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无票乘机 律师:家长民航多方有责
2017-07-20 14:31:40 来源:法制网摘要: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2017年7月16日,吉祥航空公司承运的北京至上海某航班在旅客登机完毕后发现机上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机组经重新逐一核对旅客登机牌与座位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2017年7月16日,吉祥航空公司承运的北京至上海某航班在旅客登机完毕后发现机上旅客人数与舱单不符。机组经重新逐一核对旅客登机牌与座位号,发现一名4岁儿童没有登机牌且无有效机票信息。出于安全考虑,该航班启动清舱程序,全体旅客下机重新安检后再次登机,原定于6点55分起飞的航班延误至11点59分方才起飞,该名儿童及其他4名同行人员被取消该航班乘机资格。
事件发生后,吉祥航空公司决定向每位被延误旅客赔偿人民币200元。而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关领导则表示:经调查,五名旅客系两名成人和三名儿童。旅客均是首次乘坐飞机,误以为1.2米以下儿童不用购买机票,无故意逃票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无票乘机事件受到了社会关注,引发热议,除了对事件所暴露出的民航安全隐患的讨论和反思,还有对主管部门民航局避重就轻的态度和做法的担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接受了媒体采访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关于儿童乘机是否应购票。张律师表示,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该《规定》在第十五条明确,“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即便是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婴儿,如果乘坐飞机,也需要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且不提供座位。如果婴儿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当一名成年旅客携带婴儿人数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也应当购买儿童票。并且,在购买儿童票、婴儿票时,应当提供儿童、婴儿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
对于无票乘机是否违法。张律师指出,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因此旅客躲避安全检查、逃避购票义务,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无票乘机不同于日常所见的在公园、公共汽车上发生的无票行为,其不单是危及自身安全,扰乱经营秩序和公共秩序,一旦对民航安全造成破坏,巨额的财产损失尚在其次,最重要的是可能带来人身伤亡等难以挽回的后果,波及的不仅仅是成千上万旅客,还有身处机场的安检、地服、机务、地面保障等工作人员。因此,对旅客无票乘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我国《民用航空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零容忍。
张律师还指出,此次事件中,无票旅客及其监护人虽不构成犯罪,但仍属违法,考虑到其存在首次乘机不了解民航规定这一特殊情形,没有干扰飞行安全的故意,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从情理法的角度可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理。但在从宽处理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旅客的民航知识、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绝不能使该处理结果成为助长其他旅客效仿的源头,也不能成为安全检查员、地服人员、机上安全员等工作人员懈怠民航安全保障工作的借口。
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应当依法追责。张律师说,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进入民用运输机场控制区的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航空货物、航空邮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售票、值机环节和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待检区域,采用多媒体、实物展示等多种方式,告知公众民航安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告”,以及第二十九条“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的安全检查包括证件检查、人身检查、随身行李物品检查、托运行李检查等。安全检查方式包括设备检查、手工检查及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方式”等相关规定,可见我国民航安全检查有明确的操作规程,接受民航安检是每位旅客的法定义务。此次无票旅客通过安检口、登机口、舱门口等多重检查程序成功登机,除了证明其无票乘机行为存在故意以外,也说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吉祥航空公司管理混乱,有关安全检查员、地服人员、安全保障人员在民航安检、核验乘机凭证等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等失职情形。
另外,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关领导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避重就轻,将过错全数推给无票旅客,又以其无票乘机行为不违法犯罪来模糊公众视线,是试图推卸机场和航空公司的责任,袒护对该起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即便无票旅客不了解乘机的相关规定,但机场、航空公司都是民航业的专业机构,具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熟知安全检查、核验乘机凭证等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登机前设置多个检查程序,便是为了确保民航安全万无一失。不论无票旅客是否首次乘机,也不论认定旅客的无票乘机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均不能免除机场、航空公司所负有的审查旅客信息、核验乘机凭证、依法要求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旅客错误乘机行为等义务。因此,对该起事件中失职的安全检查员、地服人员、安全保障人员等机场、航空公司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责。
最后,张律师认为,此次事件中,如果民航局、机场与航空公司认为无票旅客及其监护人没有过错,则无票旅客及其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其他被延误旅客购买了吉祥航空公司的客票,双方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发生了非因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误,可以按照航班延误的标准向航空公司先行索赔。目前,吉祥航空公司已作出向每位被延误旅客赔偿200元的决定。而在通常情况下,航空公司与机场订有合同,航空公司是付费向机场购买服务,故航空公司在向其他被延误旅客做出赔偿后,可按照各自应担责的比例,向机场主张权利,要求追偿或者将其已代机场先行赔付的费用从地面服务费中抵扣。所以,吉祥航空公司作出向每位被延误的旅客作出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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