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8-10-24 15:20:51    来源:本网原创

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行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

 

    作者: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王明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行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邂的决定》,首次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式启动。经过经四年的试点,该制度从无到有、从虚到实,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笔者在实践中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标准不明确。最高法“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四五改革纲要”则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均未出台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明确具体或统一的处罚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如何自由裁量最为合理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会导致同种情形但不同刑罚情况的发生,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进而遭受质疑。因此,认罪认罚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予以公示,侦查人员、公诉机关、办案法官可直接根据处罚标准进行建议与量刑。

  2、被告人内心确认难以保证。被告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主体,也是制度的直接获益者,但前提是被告人自愿承认公诉机关的控诉和服从审判机关的判处。但是被告人如何确信能得到从宽处理是一个难题,这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认罪积极性和该制度的切实推进。传统的暴力审讯方式以及疲劳审判等新型不规范执法显然还不够增强被告人内心确认,这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只有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才会有真实可信的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得以真正落实。

  3、认罪认罚执行中易被滥用。一方面,从被告人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效果直接体现于量刑上,所以被告人可能想方设法利用认罪认罚以达到逃避严厉处罚的目的,但可能会出现被告人无中生有、乱认罪情况的发生。如果该制度得不到规范使用,就会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另一方面,从司法机关角度看,由于我国的司法传统、刑事诉讼的背景和实际需要,职权主义因素仍占主导。而认罪认罚制度存有多种量刑挡次,量刑幅度较大,可能会产生给予被告人畸轻、不足以惩罚被告人的刑罚的司法腐败。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如何把握量刑建议权以及法官如何自由裁量才能达到量刑平衡也不可忽视。

  4、侦查机关可能过度依赖。侦查机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了取证量大难度大的问题,即便在证据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也能顺利移送起诉,但长此以往,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可能会有所松懈,直接导致取证积极性降低。同时,侦查机关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过分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制度引起侦查机关的取证惰性等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以事实为根据仍然是侦查人员的办案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能越俎代庖转成为侦查机关破案的一种手段。

  二、解决的办法

    1、细化认罪认罚处理标准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当务之急是统一和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方式和标准。法院应根据公安局、检察院的认罪认罚评估表和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给予被告人最终量刑考评,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不同情形的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从宽幅度。对于坦白情节,应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时间、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对于自首情节,应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减少的刑期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对于立功情节,应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明确认罪认罚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成立速裁组或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对认罪认罚案件采取集中快速审理。同时,对不认罪认罚案件将认罪认罚从宽教育列入庭审必经程序,并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但是如果在公检法三个阶段中的任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反悔认罪,则处理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

  3、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内心确认传统的审讯方式存在的诟病以及沟通方式比较单一,手段不丰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接受效果不是很明显,更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因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增强其内心确认:第一,办案人员严格公正询问,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在侦查阶段即可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法院可制作认罪认罚机制宣传材料及介绍典型案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分析认罪认罚不同情形对量刑的影响。第三,羁押场所亦可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杜绝个别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发生。第四,对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的罪犯,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人员,要加强管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鼓励此类罪犯以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确保机制收到实效。

  4、 严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探索建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做到适当合理的限制,即严格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公检法机关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或自行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应予充分告知。同时,法院应严格审查认罪认罚动机,并以事实为基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避免该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另外,公检法启动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并适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外界监督。除非对于被告人认罪的取得和处理能给予透彻而公开的解释,否则总会让人怀疑其中的不公正性。

  5、 强化司法人员证据意识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司法人员办案压力,但主次不能颠倒,办案人员不能对该制度形成依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是辅助提高办案效率的一种司法手段。即使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也应对相关证据加以收集与保全,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一旦被告人在庭审中突然翻供,则让公诉机关措手不及,加上之前取证良机的错失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因此,证椐采集的意识和时机也同样不能忽视。另外,强化司法人员证据意识也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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