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走177万执行款 绵阳一法官获刑8年

2016-08-24 11:02:01    来源:

摘要: 身为法官竟知法犯法,将案件执行款据为己有,绵阳高新区法院日前对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审判员张某案作出判决,以张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拿律

       身为法官竟知法犯法,将案件执行款据为己有,绵阳高新区法院日前对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审判员张某案作出判决,以张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拿律师身份证办银行卡

  经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侦查查明,在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涪城区法院法官张某在承办执行任某等6名当事人与四川绵阳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六起执行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蒲某某全权代理,并特别委托将案件执行款转至代理人蒲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时任执行法官张某为达到将6起案件执行款据为己有的目的,遂利用职务之便,以财务室划拨执行款审查需要为由,取得案件代理人蒲某某身份证原件后,在未经蒲某某同意及知晓的情况下,持该身份证原件在绵阳市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办理了一张户名为蒲某某的银行卡用于个人使用。划款时填上自己的卡号

  张某在之后办理案件执行款划拨手续时,银行账号一栏本应填写为蒲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但其私自填为其个人开设的银行卡卡号,并交由法院财务部门,最终张某将本应支付给案件当事人的案件款177万余元转入了自己以蒲某某名义私设的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2015年1月16日,张某担心事情败露遂辗转潜逃至遂宁、昆明、贵阳、南充等地躲藏。

  2015年8月8日,张某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顶山风景区内被警方抓获归案。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对该案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万元。(原富杰刘雪云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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