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起诉条件 护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落地
2026-04-02 12:10:49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本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比较与各地司法实践,提出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置必要后果要件门槛的建议,以期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精准、高效运行。
□ 陈丰 冯汝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式法律文件,于法律责任编第一千零七十五条中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范围。根据该条文规定,检察机关与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设计为公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环境法治的现代化路径描绘了新的蓝图。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轻微环境影响,就可能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这不仅可能导致救济范围过度扩张,也会显著增加司法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如何在公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之间取得平衡?如何避免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于非关键性环境争议?这些问题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的关键瓶颈。基于此,本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制度比较与各地司法实践,提出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置必要后果要件门槛的建议,以期推动司法解释的完善,促进公益诉讼制度的精准、高效运行。
一、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的规范差异
环境治理从来不是“零影响”治理。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难免会对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并非所有不利变化都需要启动法律追责程序。事实上,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早已建立清晰的适用标准,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参照框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同时以“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作为兜底条款。该制度同时强调对特殊区域的重点保护,例如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在这些区域内实施的污染或破坏行为,即便未达到“较大事件”标准,也仍可适用赔偿程序。换言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明确的分级标准与区域差异,既保证了重大环境事件的追责力度,也避免了“凡损必赔”的过度扩张。
二、轻微损害追责的效率成本与社会争议
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针对轻微环境破坏行为的案件占比较高。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少量固废倾倒等,经常涉及行为人仅捕鱼数千克,或倾倒少量废弃物,却仍被纳入公益诉讼范围。以某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例,行为人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约3公斤,却需承担共计6000余元的生态修复费与鉴定评估费。其中,鉴定费用甚至远超修复费用本身。此类案件不仅给行为人造成不必要负担,也让司法机关承担过高的审查成本。现行法律未区分“显著轻微”与“实质性损害”。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审查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甚至出现同一类型案件在不同区域呈现不同结果的现象。
这种不统一不仅导致司法公信力受损,也让公益诉讼制度面临被滥用的风险。对行为人而言,不必要的追责会加重其生活负担;对司法系统而言,大量轻微案件的涌入会压缩司法资源;对公益保护本身而言,泛化的诉讼会降低其聚焦重大环境损害的制度效能。
三、统一标准:构建“显著轻微”豁免规则
为了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协调,必须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显著轻微”豁免规则。从制度逻辑上看,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扩大司法适用范围。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14家单位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明确:若损害显著轻微且无需赔偿,则可不启动索赔程序。2025年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细化,将“显著轻微”界定为损害数额极小、未造成明显影响、且可通过简易整改或轻微处罚即可恢复的情形。这些规则完全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三个维度综合判定:损害数额——是否低于当地统一的金额起点标准;影响范围——是否未造成区域性生态影响;损害持续性——是否无长期潜在风险。
例如,广西等地已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类案件若损害金额在3000元以内,且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可免于启动索赔程序。此类标准应逐步在全国推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为了确保公益诉讼的精准运行,可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门槛机制:量化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结合区域实际,制定不同类型环境案件的损害金额起点。例如水污染、固废污染、资源破坏等案件分别设定不同的诉讼起点,避免“小损大诉”。影响标准,对案件综合判断损害后果、发生区域、风险程度等因素。若行为仅发生在小范围、未影响公共利益,可不予起诉。程序衔接,建立“显著轻微”案件的快速审查机制。由法院或检察机关先行审查,判断是否满足诉讼起诉条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的后果要件门槛,是落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关键步骤。制度的完善不仅能确保公益诉讼聚焦实质性损害、提升司法效能,也能平衡保护与发展,避免司法资源被大量消耗于轻微环境争议。在未来的司法解释修订中,应系统地吸收地方实践经验,构建统一、清晰、可操作的后果要件标准,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真正成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推动中国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陈丰系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2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冯汝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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