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协同治理路径

2026-08-21 14:27:5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摘要:新就业形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引擎。面对平台用工隐蔽化、复杂化的新趋势,破题核心应从“政策性要求”向“机制性落地”转变,从“单方面保护”向“协同治理”转变,加强国家已有政策的制度化、精细化转化,通过综合施策打通政策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构建起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互促进的良性生态。
□ 余晓龙 殷增华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取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规则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等线上预约或即时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当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成为支撑平台经济发展和稳定就业大局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大及有关全会,均对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明确部署。

  然而,调研发现,面对庞大且持续增长的新就业群体,现行权益保障体系存在明显的“制度滞后”与“落地梗阻”。一方面,平台用工呈现碎片化、去劳动关系化、数字算法隐蔽化等特征,平台企业通常利用签订信息服务协议、项目承揽合同等规避法定义务,导致传统劳动法难以适用,劳动者举证维权困难;另一方面,国家层面虽已针对性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种形态的认定意见,但因缺乏强有力的配套操作办法和机制,导致实践中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出现空白或保障非常有限的局面,相关纠纷与维权事件呈多发态势,且解决效果不够理想,长期看必将累积社会风险、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新就业形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引擎,不能因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就加以不当限制,但也决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权益为代价换取短期的规模扩张。面对平台用工隐蔽化、复杂化的新趋势,下一步的破题核心应从“政策性要求”向“机制性落地”转变,从“单方面保护”向“协同治理”转变,加强国家已有政策的制度化、精细化转化,通过综合施策打通政策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真正构建起平台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相互促进的良性生态。

  一、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的职能作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改后新增的赋予新业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契机,强化工会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发挥。

  一是更新民主参与机制,发好新业态劳动者之“声”。依托工会凝聚数量庞大但力量分散而“失声”的新就业劳动者群体优势,创新劳动者诉求意见网上便捷化收集渠道,通过工会集中向平台企业管理层传达,并加强相关意见反馈的督促落实。可以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派单逻辑、奖惩规则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核心利益的算法参数,与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同时,依托工会线上平台,对劳动者反映集中的“异常派单”“恶意差评”等问题集中介入,定期向平台企业发布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议书,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二是完善三方协调机制,发挥工会沟通协调之“力”。实现工会与跨部门机构多方合作,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沟通对接,督促国家政策、法律中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的具体落实。特别是要注重加强对平台企业议事决策事项的参与,在相关内部管理办法、措施制定或重要事项决策过程中明确劳动者权益实现机制,确保利益保护关口前置、实质性落实。比如在大型平台企业中设立工会代表席位,列席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决策会议。

  三是构建全方位法律援助体系,强化工会为弱者撑腰之“责”。加强工会应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救济新要求的能力建设,广泛开展线上诉求接收与办理,加强用工法律培训,对权益遭受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收集固定证据,代表劳动者一方与平台企业沟通谈判,督促企业及时兑现权益。建议工会代表劳动者对平台企业开展常态化劳动用工监督,对发现的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出监督意见书,并抄送人社部门挂牌督办,形成维权震慑。

  二、加强对平台企业规范化用工的监管引导。适应新就业形态下用工链条分割、多主体分散授权、隐蔽式数字化管控等特点,亟需加强对平台用工类型的实质性识别与固定,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用工形式异化而悬空。

  一是细化“算法管理”下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指引。针对实践中“算法管理”是否构成劳动从属性缺乏明确裁判指引的问题,建议在劳动主管或纠纷解决条线,细化裁判指引具体内容,统一判断尺度。明确确立“人格从属性为主、经济从属性为辅”的穿透式认定标准:在人格从属性上,明确将平台强制在线时长、最低工作量考核、订单高峰期强制派单的“算法控制”行为,实质认定为人格从属;在经济从属性上,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以该平台为唯一或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监管,依托省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探索建立“平台用工动态监测系统”,将上述认定指标转化为数字预警模型。对系统识别出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督促平台签订统一制式的电子劳动合同;对恶意规避用工责任、拒不纠正的平台及外包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惩戒。

  二是优化对劳动关系之外平台用工关系的保护。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可以参照劳动关系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探索符合该类用工关系特点的劳动保险保障措施,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同时有效保障劳动者利益。实践中,建议根据实际用工情况推行模板化的分类用工协议,对普通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施加企业过重责任,但应明确伤害保障等劳动者的底线权利,按照法律关于此类关系的规定处理。针对涉新业态交通事故中“平台与个人过错交织、责任难划分”的实践痛点,应引入“算法过错按份担责规则”,当平台设定的极限配送时间、不合理路径规划等系统性算法压力等一并造成损害发生,应将“算法规则不合理”体现为平台的法律过错,要求平台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或连带责任,倒逼平台优化派单机制。

  三是建立平台企业用工的技术性规范。将技术规制作为规范用工的底层支撑。一方面,固化维权证据。积极运用区块链等防篡改技术,实现接单记录、在线时长、结算凭证等用工数据的“一键生成、实时固定、随时调阅”,破解劳动者维权举证弱势。另一方面,打破算法黑箱。高度重视并规制平台用工过程中的“算法歧视”与人为操纵,建立平台核心用工算法的备案与审查机制。强制要求平台履行算法披露义务,向监管部门及劳动者公开涉及计价规则、抽成比例、派单逻辑、奖惩机制等算法要素,确保算法设计合理、透明、向善。

  三、完善平台经济发展中的纠纷处置机制。建议建立健全与新就业形态发展相适应的高效纠纷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平台在线矛盾调处中心。在平台矛盾纠纷多发、高发领域设置在线化调处中心,采取“智能化﹢人工”的新型调处模式,高效分流处置。对大量标准化、常见性矛盾纠纷,提供智能化解决方案,实现快速解决、快速兑现权益需要;对部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人工进行调处,并将调处过程与调处结果固定化,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依据。

  二是凝聚纠纷调处工作合力。发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专业化裁判、仲裁优势,通过示范裁判、仲裁、典型案例发布、审判白皮书等形式,为平台经济纠纷解决提供明确性规范依据与处置做法。针对新就业市场特点需求,加大分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加强行业调解与诉讼调解、司法裁判的衔接机制建设,确保纠纷得到分层次、有效率的解决。树立能动纠纷化解理念,针对具体纠纷解决实践,积极提出制度性、决策性建议,达到“办理一案、解决一片”的效果。

  四、健全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建设。针对当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中覆盖面窄、多发病认定难及赔付渠道交叉冲突等突出问题,应不断健全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需要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多轨合一”的补偿衔接机制。针对山东等地调研中发现的“近半数司法案件涉及赔偿渠道交叉衔接”及“各方维权成本高”的痛点,建议明确“职业伤害保障优先、商业保险补充、侵权损害兜底”的递进式赔付原则,职业伤害保障金可依法抵扣平台企业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通过统一裁判尺度,引导当事人通过一个诉讼程序、一份判决文书解决多渠道赔付争议,将“多轨衔接”矛盾化解在前端,大幅降低劳动者维权时间与司法成本。

  二是拓宽保障覆盖范围与伤害认定标准。一方面,针对“职业病认定难、跨平台衔接不畅”的问题,建议进一步优化职业伤害认定规则。打破“单一平台投保”限制,探索建立以劳动者身份证号为唯一识别码的“职业伤害保障个人账户”,支持跨平台、跨地区累计缴费时长与保障额度,解决劳动者在多平台重复投保或保障真空问题。另一方面,动态调整职业伤害认定范围。将外卖员、快递员等在夏季长期处于高温环境引发的热射病、因长期高强度配送引发的腰椎、颈椎等典型职业性损伤,纳入职业伤害保障或相关救助范畴。

  三是推行“数智化”理赔与一站式服务。针对理赔程序繁琐、证据采集难的问题,建议联动公安交管、医疗机构与平台企业,实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诊记录、算法派单路径等关键证据的实时在线共享,解决劳动者“举证难”问题。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轻微伤害案件,推行“先赔付、后结算”的快处机制,进一步畅通理赔“绿色通道”。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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