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具有多重社会效益

2016-08-25 09:44:18    来源:中国普法网

摘要: 行政首长出庭的价值,首先在于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层级审批制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

         行政首长出庭的价值,首先在于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诉讼的质量。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是层级审批制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对行政行为各方面更加熟悉,便于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具体合理的解释说明,提高应诉针对性。另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也便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调解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部分案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便于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协议,减少诉讼外的层层请示汇报,提高诉讼效率,真正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

对行政机关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便于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行政首长可以当庭倾听原告一方的诉请,便于行政机关检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土地征用等方面,不顾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由此引发的案件中,如行政首长能够亲自出庭应诉,有助于倒逼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对提高全民法治素养来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最生动的法治教育。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行政首长可以通过法庭这个庄严的场所,阐释和说明重大公共决策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根据,便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理解政府决策,更加自觉地支持和拥护政府依法行政。近年来,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高铁建设、化工项目等引发的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其本身具有的社会效益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未来,应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和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

(摘自8月19日《人民日报》5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堂法治课》,作者:贺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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