律问题,法制网记者采访了中华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
  
  韩嘉毅指出,新近出台的《规定》在体系构建以及内容表述上比《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更加严格细致,更具有操作性。韩嘉毅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性质上更相当于原则指导,内容相对简单和笼统,新出台的《规定》针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从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进行了严格规范,这些规定一旦实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此次出台的《规定》,共有42条,先作出一般性规定,后对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辩护等各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韩嘉毅指出,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初步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导权,确立了庭前会议的初步审查功能,重申了先行调查原则,强调程序性审查的优先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当庭裁决原则,完善了二审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裁决方式,他认为这些都是这个部《规定》的亮点。
  
  韩嘉毅认为,该规定在内容上还是有待完善的空间。
  
  韩嘉毅指出,该《规定》中第五条,即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是它的一大亮点,即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是韩嘉毅认为,该规定中设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内容有待完善。“立法者为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虑司法实际需要,设置了重复性排除规则的例外规定。但是例外规定还应设置地更加合理,否则极易使得一些司法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是通过各种手段’逼出’真实的口供,并且犯罪嫌疑人在事后承认的话,那最后这份真实口供的性质,并没有因为侦查人员的暴力取证手段发生改变,显然这样的规定并不能在制度上促使侦查人员文明规范执法”,韩嘉毅说,保证人权和惩罚犯罪并非是两个矛盾体,相反这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所以,不设置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不仅不会影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反而能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促使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提高执法办案的法治化、文明化、规范化水平,也有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等基本人权。
  
  韩嘉毅指出,该《规定》中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韩嘉毅认为这条规定,只应将“那些除涉及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等几种特定情形作为在非看守所询问室询问的例外,而不应将例外的范围设置的过于宽泛。并且该条文还应规定相应的程序性惩罚措施,即对应当在却没有在看守所询问室提审取得的供述,没有证据效力。否则一些侦查机关认为,只要是找到合理的解释,便可在讯问室外提审,这无疑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韩嘉毅认为,非法证据的排除在事前预防的效果,要远大于事后严惩,俨然《规定》还应在侦查阶段中,赋予律师更多的调查确证权,这样才能更好地预防刑讯逼等暴力取证的情况发生,进而促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对于如何预防暴力取证,他提出了以下建议:第一,应赋予律师随时会见的权利,如果律师的会见权没有及时行使,应设置相应的程序惩罚措施保障,即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律师法律服务期间取得的证据无效;第二,应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即规定律师有权查看看守所全部的监控录像。第三,应赋予律师调取看守所,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体检录像和体检证明的权利。第四,应赋予律师可以查找会见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在场的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第五,允许律师调取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去医院就诊服药相关病历的权利;第六,应允许律师会见案件委托当事人时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利,并且将当事人是否同意作为律师能否行使此项权利的唯一前提要件。
  
  五部门出台新规落地将会使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降低
  
  法制网 见习记者苏明龙
  
  对于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今天五部门出台的规定的区别,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新规与旧规两字之差,差在“严格”。一方面,旧规制定的内容不够严谨,另一方面,实践执行中也很不严格。旧规在司法实践中成了一个“花瓶”,好看不中用。在已经披露出来的重大案件中,几乎没有排除过非法证据,偶尔排除几个证据,也排除的不彻底。旧规形同虚设。
  
  对于今天五部门这次出台的新规,能否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起到切实可行的作用。有哪些亮点。王律师指出,新规明确规定“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新规要求,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的规定。之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被刑讯逼供的,之后又作出相同供述,控辩双方对此“供述”是否该排除有很大争议。
  
  除此之外亮点还有,针对实践中,有些办案人不打犯罪嫌疑人,却威胁他如不认罪将会对他的孩子下手等手段逼取口供。对此,新规明确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些都是切实可行的规定。
  
  对于有律师质疑新规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律师阅卷的范围,变相限制律师的阅卷范围。对此王律师认为,新规没有限制律师的阅卷范围,新规规定“等证据材料”作为兜底条款。同时,新规规定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
  
  对于新规的发布会给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带来哪些变化,王律师说:“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对新规的实施充满期待。新规的操作性比旧规加强,这将会减少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分歧,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执。新规的真正落地,使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降低,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利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也保障了办案人的权益。”
  
  同时,新规有利于促进办案机关规范化,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新规规定对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新规对办案机关的个别人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行为说不,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拘禁”,责任倒查,办案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律师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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