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上市公司被其债权人的相对人起诉 律师这样解读
2025-07-18 14:33:23 来源:新华网2025年7月2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药控股”)发布重大诉讼公告称,2025年6月30日,长药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长药控股为被告,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的诉讼。诉讼理由,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经胜诉,截至本案起诉时,未收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又因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长药控股享有的154,890,260.10元到期债权。故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起诉要求,以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长药控股享有的154,890,260.10元到期债权为限,由长药控股向原告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8223号民事判决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
通过公告,我们可以了解到,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欠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钱,长药控股欠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钱,为什么十堰市盛世郧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直接起诉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长药控股?针对上述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雷律师。
曹春雷律师介绍,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由此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的一项法律制度,通俗的讲,是防止债务人不积极去要自己的钱,从而影响到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他介绍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履行期已经届满,并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2.债权人的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合法有效的权利,且该权利的履行期也已届满。3.债权人的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关键触发条件。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其自身财产(偿债能力)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的危险,如果债务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无需行使代位权。
曹春雷律师补充说,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向相对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追索以保全自身债权的一种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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