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律师解读董监高的法律责任
2025-08-20 16:25:06 来源:新华网2025年6月28日,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科技”或者“公司”)公告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因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案,于2025年6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5〕309号)。《告知书》中提到,紫天科技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共有33家子公司,公司仅收集3家主要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未能有效组织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导致公司未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法律规定报送并公告2024年年度报告。福建证监局认为,紫天科技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紫天科技财务总监、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董事兼总经理,依法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未能有效组织公司开展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该3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紫天科技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福建证监局拟决定对紫天科技和上述高管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础,其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信息,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其董监高责任的一直备受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雷律师。
曹春雷律师说,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等)。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和市场前景至关重要。信息披露不仅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义务,更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被视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公司法》也对董监高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必须以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时,监管机构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信息披露违规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曹春雷律师表示,只有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真正重视信息披露义务,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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