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2015-12-28 11:44:49    来源:

摘要: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实施——  拒绝家暴:要拿起法律武器!   

  如此庞大的受侵害群体,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社会隐痛。然而,“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使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酝酿20年后才进入立法程序。经过两次审议后,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159位与会人员中,有158人对这部法律投了赞成票。此次立法,其破冰意义毋庸赘言。

  对身体和精神的侵害都属于家暴

  如何合理界定家庭暴力,是反家暴立法的基础,既反映了对家暴的认识深度,也决定了立法的实施效果。然而,恰恰在这个核心议题上,引发了最大的立法争议。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草案一审稿列举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身体的行为,同时删去“精神”侵害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家暴形式仅仅局限于对身体的明显伤害。其立法意图是要重点解决认识最为一致的家暴问题,然而,过于狭窄的家暴定义能否有效应对日趋复杂的家暴现实?由此引发舆论质疑和各方激辩。

  审议草案一审稿时,有20余名常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将“精神暴力”写入法律。随后,中国人大网将草案一审稿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8792名社会公众提出42203条意见。其中,把“精神暴力”纳入立法的呼声较高。草案二审稿吸收各方建议,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形式。新华社发文称这一变化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

  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等一切造成或可能造成受害者身心痛苦的行为,均被视为家庭暴力。草案二次审议时,有与会人员建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也纳入家暴范围。然而,现实生活中,相比身体伤害,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是更具有隐秘性的家庭暴力手段,当事人常因无“客观”证据而让法官无法采信。因此,有些与会人员提出,对家庭暴力的范围不宜界定得太宽,家庭暴力应当是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害行为,否则缺乏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定义家庭暴力时,以“等”字设计了开放式规定,这给未来性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形式纳入立法,留下了足够的解释空间。

  同居者遭遇家暴也受法律保护

  除了家暴形式,立法保护的范围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立法保护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在草案一审稿中,立法保护范围仅保留了“家庭成员”。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员提出,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除了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法适用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外,还应当将同居者、恋人、伴侣以及前配偶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范围。

  这一主张的基本理由是,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现象日渐流行,这些群体间的暴力伤害同样多发、严重,与家暴并无本质区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曾对98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样本分析显示,被捕前曾是家暴受害者的占35.7%。其中,受害率最高的是处于同居关系中的女性,占19.1%,其次是未婚女性,占13.9%,名列第三的则是离婚或处于分居状态的女性。由此可见,恋人之间和离异夫妻之间发生暴力的频率和严重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家庭成员之间。

  权衡各方意见,草案二审稿扩大立法保护的范围,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其实,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就明确在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犯罪,视为家暴犯罪。此次立法吸收了《意见》的表述,将这种范围的表述上升为法律规定,必将有助于执法。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打印本页编辑:scfzw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