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案件资不抵债的认定与审查规则构建
2026-08-14 17:22:09 来源:人民法院报摘要: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法定要件认定存在不同理解认识,本文以14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结合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总结,以期构建出阶梯式混合审查机制,以完善参与分配制度功能,推动执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提升。
□ 帅团结 李纯 丁雨芳《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由于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法定要件认定存在不同理解认识,本文以2023年至2025年期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参与分配的143份裁判文书为样本,结合部分地方性司法文件裁判规则进行归纳总结,以期构建出阶梯式混合审查机制,以完善参与分配制度功能,推动执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提升。

143份裁判文书中焦点分布情况(单位:份数)

阶梯式混合审查规则模型操作流程图
一、参与分配的争议情况
在143份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对参与分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资不抵债情形认定、主体资格、截止时间等方面,其中,资不抵债情形认定相关文书共计42份,占比29.37%,具体争议为财产范围界定13份,占比30.95%,审查标准争议14份,占比33.33%,举证责任承担争议15份,占比35.71%。可见,其中关于资不抵债情形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如何确定、资不抵债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及以何种标准审查资不抵债要件三方面。
二、审查实践分歧
(一)被执行人财产范围争议
财产范围界定存在两种观点,即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应指向被执行人全部财产还是执行法院待分配财产。因“特定财产”模式无法全面评价实践中“带财产终本”的执行案件,故法院更倾向采用指向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总财产模式”。
(二)举证责任分配分歧
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是申请人完全举证模式;二是申请人仅负说明义务的主观标准模式;三是申请人负初步证明义务的客观标准模式。在查控措施有限的情况下,申请人完全举证责任模式有强人所难之嫌,而主观标准模式则有架空资不抵债法定审查要件之嫌。考虑到债权人利益平衡,法院更倾向采用客观标准模式,但实践中在执行程序三阶段均适用该模式易使得在先债权人陷入举证泥潭,间接助长了在后债权人“搭便车”行为。
(三)资不抵债审查标准不一
实践中虽多采用“总财产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审查,但因被执行人财产数量、价值、查控状态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对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这一法定要件的审查标准及程度的把握不同进而衍生出多种分歧。经归纳总结,呈现出四种实务审查规则形态:一是“合理区间比较”规则,即未查控到其他财产﹢金额合理区间比较的形式审查规则。二是“实际价值”规则,即已控制其他财产﹢确定其他财产实际价值﹢其他财产处置证明责任的实质审查规则。三是“预期价值”规则,即已控制其他财产﹢确定其他财产预期变现价值的形式审查规则。四是“轮候财产预期价值”规则,即轮候查控其他财产﹢确定其他财产预期变现价值的形式审查规则。
三、审查规则构建探索
在明确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应指向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前提下,构建以下审查规则路径:
(一)分阶段分配举证责任
首先,应考量现实因素,明确在执行程序查控、处置阶段配置应用职权主义,由执行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体现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实体公正。其次,明确执行程序受偿阶段、执行异议等后续救济阶段配置应用当事人主义,在受偿阶段,由参与分配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体现程序公正的准入门槛价值。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公平促进效率。
(二)构建阶梯规则,动态量化责任
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待分配财产外其他财产为第一识别要件,以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是否享有处置权为第二识别要件,将参与分配申请人划分为三个层级梯队,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的审查规则,并量化三个层级梯队参与分配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程度,从而构建出阶梯式混合审查规则模型。
1.适用对象识别。一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未查控到其他财产的参与分配申请人。二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查控到该其他财产但无处置权的参与分配申请人。三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已查控到该其他财产且享有处置权的参与分配申请人。
2.举证责任量化。以三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为基础,进行举证责任量化。一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的举证责任量化为:免除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处置义务和财产价值的举证责任。二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的举证责任量化为:免除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处置义务举证责任,申请人仅承担该财产预期价值的举证责任。三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的举证责任量化为:参与分配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处置义务和实际价值的举证责任。
量化举证责任的核心逻辑是参与分配申请人控制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对该财产享有受偿的期待权利,其申请对其他债权人经过推进查人找物、处置变现的被执行人待分配财产的参与分配,就需承担其自身已控制的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价值的证明责任,对其已控制财产受偿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越广、程度越高。根本目的是破除“搭便车”思想,推动执行财产处置效率提升。
3.审查规则选择。以三级层级梯队适用对象类型为基础、举证责任量化结果为要件,构建三级阶梯式审查机制。一级层级梯队审查规则以“合理区间比较”规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二级层级梯队审查规则以“轮候财产预期价值”规则进行形式审查认定。三级层级梯队审查规则以“实际价值”规则进行实质审查认定。
(三)审查操作细则
一级审查规则。在执行受偿阶段,执行法院收到参与分配申请书后,首先审查被执行人除待分配财产是否存在其他财产,如无其他财产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财产,将参与分配申请人划入第一梯队类型,适用“合理区间比较”审查规则认定,以待分配财产金额为标准,与已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比较,审查金额差距是否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如全部债权金额高于待分配财产金额,且高于部分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如全部债权金额低于待分配财产金额,或高于但高出部分未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
二级审查规则。如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进而审查参与分配申请人对该财产的控制情况;如参与分配申请人不享有处置权,则将其划为第二梯队类型,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预期价值证明材料。在确定其他财产预期变现价值后,只对其他财产进行财产预期变现价值、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占总财产的比例等形式审查,无需待其他财产变现,即可就待分配财产与已确定的其他财产预期价值相加,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以合理区间比较方法,与已知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金额进行比较,审查金额差距是否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如全部债权金额低于已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或高于但高出部分未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如全部债权金额高于已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且高于部分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就待分配财产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三级审查规则。如被执行人存在其他财产且参与分配申请人享有处置权,则将其划为第三梯队类型,要求其证明已尽到处置义务,并提供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证明材料或没有实际价值的证明结果。确定其他财产经过执行程序处置后的实际变现价值,即可就待分配财产与已确定的其他财产实际价值相加,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以合理区间比较方法,审查所参与分配的所有债权金额差距是否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如全部债权金额低于已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或高于但高出部分未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按照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如全部债权金额高于已确定财产价值总金额,且高于部分超过合理区间阈值,即可认定该案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处置所得款项交由主持审查分配的执行法院,与待分配财产一同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受偿。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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