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里的“碰一碰”广告,侵犯边界了吗?
2025-09-25 18:27:33 来源:法治网近期,全国多地商业区、写字楼及住宅小区电梯内出现名为“碰一下”的抢红包装置。该装置由支付平台与电梯广告公司联合推出,安装在电梯广告栏旁,乘坐电梯的人如果用手机靠近该装置,就可以选择领取对应的优惠券。听起来这似乎挺便利,但安装过程有不少小区物业和业主根本没接到通知,甚至不知情。
在社交平台上,有网友吐槽称自家小区电梯里一口气装了3台“碰一下”设备,自己只是在电梯里刷手机,支付宝就突然自己弹了出来。有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一个电梯里面这么多碰一碰设备,不敢乱动。”“我对这个设备不了解,会不会泄露隐私?”“万一这个装置被人调包了,碰一碰会不会把手机里的钱碰没了?”
对此,相关技术人员表示,一方面,电梯里的“碰一碰”必须由用户主动将开启NFC功能的手机精准靠近“碰一碰”设备才会触发。而且不当心“碰”出广告的概率较低,“碰”出广告后,是否要领取对应的优惠券,还需要经过机主的确认;另一方面,电梯里的“碰一碰”设备不具备支付功能,能从根本上杜绝“碰掉钱”。
运营方尽管做出了解释,但在数据泄露频发的当下,公众对其安全性及安装合法性还是保持观望态度。那么,电梯广告公司如果没有与业主、物业、社区等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安装这些设备是否合规?潜在风险由谁担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解读: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王园园认为:
一、物权法层面:业主共同管理权的实质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权,更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其使用和经营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安装此类装置不仅涉及空间利用,本质上更是利用业主共有财产开展营利活动,这直接触动了业务共同管理权的核心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此类商业设备的安装必须经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程序要求,且需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程序要求不是简单的形式要件,而是保障业主共同管理权实现的实质性规范。任何未经此程序的安装行为都构成对业主共同管理权的侵犯。
二、网络安全法层面:数据采集的合规性。虽然运营方声称设备“非支付终端”,但基于NFC或类似技术的设备在交互过程中必然涉及用户设备信息的采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收集用户设备信息的行为都必须满足“告知-同意”原则。电梯场景中的“碰一下”设计,由于其使用场景的特殊性,实际上无法提供充分的信息告知和有效的同意机制,这直接违反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作为电梯管理方,物业公司若未履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即允许安装,不仅构成程序违法,更实质性地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和管理权,同时,作为专业管理机构,其对设备安全性负有审查义务,未尽到此义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运营方的责任,作为设备安装和运营的直接收益方,支付平台对设备合法性负有首要责任。特别是在数据安全方面,作为网络运营者需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确保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全流程合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电梯“碰一下”装置本质是商业资本对业主共有空间的非法侵入。其合法性核心在于业主知情同意与收益共享,而非技术安全性辩解。业主应积极行使共同管理权,要求物业履行程序义务;监管部门需明确将此类设备纳入网络数据安全监管范畴,遏制企业滥用技术侵犯公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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