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约谈的实践检视与规范路径

——以100件终本案件评查为样本

2026-07-31 12:33: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终本约谈的形式渐趋丰富,相关规范却未能及时跟进,部分创新做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未能妥善兼顾程序公正,导致终本约谈的预期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对上海法院100件终本案件进行抽样评查,检视终本约谈的运行现状,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规范与完善建议。
□ 熊凯

  终本约谈是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的法定程序,旨在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说明结案理由并听取其意见。终本约谈对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执行程序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终本约谈的形式渐趋丰富,相关规范却未能及时跟进,部分创新做法在追求效率的同时未能妥善兼顾程序公正,导致终本约谈的预期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对上海法院100件终本案件进行抽样评查,检视终本约谈的运行现状,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规范与完善建议。





100件终本案件中终本约谈的模式分布情况

一、终本约谈的运行现状

  为客观评估终本约谈的运行现状,本文对上海法院辖区5家基层法院2023年至2025年结案的100件终本案件进行了随机抽样,重点分析约谈的实质内容、采用形式、发生节点,以及约谈笔录、终本裁定对约谈过程的记载与回应情况,主要情况如下:一是约谈形式丰富多样,线上化趋势明显,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线上约谈的占比达74%。二是有内容简单化、模板化趋势,占比48%的约谈笔录或工作记录只告知主要财产信息或直接笼统地说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完整告知所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是终结约谈的时间节点大多数案件系在财产调查完成后进行,但仍有4%的案件在主要财产信息未反馈的情况下直接开展终本约谈。四是部分案件终本裁定模板化痕迹较重,未能完整记载终本约谈情况,约谈中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意见等未能完整体现在裁定中。

  据了解,当前常见的终本约谈模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当面谈话”模式。传统的当面谈话能够为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提供即时、互动、非线性的沟通环境,具有仪式感和权威性。然而,根据调查结果,当面谈话适用率偏低,多适用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较多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等特殊情形。此外,根据调查情况,多数谈话笔录内容不够翔实,多为固定模板,对当事人的意见记录也较为简化,多为“知道了”“无异议”等表述。

  (二)“线上单向告知”模式。执行法官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等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单向发送终本告知短信,核心内容是通知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将进入终本程序,部分终本告知短信会附上异议条款,告知当事人如对结案方式有异议,应在三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终本。

  (三)“线上双向沟通”模式。执行法官通过“上海法院APP”、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或电话联系等方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件执行情况和终本结案的理由。此种谈话模式具有一定互动性,当事人可当场提问、反映诉求,执行法官也能予以即时回应,沟通效率较高。在抽查中还发现,部分案件存在录音缺失、未核实沟通对象身份等情况。

  (四)“以事前告知代替终本约谈”模式。在抽样调查中发现,有少部分案件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在开始执行阶段或者在财产调查尚未完成时,即告知当事人案件可能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并且在终本结案前未再次进行约谈。

二、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剖析

  前述运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其背后是制度设计、司法现实与主体认知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一)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参与程度不高。终本约谈的核心是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性程序参与权,其本质是通过执行法官与当事人的双向互动,以实现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弱化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例如,“以事前告知代替终本约谈”模式,以普遍性风险提示代替财产调查完成后的终本约谈,规避了终本前应进行的针对性告知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线上单向告知”模式将约谈弱化为单向的告知程序,并且将当事人的“沉默”认定为“同意”,弱化了当事人的监督权、质询权。

  2.矛盾纾解功能未充分发挥。终本约谈在案件“执行不能”或“处置不能”时,能够通过公开、坦诚的释明、沟通,纾解当事人因无法获得胜诉权益而产生的消极情绪、对抗心理。形式化的约谈却错失了这一矛盾缓冲与化解的最佳窗口,非但未能消除申请执行人的疑虑与不满,反而可能因沟通不充分、态度机械而引发或加剧对立情绪。

  3.外部监督效能受限。形式化、简单化的终本约谈笔录与模板化的终本裁定,增加了外部监督成本,原因在于:一方面,当事人因缺乏记载其意见的卷宗材料,在后续提出异议、申诉时举证能力被削弱。另一方面,上级法院评查、检察监督时,也将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迫使监督者必须投入更多精力进行外围调查。

  (二)问题的成因剖析

  1.制度空白及规范模糊。现行规定虽确立了终本约谈的原则框架,但关键操作细节存在大量空白与模糊地带。首先,对于日益普遍的“线上约谈”(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模式,当前还缺乏对其适用条件、操作规程、记录标准、身份核实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导致“线上约谈”的随意化。其次,对于约谈时应当告知的内容缺乏清单式、强制性的规定,为内容简化、模板化留下了空间。最后,对如何认定“已听取意见”缺乏明确标准,未确立“明示同意”的刚性规则,导致“单方告知”替代“双向约谈”的情况出现。

  2.存在形式化倾向。执行领域人案矛盾突出,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形式化、快速化的约谈方式成为追求效率的“理性选择”。同时,在结案率、平均办案周期等考核指标的潜在影响下,为提高办案效率,可能会倾向于选择在部分财产调查结果未反馈的情况下开展终本约谈。

  3.当事人的认知与预期的偏差。部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认知有限,难以接受“执行不能”的客观法律事实,也缺乏有效提问和聚焦争议的能力,使得执行谈话陷入非理性的对立,导致沟通失效。这就导致执行法官更倾向于采用如发送终本告知短信等方式,避免与当事人的直接接触。

三、终本约谈的规范路径

  终本约谈作为规范终本程序、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的重要制度,需要破除当前存在的问题,从操作层面进行精细化、刚性化的规制。

  1.严格规制约谈节点,确保约谈的有效性。应当明确将终本约谈的时间节点严格限定在财产调查措施实施完毕之后。在此之前进行的任何沟通、告知行为,不得替代或视为终本约谈,以确保约谈时所告知的情况是完整的、终局的调查结论,为当事人判断和表达意见提供准确的事实基础。

  2.规范约谈内容,推行清单式告知制度。终本约谈的内容必须全面、具体。为防止隐瞒财产调查结果,应制定并推行标准化告知清单,强制要求执行法官逐项说明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情况,杜绝告知的随意性和模糊性。告知清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逐项告知财产调查的具体方法与结果;已控制财产的详情及查封期限;财产无法处置的详细原因;询问是否有其他财产线索以及其他诉求;确认已经执行到位的款项金额及发放事宜;告知终本结案的原因以及终本后的权利救济途径。为确保告知内容无遗漏,应当在制作约谈笔录或工作记录的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告知书》,告知书应以表格的形式逐项说明上述内容。

  3.优化更新约谈形式,规范线上约谈流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全国法院“一张网”的构建,线上开庭、线上谈话在司法实践中已日益普遍。为顺应这一趋势,应在坚持程序严肃性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规范化的线上约谈模式,以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线上约谈应鼓励并规范使用安全可控的法院官方线上平台进行,或者使用法院座机、工作手机等进行语音约谈,约谈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归档,确保可回溯。在约谈流程上,首先应当核实谈话对象的身份信息,并按照约谈清单内容逐项告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回应和解答,无法即时回复的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在结案前回复当事人。若线上沟通中当事人坚持面谈或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线上难以说明的,应另行安排当面谈话。

  4.确立“明示同意”规则,保障当事人的质询权。应当明确反对“默示同意”或“告知即同意”的错误观念,确立申请执行人的明示同意规则。执行法官应明确询问当事人对终本结案是否有异议,并将其明确的意思表示清晰记录。如果案件符合终本条件,但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或拒绝明确表态的,执行法官在送达告知书或进行单方说明后,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为由,报院领导批准。

  5.规范终本裁定内容,实现程序闭环管理。终本裁定书是反映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貌的载体,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加强执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终本裁定书中必须如实、概要地载明终本约谈的过程、申请执行人发表的核心意见及其态度。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无论是否采纳,均应在裁定说理部分予以回应,将约谈的成果与最终的司法文书相衔接,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产生看得见的效果,增强文书公信力和程序正当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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