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解决路径初探
2025-09-05 17:34:12 来源:人民法院报当下,如何以数字化法治为纽带,清晰界定物业与业主间的民事权责边界、从源头减少日常矛盾摩擦、提前防范纠纷升级引发的刑事风险、并依托技术手段引导理性舆论走向,最终推动双方从“对立博弈”转向“协同共治”,已成为数字化浪潮下社区治理必须直面并破解的关键课题。
一、物业纠纷“对立”现状的法律透视:从民事争议到刑事风险
在民事纠纷层面,核心围绕三大法律关系展开。
一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占比较大,典型案例如业主以“服务未达标”拒缴物业费。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但如果物业确实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业主可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减免物业费,而非直接拒缴。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需按约定提供服务。未达标则业主有权请求减免,而物业则坚持称已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业主足额缴费。业主反映物业对小区卫生清理不及时、公共设施维修拖沓,但物业认为这些问题并不构成服务瑕疵,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例如某案例中物业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无监控、单元门锁/电梯维护等无记录),业主拒缴物业费,法院判决业主需按70%缴纳物业费,支持物业合法债权,同时否定因物业服务瑕疵仍全额收费的主张。
二是物权纠纷,主要集中在公共区域权益纠纷,包括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分配、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使用等问题。如物业擅自出租公共车位、停车场收费、利用楼顶和电梯等公共区域广告获利。但收益却存在未向业主公示或合理分配的情况。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如某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通过经营小区共有部分等方式获得公共收益,却未依法依规合理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511万余元。因此,此类纠纷若无法妥善解决,容易引发业主对物业的信任危机,进而导致矛盾激化。
三是侵权纠纷。物业与业主的侵权纠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未按规定进行小区安保巡逻,导致业主财物被盗;或未及时维修公共设施,如小区道路坑洼未修,致使业主摔倒受伤,均构成侵权。二是非法占用或处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如楼顶、架空层等用于经营活动,或设置广告牌,且未将收益合理分配给业主,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益。三是泄露业主个人信息,物业在履职过程中收集了业主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若未经业主许可,擅自将这些信息泄露给装修公司、中介等第三方,扰乱业主生活,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四是不合理收费,超出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擅自收取未约定的装修管理费、垃圾清理费等,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五是不合理限制业主权益,对业主实施不合理的管理措施,如无正当理由限制业主车辆进出小区,或限制业主使用电梯等公共设施,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六是安全保障义务缺失,未对小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如路面积雪未除、隐患设施未设警示、消防设施不合规等,导致业主受伤,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或小区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地下停车场车辆剐蹭、物业未安装监控、未设置警示标识等,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七是侵犯业主名誉权,物业人员若对提出异议的业主进行辱骂、言语攻击等,损害业主名誉权。八是物业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的非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在刑事风险层面,虽占比较小,但矛盾升级后的后果极为严重,需警惕“民事纠纷刑事化”。一类是业主端的风险,如因不满物业服务而实施破坏行为。某小区业主因物业拒修漏水管道,打砸物业办公室致财物损失5万元,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一类是物业端的风险,如暴力催缴、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某物业公司雇佣社会人员上门催缴,对业主进行威胁殴打,相关责任人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法院将其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破坏社会秩序”,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责。
另外,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少因打砸物业数字化设备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典型案例。比如业主砸坏车牌识别系统案、砸坏小区智能门禁系统案、掰弯小区道闸案、打砸小区人脸识别一体机案等。例如某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带领他人拆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区门口的道闸系统及保安亭等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1325元,法院认定,业主纠集人员公然毁坏他人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物业纠纷存在从民事争议逐渐升级为刑事风险的趋势,背后反映出双方权利义务认知的严重偏差。当民事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时,矛盾进一步升级并激化,则衍生出刑事法律责任风险。如业主因不满物业的服务或管理,采取暴力手段破坏物业设施,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若物业在催缴物业费过程中,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通过非法拘禁或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则构成非法拘禁罪,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再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则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甚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珠海市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因物业管理权交接纠纷,在小区大门口与业主发生冲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二业主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显然,刑事风险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造成社区秩序的极大破坏。
二、破解纠纷的“司法智慧”实践路径:从民事调判到刑事规制
当物业与业主的矛盾冲突私下得不到妥善解决,司法将成为化解物业纠纷的核心力量,并非仅以“裁判”单一形式介入,而是针对纠纷从民事争议到刑事风险的不同层级,构建“前端调解、中端裁判、后端规制”的全链条应对体系。这种分层施策的“司法智慧”,既避免了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冲突,亦通过法律手段为“共治”筑牢底线,具体可从民事、刑事两个维度拆解实践路径。
(一)民事维度:夯实纠纷化解基石
结合司法实践,在民事领域中,多元解纷与依法裁判是化解物业纠纷的两大关键路径。调解作为多元解纷机制的核心环节,是化解物业纠纷的前沿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均积极构建物业纠纷多元调解体系。如浙江绍兴法院,推动党委政府出台《关于建立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整合物业管理部门、综治中心、物调委、社区等多方力量,依托房地产共享法庭,构建梯级调解体系。
在实务中,如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处理物业纠纷时,针对业主拒缴物业费背后长期积压的“服务焦虑”问题,迅速联动物业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工作人员,组织业主代表与物业公司负责人分批次开展调解。通过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针对法律问题答疑解惑,梳理出整改条目并明确整改期限,最终促使超过70%的业主签署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
除了调解,示范判决和巡回审判亦是重要的司法手段。对于一些矛盾尖锐、难以调解的物业纠纷案件,法院可选取具有规则指引意义的指导性案例或能够反映共性争议的代表性个案,通过精准提炼案件核心法律问题、明确裁判标准与裁判思路,作出示范性判决;同时,在具体个案审理中,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规则,依法作出裁判,实现“示范裁判引领类案、个案判决定分止争”的双重效果。这一方式不仅能解决个案纠纷,还能为辖区内其他类似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裁判预期。
(二)刑事规制:划定物业纠纷领域“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物业纠纷的刑事规制,核心在于以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明确界定物业纠纷中可能触及刑事犯罪的行为边界,划定“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其并非仅针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而是通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打击、事后规制”的全链条刑事应对机制,一方面依法惩治已升级为刑事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从源头防范民事纠纷突破法律底线、衍生刑事责任冲突。
涉及物业端三类高频犯罪:一是职务侵占罪;二是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催缴物业费,或滋扰业主,破坏小区秩序);三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业主端三类物权过当犯罪行为:一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二是寻衅滋事罪;三是妨害公务罪。
综上所述,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在纠纷初期就应积极防范“刑事风险”,避免矛盾的激化。
(作者徐华洁,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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