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副会长王兴土解读武汉面馆杀人事件

2017-02-21 09:25:48    来源:

摘要: 2月18日,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23岁的胡某与同伴到姚某面馆就餐,结账时,胡某被姚某告知粉涨价了。在同伴准备付账时,胡某对姚某说:“你标价是4元,我只给

        218,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23岁的胡某与同伴到姚某面馆就餐,结账时,胡某被姚某告知粉涨价了。在同伴准备付账时,胡某对姚某说:“你标价是4元,我只给4元。”

姚某说:“我说几块钱一碗就几块钱,你吃得起就吃,吃不起你莫(不要)吃,你给老子滚。”

        随后两人发生口角,姚某冲向胡某,率先打了胡两巴掌,又踢了一脚,胡某不敌,两次被姚掐住脖子,按在墙上。随后,胡某进入面馆内屋,提出菜刀向姚某砍去,砍伤姚某一条腿和一只胳膊,姚某被砍伤后向店外跑,逃出几米后被地上的东西绊倒,胡某追上来,将姚某按在一辆汽车上,又连续挥刀,将其胳膊砍下后又凶狠的砍下姚某头颅,并且将姚某的头颅丢在几米外的垃圾桶里。

       警察赶到时,胡某已经停止作案,并未逃跑反抗。据了解,胡某持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副会长王兴土就该事件进行解读。王兴土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刑二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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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姚某在本案中负有责任吗?若有,姚某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将会对胡某在审判和量刑上有什么影响?

    答:姚某负有一定责任,面店涨价应在价目表上做出修改,或在顾客就餐前告知,对引起此事件姚某应负一定责任。在量刑上,会考量该因素,但胡某故意杀人,对胡某杀人量刑影响不大。

    问:胡某有二级精神残疾,在审判中是否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胡某已满16周岁,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但其有二级精神残疾证明,则要对胡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胡某是否对处于清醒状态?能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否对该事件负有刑事责任?具体要经司法鉴定结果而论。

    若胡某在行凶时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胡某将不负刑事责任,胡某的家属或监护人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若胡某在行凶时处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胡某处于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胡某将负全责,可能面临死刑或死缓。

赔偿情况则要根据姚某生前的子女和老人赡养情况、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若胡某没有经济补偿能力,胡某家属可帮其对姚某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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