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商8000多万元投资深陷“破产”困局

2023-10-16 14:52:2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法定的情形之一

  图为巴中某瑞公司至今未拆的老厂区。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法定的情形之一
 

  《法治周末》记者 宋媛媛

  “我们说一句算一句,严格按照约定办事,没想到对方却屡屡违约,还不断要求我们继续投入,否则就无法推进合作,5年投进去8400多万元。”

  9月初,在四川省成都市,已经76岁满脸愁容的成都天邑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天邑公司)董事长李跃亨,面对《法治周末》记者,似有倒不尽的苦水。

  “当年就是看好巴中某瑞公司老厂区的地理位置,才决定投资合作开发,没想到一步一个坑,感觉合作无望才提起诉讼,官司赢了,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对方却破产了。我该怎么办?”李跃亨追问。

  眼看巨额投资如同打水漂,有去无回。为打破企业面临的困境,李跃亨一刻也不敢松懈,不得不每天在寻找答案的路上奔波。


“房地产合作开发”始末

  十年前,巴中市推出“退城入园”政策,即工业企业迁入政府划定的工业园,原厂区可以优惠变性为商住用地,企业通过搞土地开发来弥补建新厂的费用及停工停业造成的损失,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天邑公司与某瑞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

  2013年12月28日,天邑公司与某瑞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拟就老厂29846㎡(约45亩)合作开发。

  协议约定:天邑公司投资5225万元,占总投资的55%,某瑞公司投入资金和现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共计4275万元,占总投资的45%,双方注册新的房地产公司,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产开发建设及销售。

  合同约定某瑞公司全责办理并取得商住用地使用权证,2014年7月30日前完成土地整理、原厂搬迁、职工安置,以及宗地现场达到项目施工前要求的“五通一平”。

  2014年1月10日,天邑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某瑞公司转账3135万元。

  转眼8月来到,某瑞公司职责内的土地证办理和“五通一平”没任何进展,却以搬迁为名,向天邑公司借款500万元。

  到了2014年年底,某瑞公司又承诺2015年8月31日前必定取得新国土证和宗地现场达到“五通一平”。

  又是一年过去,2015年11月,某瑞公司的两项承诺依然没有兑现,理由是新厂建设缺少资金,新厂建不好老厂区便无法拆除,再次要求天邑公司帮助。鉴于此,天邑公司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为某瑞公司建设新厂区,付出价值约1293万元。

  新厂区建好了,某瑞公司向天邑公司提出再借3500万元,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国土证。2018年8月,天邑公司支付某瑞公司3460万元。

  接下来,天邑公司就天天期盼着某瑞公司实现诺言,时间来到2020年1月,却突然等来“恶耗”:某瑞公司因为一笔欠款,老厂区土地被法院查封了,期限三年。

  万般无奈,2020年3月,天邑公司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某瑞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损失。

  巴中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现在案涉土地还在某瑞公司的名下,仍有合作的基础,一审驳回了天邑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邑公司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土地是合作的基础,在天邑公司按照约定前后投入8400多万元的情况下,某瑞公司至今也未能完成案涉土地的老厂搬迁、新国土证办理等工作,且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被查封,其亦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土地调整规划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义务,直接侵犯了合作方天邑公司的根本利益,属于根本性违约。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解除天邑公司与某瑞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某瑞公司返还天邑公司投资款8400余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

  某瑞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法驳回了某瑞公司再审申请。


缺乏诚意的合作?

  2021年1月,天邑公司向巴中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某瑞公司老厂土地历经两次司法拍卖流拍,正当天邑公司与法院沟通拟接受以物抵债之际,某瑞公司突然被他人提出了破产申请。

  巴中市中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了债权人李某对某瑞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3月23日作出决定,指定了“某瑞公司管理人”,天邑公司案件终止执行。天邑公司被列为普通债权人,等待破产清算。

  也正是通过破产程序,天邑公司才发现2013年12月签订合作协议之时,某瑞公司的老厂区土地已经抵押给银行,而天邑公司支付的合作资金及用于搬迁的借款,某瑞公司未专款专用,很多转给了外部企业。

  工商登记显示,某瑞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四川同某堂公司持股80%,四川省巴中运输有限公司持股20%(国资企业)。某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勇,其也是同某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月2日,记者按照工商登记的地址及某瑞公司员工提供的办公地址,均未找到同某堂公司,经过电话邀约,9月3日上午,记者在成都某茶馆见到了杨某勇。

  在谈到某瑞公司与天邑公司合作失败的原因时,杨某勇表示:“是天邑公司不想干了,他到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呀,退他们的钱,这是根本原因。”

  对于签订合作协议时老厂区土地已经抵押的问题,杨某勇先是矢口否认称“没有抵押”,后来又说“已经撤销抵押”,最后说记不清楚了。

  还有资金外转的问题,杨某勇的答复是,“我这几家公司在天邑公司进入之前都借钱给某瑞公司了,那某瑞公司有钱的时候周转一下有什么不可以呢”。

  时至今日,《法治周末》记者看到某瑞公司老厂区办公楼、车间等建筑依然存在。

  “某瑞公司多次承诺老厂区拆除,达到‘五通一平’,至今9年过去,却连一块砖都没拆,完全不具有合作的实力和诚意。”李跃亨认为,合作开发不过是“骗取”天邑公司资金的诱饵罢了。


不能一个“破产”了之

  天邑公司的投资经历令人唏嘘,他们一再声称遭遇“诈骗”,对该案,法律界人士又是如何看待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法定的情形之一。

  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律师认为,在双方签订协议时,某瑞公司隐瞒了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虽然土地被抵押不代表某瑞公司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结合某瑞公司后续将资金挪作他用、反复要求投资人投入款项、“五通一平”至今未动工等情形,很难不怀疑某瑞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恶意。

  姚克枫表示,从两家公司的合作历程可以看到,某瑞公司处处捉襟见肘、经济窘迫,土地已经抵押,建设新厂区缺乏资金、无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均说明某瑞公司在履行合同能力方面的欠缺。某瑞公司确实也在建设新厂区,给天邑公司以履行合同、准备搬出老厂区的印象,并以此不断向天邑公司提要求,获得更多的资金。

  姚克枫说,合同诈骗分为单位和个人犯罪,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的行为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海光则认为,天邑公司在与某瑞公司合作之初,应当做尽职调查,深度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起码要看到土地使用证,设立共管账户,资金打入共管账户,以确保对方违约时能够全身而退。天邑公司对某瑞公司几乎有求必应,丢掉了应有的戒备心和防范措施,也是导致投资越陷越深的原因之一。建议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度介入,查清资金去向及案件性质,不能让诚实守信者吃亏,同时也要让不守诚信者付出代价,不能一个“破产”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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