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一案:精神赔偿或将逼近100%比例?
2017-04-01 15:51:33 来源:北京青年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表示接受河北高院的赔偿判决,今后将开始正常的生活了。对于这个国家赔偿判决,引人关注的倒是精神赔偿问题。此前,在本案赔偿申请书中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创下了一个“天价”,竟然高达1200万元,引起舆论的关注。而本案最后的赔偿数额依然引起关注,因为河北高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创下了国家赔偿的新高。法院判决的精神抚慰金是130万元,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约98%。此前的国家赔偿中最高的是呼格案,精神抚慰金总额100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94%。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赔偿数额也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具体的过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赔偿法》,并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赔偿精神损失。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并没有具体赔偿标准。2014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现在看来,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已经被再次大幅度突破。我们不能认为呼格案和聂树斌案判决的精神抚慰金违反了最高法的《意见》,应该说,两案的判决在实体上是符合最高法的规定的。最高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这一条上用的是“综合酌定”这个提法,也就是要综合考虑“损害事实和后果、职权违法和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和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和刑罚的轻重、纠错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两案对死者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精神抚慰金突破上限显然是合适的,起码并不让人感到过高,何况,最高法规定的上限前面还有“原则上”三个字。
不过,尽管突破最高法规定的精神抚慰金上限是可以的,但从35%提高到98%,总给人一种感觉:原来规定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是否过低了?从最近两案件的情况看,精神抚慰金的最后“上限”似乎是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当大幅度突破上限的判决逐步增加后,最高法会不会修正原来的规定,表述为“特殊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这样一来,精神抚慰金占比的上限就由35%变成不超过1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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