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安州区法院:女子转错货款 法院判决对方返还

2017-05-31 11:10:07    来源:法治四川

摘要: 日前,绵阳安州区法院塔水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转错货款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263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12日,游仙区某镇郭某云因

       日前,绵阳安州区法院塔水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转错货款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263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10月12日,游仙区某镇郭某云因疏忽大意操作不慎,在利用互联网平台为向其供货,与本案被告同名同姓的覃某(化名)琼转三笔货款时,误将货款12631元转入本案被告覃某琼账户。发现转账错误后,郭某云经与被告覃某琼联系,要求退还,覃某琼要求郭某云带上转款依据,双方面见核实后再退还,后因双方沟通不畅,覃某琼未退还。无奈之下,郭某云将覃某琼告上了法庭。

  2017年2月6日,塔水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覃某琼辩称:原告将钱误转后,没有及时与被告沟通联系,后来原告联系村主任后,被告要求原告带上转款手续来,经被告核实后还钱给原告,但原告没有来,就向法院起诉,损坏了被告的名誉。原告没有被告不愿退还货款的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覃某琼在与原告郭某云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获得原告郭某云误转入其账户的货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庭审中,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于3月22日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因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将货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虽然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本案发生,但被告无正当理由取得该款,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原告。本案也提醒大家,在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银行转账交易时要谨慎,在核对好转入账户,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避免转账错误引来的麻烦。(安州区依法治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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