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偏爱弟弟长子拒绝赡养 法院判其支付赡养费
2016-04-22 09:26:12 来源:雅安日报日前,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家庭赡养案件进行依法判决,判处本案两名被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两名原告每人200元。
案件回放:
老人生活无着求助法律
原告汪某与老伴杨某已到古稀之年,两人均有不同程度残疾。
二老膝下有两个儿子,为了不打扰儿子们的生活,老人在儿子成家后便独自居住。现在,二老因年事已高,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
但长子沈某认为,当初分家产和田地时,父母偏爱弟弟,将大部分家产和田地分给了弟弟,现在应由弟弟供养,并且自己身体有病,不愿尽赡养义务。该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两名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次子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尽赡养义务。为了挽回亲情,办案法官希望通过调解,解决该案。调解过程中,长子沈某再次以各种理由表示不愿出赡养费,也不同意父母跟随自己生活。
办案法官多次向沈某做工作,但因原被告双方积怨已久、矛盾较深,致使调解工作进行困难。最终,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法官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二原告每人200元。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尽孝、赡养老人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对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来讲,赡养父母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的二原告已是古稀之年且身患残疾,被告认为的父母偏爱弟弟、自己身体抱恙等借口并不是免除其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判决,给两名老人带来法律上的些许安慰。
法官同时也提醒,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迈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负有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可能还会构成遗弃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昆、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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