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膜拜P图大神?专家喊话:可能是侵权!
2017-02-23 09:55:53 来源:法制网台湾艺人林志颖在不少人眼中都是个不老传说加心中偶像,其阳光向上的形象一直以来确实吸引了不少粉丝,但是小编今天要告诉各位迷弟迷妹的是,你们的爱豆这次或许摊上事了!
小小一张P图竟被索赔110万
原来,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为了庆祝他的微博粉丝量达到2100万,发布了一条图文消息,图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显示的是林志颖自己的头像,并配上了文字:“2100万粉丝礼物提前来啰!光头的我造型还是可以的”。只是林志颖没有说清楚,这个是经过P图后的照片,并非真实,但是可能有的粉丝就相信了。
照片的原作者朱庆福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拍的这张照片展现的是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该作品被严重娱乐化、作品表达的创作思想遭到严重曲解,与作者透过原作品想要表达的民族气节、民族精神的严肃主体背道而驰。
近日,朱庆福将林志颖起诉到法院,认为其行为侵犯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道歉和消除影响,并索赔110万。
吃瓜群众:转发个P图也算侵权?
虽然赔偿金额有点多,但是林志颖并没有恼羞成怒,而是发了很长的微博出来道歉,解释了前因后果,态度很是诚恳。
不过有粉丝出来帮林志颖说话,认为赔偿金额过大了,并且说了这个图源头并非出自林志颖的手,而是网上流传的照片,林志颖只是转发。
也有人表示不认可:“四年前的照片,现在才来翻案,而且索赔110万,一张照片而已啊。”
还有的网友说:“如果用于商业用途了,那无可非议,但是只是转发,就索赔那么……”
专家表示:转发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那么作为转发者的林志颖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小编联系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
“转发也属于发布,”朱巍讲,“虽然林志颖不是图片的原作者,但是这在传播法上只是一个抗辩事由,不影响行为侵权的性质,只能减轻责任,并非不承担责任。”
而关于P图的人,朱巍认为其行为属于一种再创作,但这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侵害原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法条链接: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9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酷爱微信斗图?很可能侵权!
现在许多网友聊微信不喜欢打字,一言不合就开启“微信斗图”模式,各种搞笑层出不穷,其中也不乏许多“明星脸”,那么这种把明星肖像P成表情包的行为又是否构成侵权呢?
朱巍认为,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可以选择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明星愿意用这些表情包去宣传自己的,甚至有些表情包就是他们自己的团队制作的,这样的表情包拿来使用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有些P图属于商事化使用,也就是将图片用于商业用途了,这个是需要支付报酬的,”朱巍解释说,“还有恶意的P图可能会侵害到当事人的名誉权,不过这就不是版权方面的问题,而是侵害人格权的问题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小编友情提醒:
一言不合就开始微信斗图的诸位,搞笑的P图、有创意的明星表情包可能会让你在聊天的时候显得高端洋气有魅力,但是恶意修改图片以及不合理的使用行为都可能涉及到侵权。一句话:p图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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