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的定位与发展
2016-08-19 10:55:57 来源:摘要: 集八方智慧经广纳箴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已于今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慈善法出台昭示着我国慈善事业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它将为引领、促
集八方智慧经广纳箴言,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慈善法已于今年3月16日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慈善法出台昭示着我国慈善事业建设步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它将为引领、促进、规范慈善事业以及形成慈善法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慈善法是人权法
《礼记·礼运》所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我国古代对社会治理的最理想描述。如何实现人类整体发展与彰显社会普世价值成为当下人权观念的最新表达。新慈善法第3条迎合了此种观念,不仅将传统的生存健康保障、人道主义救援纳入慈善领域的范畴,而且将慈善活动扩展至社会文化发展、环境生态保护的领域;第4条申明开展慈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15条明确慈善组织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以及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62条强调开展慈善服务应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总之,新慈善法通过全面而又复杂的制度设计,有力保障了当代人权价值的有机实现,也为人权保障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慈善法是爱心法
相较于社会救助属于国家政府的责任与职能,社会慈善作为一种针对社会的利他行为,它源自人本性中的慈爱与怜悯,是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因此,慈善法本质上是一部为爱心求保障、令爱心受重视、让爱心有归宿的利他性法律,从而决定了未来慈善事业的发展应由传统的官办性、封闭性、狭隘性向现代的民间性、志愿性、自治性方向的转变。新出台的慈善法正是体现了这种现代慈善转向的要求,既重视对利他主义的疏导,也注意对利他主义的激励。慈善法第3条规定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都属于慈善活动,鼓励人人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有钱捐钱,有力出力;第36条将捐赠财产的外延扩展到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的捐赠,皆属于爱心的表达,慈善法倡导大家以多种方法来献爱心。针对现实生活中频繁出现的强行摊派现象慈善法第32条作出了及时回应。此外,慈善立法过程,立法者意识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不能仅靠慈善法律制度地实施,还应注重慈善文化观念地培养,慈善法第5条强烈呼吁弘扬慈善文化、践行中华传统美德以及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7条还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以期在全社会宣传行善观念、培育利他文化、养成慈善风气,这些作为我国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大方向,将是决定我国慈善事业能否迈入一个全新时代的分水岭。
慈善法是公益法
慈善法第3条突破了对传统慈善概念的理解,即慈善不仅仅指向弱者行善,其更为重要的特征是公益性,即促进科、教、文、卫、体育、环境等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性作为慈善法的灵魂导引,慈善立法正是抓住了公益性这个牛鼻子,才充分保证了整部慈善立法的质量与实施。因此,如何对公益的概念和范畴进行准确定位,成为了慈善法治大厦建设的地基。首先,如果将慈善概念划分为公益慈善与私益慈善,前者指增进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慈善活动,后者指仅仅增加特定人利益的慈善活动。通过考察慈善法第26条对公开募捐的限制性规定、第101条对没有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募的惩罚性规定以及第101条对社会或单位内部开展互济活动的专项性规定,很明显慈善法只是将前者纳入调整范畴,而后者依旧为民法的调整范围。其次,进一步界定公益,不能因公益概念本身的高度抽象或有失确定,而使慈善利益处于难以捉摸或证明的状况。再次,公益要求慈善活动的有效性。慈善法作为一部以公益为建构基础的法律,充分彰显慈善立法价值就是要最大化保障公益价值的实现。
慈善法是程序法
程序是慈善立法价值的催化剂,只有发挥程序机制的作用,才能充分保障慈善实体机制的良好运转,从而促进慈善功能更好地发挥。首先,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作为慈善组织的准入要件,慈善法不仅列明了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终止条件,第10条与第18条还分别对慈善组织的设立程序与终止程序予以了明确规定;其次,慈善活动的运行程序,对于慈善法第3章“慈善募捐”、第4章“慈善捐赠”、第5章“慈善信托”、第6章“慈善财产”、第8章“信息公开”以及第10章“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为配合或辅助相关慈善实体机制的有效实施,慈善程序机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再次,慈善纠纷的解决程序,为保护相关慈善法律主体的正当利益,必须重视对司法救济程序的设置。一方面,要求确立慈善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拥有程序上的救济权利。慈善法第41条、42条、59条分别规定可对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的行为、慈善组织滥用捐赠财产的行为、受益人违反慈善财产使用协议的行为提起诉讼,第49条还赋予了信托监察人的独立起诉权。另一方面,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慈善救济程序:一是增加慈善调解的前置程序,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与防止慈善纠纷的恶化;二是合理分配慈善诉讼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受益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应适当降低其举证责任;三是构建慈善公益诉讼,基于当前我国官办慈善组织各种丑闻频发的现况,可考虑将这种慈善腐败现象纳入慈善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以重树社会对官办慈善组织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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